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不同的工资、奖金组合对个人税后收益的影响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的计税方法可能导致“虽然增发了奖金但税后收益减少”这种有违常理的后果出现。基于“税金增量最小化”原则的个人工资、奖金组合方案可以规避“税收陷阱”并使整体税负最小化,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资 奖金 收入增量 税金增量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其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只是对个税执行中的偏差做了明确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不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并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综合运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计税。其中,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简称“工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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