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的问题和建议
任文常
全球经济复苏缓慢,我国经济虽然开始企稳回升,但面临的不确定性仍然很大,加快改变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更加迫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均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本文就“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营改增背景概述
(一)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由3%到20%不等。在大部分地区机构中,营业税属于负担的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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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
(三)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早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社会上对营业税改革的期盼日渐高涨。为什么会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需要?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看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弊端:两种税制并存对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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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营改增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br />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同样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为何两税制改革酝酿了十几年却一直没有推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地方政府的收入会有一定影响。众所周知,营业税是地方税种,且现在我国的增值税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外,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因此,取消营业税将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有不小的影响。
(一)营改增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数据,我们可以从中略知一二。1998年以来,我国大部分省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直到2008年,仅有两个省份的增值税分享收入高于营业税,并且其他省份中约有一半以上的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两倍,北京市的营业税收入更是达到了增值税分享收入的4倍。据此可以推测,本次改革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减少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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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或致使税负增加
有部分人可能只会简单将“营改增”政策理解为“减税”的政策。但是,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相反,在实际的营改增过程中,或许还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三)税率是否统一成争议
营业税实行阶段存在3%—20%的多个不同税率层级,针对不同行业区别对待。例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0%税率。而增值税一般为17%的税率。如果“营改增”的政策实施,税收征收将直接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倘若是统一税率,则可能会使得部分企业税负大大增加;但倘若税率不统一,又会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并容易导致税收征管混乱。
三、对策和建议
新政策的实施难免会遇到各类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总能找到解决办法。笔者下面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1.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在营改增面临可能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应该更加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增值税“吞并”营业税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或许我们可以考虑相应地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却会进一步导致加大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简单执行这一方法只会出现“拆了东墙补西墙”的结果。因而,趁着“营改增”这一契机,或许更应当考虑的是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当然,这还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并且获得各地地方政府的支持。
2.“过渡性政策”或能缓税负增加的燃眉之急
虽然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确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但对此还是有一定解决办法的。以上海为例,2012年2月,上海出台的沪财税〔2012〕5号就是采用了“过渡性政策”: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能有效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实现国家“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
沪财税〔2012〕5号文件中还规定,财政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方式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上海加快建立和形成“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财政扶持资金核拨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上海的这一过渡性财政政策很好地解决了税负增加的“燃眉之急”。
3.合理设计税率
目前,提出并切实试点“营改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笔者认为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而若统一使用一个税率,由于难以兼顾符合各行业真实的发展情况,则容易出现诸多不合理现象。
4.企业上下共同面对营改增
“营改增”的实施是企业专业化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可以说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对“营改增”转型,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某一个人的利益,它的落实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及全员参与。首先,它要求企业对“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做出准确的分析,并对此作出系统性的规划;其次,有必要的话,企业还需要对关键变革领域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最后,企业一定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规避重大风险。
四、总结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会对中国各大企业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营改增”虽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但其首要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在行业总体税负上实现“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企业不能一厢情愿的认为“营改增”就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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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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