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债券为例,对利息调整的核算内容、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模糊之处,进而给出相应的实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利息调整 溢折价 摊余成本 账面价值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资金融通的需求日渐提高,各大企业发行长期债券进行融资的行为也越加频繁。这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之面临了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关于债券利息的确认与摊销,更是成为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长期债券利息调整的相关规定有所细化甚至改进,并且处理方式开始逐步实现国际趋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准则中存在的某些模棱两可之处使实务操作起来仍很艰难。本文将以长期债券涉及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付债券为例,对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利息调整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债券溢价与折价的内涵
发行债券是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筹资方式之一。由于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时常会不同,债券的发行就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方式。当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会按面值发行债券,即称为平价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债券持有期内能获得高于投资时最低期望报酬率的债券利息,因此发行债券企业为了事先收回之后在偿还期内多付的利息而按照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债券,投资企业则会溢价购入,而此时的溢价价值就是发行者提前向购买者收回的利息差总和,为使之符合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公司应逐期溢价摊销,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将逐期下降,到最后一个付息日时,债券发行时所产生的溢价全部摊销完毕,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票面价值持平。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债券持有期内只能获得低于投资时最低期望报酬率的债券利息,因为发行债券企业为了事先补偿之后在偿还期内少付的利息而按照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债券,投资企业则会折价购入,而此时的折价价值就是提前向购买者补偿的利息差总和,为使之符合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公司应逐期折价摊销,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将逐期上升,到最后一个付息日时,债券发行时产生的折价全部摊销完毕,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票面价值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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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新准则中“利息调整”与旧准则中“溢折价”核算内容的关系剖析br /> 在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对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定义是:债券投资溢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而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因此,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或折价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债券投资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债券面值)-应收利息。由此可见,按旧准则的规定,债券溢折价不包含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对于发行方,将溢折价金额计入“应付债券——溢(折)价”;对于投资方,将溢折价金额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对于债券发行的相关费用,发行方则应根据发行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用途不同,分别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即记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科目;投资方对购买长期债券作投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其金额大小,分期摊销或直接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债券的处理,已经取消了“债券溢价”和“债券折价”的概念,而统称为“利息调整”。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相应地,企业购买债券作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从表面上看,新准则下的“利息调整”的金额应该等同于旧准则下的“溢折价”金额,由此在实务操作中,有误将二者等同的做法。而实际上,二者的差别在于债券发行或购买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新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发行方,企业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不再单独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而是直接抵扣发行价款,按发行价减去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记入“银行存款”科目,按面值,记入“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相应地,作为投资方,应按投资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初始确认金额,而初始确认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即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方的交易费用不再单独处理,而是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
在此,在运用新会计准则进行实务操作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利息调整”与“溢折价”核算内容的区别,同时在“利息调整”确认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会计核算所站的角度。作为投资方,交易费用是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形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这项资产的账面成本,在持有期间进行摊销;但作为发行方,发行费用并没有按照旧准则再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也没有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而是直接从发行价中扣除。可见,同样是“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但是由于所站角度不同,使之核算的内容有明显的差别。
三、新准则下关于利息调整摊销方法——实际利率法运用难点的解析
由于债券溢折价发行的普遍存在,也就随之产生了债券利息调整核算的必要。那么在今后债券的持有期间如何将债券的利息调整金额进行摊销,便成为会计核算工作的难点。新会计准则为了更准确地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利息,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规定不再采用直线法,而只能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进行摊销。所谓实际利率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一)实际利率法的实质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实际利率法的基本思路主要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实际利率就是折现率,其代表的是投资方最低报酬期望率,入账的其实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管是债券投资方还是债券发行方,关注的都是自己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或自己实际发生的债券费用是多少,而票面利息只是按照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来计算的,所以要有一个折现率来确定每期的实际投资收益或者实际费用支出。也就是说,根据票面利率得到了部分利息,那么实际的收益是多少,这就需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来计算实际的投资收益,差额是对于之前产生的利息调整的摊销。
