中泰收入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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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与泰国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定义、适用范围、确认、计量及披露等方面各有异同。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以期能协调中国-东盟贸易区内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相互可比,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进而促进中泰两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 会计区域协调 中泰比较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极大地促进了贸易区各成员国的贸易往来。中泰两国2011年上半年约为312.7亿美元,我国已成为泰国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经济越发展,贸易越频繁,结算效率越需要提高,会计趋同的要求就越迫切。
一、中泰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收入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我国收入准则)和泰国《会计准则第37号——收入》(以下简称泰国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基本相同,仅表述略有不同。两国定义的收入均为狭义范围的,即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利得。严格区分收入和利得,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有利于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有助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
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受限于收入的定义,还受其他准则分工的影响。根据收入的定义,中泰收入准则适用范围均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有些收入虽符合定义,却由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范。因此,两国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以下差异:一是泰国收入准则涉及股利收入,而我国的股利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规范。二是泰国收入准则未涉及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其他流动资产价值变动、牲畜、农产品自然增长及矿产开发等,比我国广泛。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
中泰两国在关于商品销售收入、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劳务收入成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确认。我国收入准则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记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在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能确认的最大利润额为零,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泰国收入准则只规定一个条件,即在交易的初期,无法可靠地预计交易的结果,收入的确认仅限于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费用。对于预计不能补偿的情况,准则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我国收入准则将其放在计量中规范,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没有股利收入确认的规定。而泰国收入准则对他人使用企业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收入还做出了以下详细规定:利息应以时间为基础,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按比例加以确认;使用费是根据有关协议的性质以应计制为基础加以确认;股利以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力为基础加以确认。
(三)收入计量的比较
中泰收入准则均规定:收入一般应以已收或应收的公允合同或协议价进行计量;涉及到折扣的商品销售,收入应考虑企业允诺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两国对于收入计量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泰国收入准则只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使用费收入、商业折扣等的具体计量并没有给出明确而详细的指南;我国收入准则有详细的规定。
2.对采用递延方式下的销售,我国收入准则认为这种方式具有融资性质,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计量,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直接作为财务费用的扣减项目。泰国收入准则规定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被延迟时,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将低于已收或应收的现金的名义金额,实际上就构成一项融资交易,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应通过对所有的未来收入采用设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后来确定。该价款的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3.泰国收入准则区分同类交换和不同类交换,不同类交换可确认收入,同类交换不作为收入确认;而我国对于同类和不同类交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体现,收入准则没有做出规定。
4.我国收入准则对各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分别做出了规定: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量;使用费收入金额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及方法计算确定。而泰国收入准则作为确认的基础来规范。
(四)收入披露的比较
中泰两国都要求披露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方法;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及使用费收入的金额。但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收入准则只要求披露本期确认的所有收入的金额,而泰国收入准则更强调重要性原则,不仅披露本期确认的所有收入的金额,还需披露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包括在各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此外,泰国收入准则还要求披露或有利得及或有损失,我国收入准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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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思考及启示br />(一)对未来收入准则改进的思考
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同发布了源于顾客合同收入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收入的目标、应用范围、收入的列报、披露及准则的生效做了修订,并明确了确认收入的步骤、详细说明了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意见稿在征询完意见后,将替代美国收入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及其相关指南。2010年9月,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对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长期合同或服务合同如何应用控制权持续转移原则来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客户的信用风险的确认等进行了探讨并达成了共识。现阶段,中泰两国应根据收入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言献策,增强东盟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乃至亚洲-大洋洲地区形成基本协调一致的观点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至关重要,它将有助于提升东盟乃至亚大地区的国际影响力,对积极推进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也应积极开展收入准则的研究工作,结合国情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意见,并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与完善,尽可能与区域会计准则协调、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降低会计准则转换成本,提升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及可比性。
(二)对我国的启示
1.提高收入计量的“公允性”。中泰对收入的计量均引入了公允价值,泰国对收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给出了较明确具体的确定方法,操作性较强。而我国在准则中没有明确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大多数情况下仍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极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之一。这一差异的存在与两国的市场环境有关,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环境依然存在着公开市场容量较小、交易品种较少、一些产品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等问题,公允价值难以直接取得,这无疑限制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公平、公正、公开,市场产品的价格会更透明、更公允、更活跃,这将为会计准则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方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公允价值的应用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估计水平,判断和估计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因此,我们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以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
2.协调已见效,差异仍存在。通过比较分析,中泰两国收入准则在收入定义、确认条件、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等方面基本一致,为中泰两国会计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两国国情和文化的差异也造成了在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收入的计量及披露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同。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泰国主要规范的是报告,这就使得泰国要求披露的内容相对我国来说要更详细些。由于两国的国情和文化不可能完全趋同,这些差异在未来还将继续存在。因此,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推进,国家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缩小东盟各国会计差异、逐步形成一套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会计准则势在必行。积极加强区域间会计准则的协调与合作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有效举措,它将增强东盟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区域内国际贸易提供更方便快捷的财务信息和业务结算,进而促进区域贸易发展。
3.加强交流与协调。由于中泰两国的国情和文化差异无法回避,会计准则的差异也长期存在,我们应通过国家外交、民间文化交流等途径,搭建各种有利于两国会计协会和会计人员交流与协调的平台。一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两国之间会计学术交流会,由专家学者从理论基础、会计区域协调可行性、主要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形成理论上的共识,为两国会计事实上趋同创新理论体系。二是通过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投资峰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各种平台、媒介举行区域性会计会议,促进区域范围内会计趋同研究和实践。三是鼓励两国间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加强会计业务的研究与比较,公开会计信息,对比会计内容,融通会计准则,由下至上推动两国会计趋同,加快中泰会计趋同步伐,减少会计差异,提高会计效率,促进两国贸易快速发展。Z
(注: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环境下会计准则趋同与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GL0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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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峻松,卢漪等.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机制研究——基于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J].东南亚纵横,2009,(1).
3.张巍.新收入准则与IAS 18的比较分析[J].经济师,2008,(3).

作者简介:
刘卫,女,广西财经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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