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做好自查及时纠错方可过关
刘天永
1月11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1220号文件)。根据此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违规的认定机构、中介机构和专家,取消不符合高新资质的企业认定资格,进而确保真正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联合检查范围广要求高
根据1220号文件,此次检查的对象涉及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自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来,监管部门发起的涉及面最广、涵盖企业范围最大的一次检查行动。
根据1220号文件,此次检查分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在自查自纠阶段,三部门要求各省(市)认定机构,要对目前仍处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企业,就已提交申请的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据了解,自2008年认定办法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认定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抽查行动从未停止。不过,以往的抽查、检查工作,往往由审计署、财政部或科技部等高新认定管理部门单独发起实施,各部门每年抽查的省市数量基本控制在20个以下或更少,并且抽查对象以存在问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具体抽查的企业数量相对有限。而此次检查工作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并且检查对象涵盖参与认定的认定机构、中介机构、专家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说,检查工作已由点到面全面铺开。
根据1220号文件,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并导致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企业,各省市认定机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对于不主动自查的企业,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对企业高新资质的审查期限将追溯至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当年。
根据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的要求,如果企业的高新资质被撤销,认定机构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被撤销资质的企业除需要补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滞纳金外,企业还有可能面临预期收益下降和形象受损的风险。
四大检查重点需高度关注
1220号文件规定,此次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可见,此次检查的内容非常多,如何在具体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把握好检查重点非常重要。综合1220号文件的规定及以往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看,有四项内容需要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根据笔者多年经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认定中最常见的问题。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在本次检查过程中,企业应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是否在申报前3年内,独占许可协议的合规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属证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等内容。独占许可指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商标。
在2012年高新认定(复审)中,多个省市不认可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获得时间也限制在2009年~2011年,复审当年的知识产权不予承认。这一点,应该引起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度重视。
研发费用归集模式不规范也是常见的问题。在本次检查中,企业应重点关注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申报情况,研发费用的核算和归集情况,研发费用的比例、委托外部研究机构开发产品的合规性等问题。根据以往经验,在高新认定中,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上常见的问题有:研发费用未设置相关会计核算账目、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达标、研发费用的计入标准不合规、委托外部研究所需研发费用的来源和比例不规范等。例如,在2010年的检查中,浙江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3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最终被取消高新资格,补缴了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不达标的问题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也很常见。在此次检查中,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高新技术是否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收入的归集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收入的相关性。高新企业认定办法要求,企业每年高新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占到当年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2010年,武汉某上市公司就因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而被吊销资格,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同时,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技术服务收入,相关企业往往未在相关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机构完成登记备案,从而无法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企业员工专业、学历、比例未达到认定标准的要求,也是部分企业无法通过高新认定的症结所在。因此,相关企业在本次检查中,应重点关注企业相关人员数目的统计口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等问题。根据高新企业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要求,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要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具体统计人数时,需注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主要统计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这一点可以通过相关人员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的科技和研发人员,须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同时,研发人员在专业、学历和比例上也要达到要求。
从以上四点来看,企业除应关注每项指标都要达到高新认定要求外,还应关注从研发到知识产权再到高新收入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三者之间在研发时限、核心技术等方面应体现出合理的逻辑关系。同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也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各项具体要求。
结合认定办法认真做好自查
根据高新企业认定办法,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一旦被取消高新资格,认定机构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而且这种责罚对认定过程违法的处罚具有追溯性。因此,相关企业对此次检查应该认真对待,积极做好自查工作。
一是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成果转化。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性”及与主营产品(服务)的“相关性”是实务中考察的重点。因此,所有已通过高新认定(申请)的企业,应逐年确认企业每年新获授权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必须为已获授权的项目),如公司不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或即使通过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协议等方式取得了数项发明创造成果,但与企业本身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关系不大,都属于知识产权存在瑕疵的情形。这类企业应重新选择其他合理方式对研发成果进行权属确认。因为只有确保所选择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和高新产品(服务)所属的高新技术领域保持很高的关联性和匹配度,才更能得到相关评审部门的肯定和认可。必要时,可以向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寻求帮助,以降低企业独立申请可能会增加的成本风险。
二是要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管理。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模式上,建议已通过或拟进行认定申请的企业,重新审视企业现有的财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遵从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管理的要求,建立适当的财务核算模型,以便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如果可以,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研发费用的审计,将费用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样,可以体现公司在研发财务管理上的规范性。研发费用的账务管理可在企业已有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参考以下模式: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立“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会计科目专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下设三级到六级科目。
三是要设立一套完善的辅助账。1220号文件明确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目归集,没有单独列入管理费用的,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之前,建立辅助账作为支撑,辅助账和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一致。同时,要完善与研发项目和活动有关的财务单据的收集,相关凭证要能够充分体现出符合研发专用的性质。例如,生产领料和研发领料要有所区分,研发领料单要有项目研发人员的领用签名及项目名称的标记,避免按耗用材料的一定比例来归集直接投入的原材料。对于从生产领料中归集或按生产领料的比例归集研发材料的费用,需要提供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另外,研发材料与研发项目要有很强的关联性。
四是要保持科研项目的管理以及记录的同步,此举是减少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还可以享受其他各种政策优惠,比如加计扣除。这些政策优惠都是以企业存在科研项目为前提,在未来的高新政策延续时,这些科研项目也是申报的基础。因此,建议企业按照申报材料中的项目管理制度,科研投入核算制度等,对研发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五是要及时按照要求备案。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优惠备案。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说明。
需要提醒的是,在每年进行相关部门的备案与抽查应对过程中,研发费用及收入明细是最受关注的方面。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持续对研发费用按项目进行归集,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明细,这对以后的复审及相关部门的不定期抽查均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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