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条明确,“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涵盖范围的不同,建造合同可以划分为单纯的施工合同(C),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
C 为Construction的缩写,施工;EPC为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它的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完全负责项目的设备和施工,业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套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这样的工程项目承包模式在国际上称为EPC模式。
有人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因而他们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担。因此,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近20年来,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一批具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发展起来,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建设公司等;一批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通过改革和发展,成为以设计或施工为主导,具备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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