而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是当期投资方确认的票面利息,而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才是投资方真正得到的收益,那么在债券市场上,这个投资收益要形成债券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债券必须反映投资者应得的报酬率,遵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相关性原则,这部分价值理应归属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因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另外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形成了现金流入,那么对于债券来说就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这个下降同时也反映了投资者的风险要求,现金流入等量降低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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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摊余成本的计算
从实际利率法的基本思路中不难发现,对于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进行摊销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应该是摊余成本的计算。新准则对摊余成本的确定做了相应规范。其规定为,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但是,该规定太过模棱两可。特别是“加上或减去使用实际利率法对初始金额和到期金额之间差额的累计摊销额”的规定,甚至会造成错误的理解。对于长期债券,一般分为到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种情况。在不同的付息方式下,“到期金额”一词的内涵是不同的,因此“累计摊销额”的含义也是不同的。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在到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情况下,到期金额为其面值,累计摊销额为累计利息调整金额;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情况下,到期金额指其面值还是面值和累计利息之和,在不同的理解下累计摊销额的含义也不同,如果将其理解为面值时,加或减的累计摊销额所指的是累计利息调整金额,如果将其理解为面值和累计利息之和,加或减的累计摊销额所指的不仅是累计利息调整金额,而且也包含了累计计提的利息。因此,在不同的理解下,计算的摊余成本是不同的,不同的摊余成本计算的利息收入也不同。在此,本文将列举公式对摊余成本的计算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总结(暂且排除已偿还本金和减值的情况):
1.期初摊余成本的计算。摊余成本的实质是对债券价值的真实度量。从投资方角度出发,这个债券价值应该值多少,也就是所谓投资的摊余成本;相对应地,对于发行债券的一方来说,摊余成本意味着发行方自己实际承担着多少债务,也就是所谓债务的摊余成本。但是随着利息的确认,债券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期初的摊余成本=债券投资或应付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对于投资方而言,该初始确认金额由取得债券时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构成;对于发行方而言,该初始确认金额由债券发行价扣除发行费用构成。
2.后续摊余成本的计算。对于后续摊余成本的计算,付息方式的不同,则造成了计算结果的不同。在后续计算中,不论是从投资方还是发行方角度作出的会计处理思路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一方是确认利息收入,一方是确认利息费用这一点,因此以下只以投资方角度进行分析。
(1)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伴随着根据实际利率而确认的实际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进而增加了债券的价值,但是同时由于票面利息是分期付息的,由此造成了现金的流入,计入“应收利息”,进而又减少了债券的价值。因此,后续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面值×票面利率。其中,期初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的乘积确认为“投资收益”,面值与票面利率的乘积确认为“应收利息”,二者的差额即为“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处理思路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投资的处理基本一致,但是不同之处在于票面利息虽然依旧是分期计提,但是各期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入,而是到期一次性支付。因此,票面利息理应加回,后续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面值×票面利率+面值×票面利息=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其中,期初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的乘积确认为“投资收益”,面值与票面利率的乘积确认为“应计利息”,二者的差额即为“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3.利息调整摊销完毕的结果。根据之前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和第二步的处理不难发现,摊销完毕的结果也因付息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最后利息调整摊销完毕的结果为面值;而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最后利息调整摊销完毕的结果为面值与票面利息的总和。这是因为,对于分期付息债券的票面利息已经在各期收取,进而当债券到期时,债券的真正价值就等于其面值;而对于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的票面利息并没有在各期收取而是在到期时才一次性收取,进而当债券到期时,债券的真正价值就等于其面值与票面利息之和。
以上三步是立足于会计实务工作中常用的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表,但事实上摊余成本不仅可以根据该表计算,还可以直接核查账户余额予以计算,即:
投资方的摊余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余额+(-)“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余额+“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余额
发行方的摊余成本=“应付债券——面值”余额+(-)“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余额+“应付债券——应计利息”余额
(三)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关系
摊余成本是由债券有关明细账户余额计算而来,同时在新准则对摊余成本所作出的解释中可以发现,摊余成本应该扣除债券的减值损失,从表面看来,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的余额,因此不少观点认为摊余成本即为账面价值。但是实务中在运用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表进行摊销时,计算的摊余成本却并没有将发生的减值损失考虑在内。事实上在市场期望下降的同时,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会随之下降,进而债券出现减值迹象,而摊余成本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衡量债券的真正价值,摊余成本理应随之扣除减值损失金额,以此依据市场信息的回馈才能准确反映债券的真正价值。由此可见,新准则在今后发布应用指南解释时,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应该予以细化,明确规定在运用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表时,摊余成本应扣除减值损失后再进行利息调整摊销。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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