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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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继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又于2012年2月15日又公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同年12月5日进行修订,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比《试行》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多方面进行了改进,但是,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性事业单位、盈利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日渐复杂,加之有些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因此,在会计准则中,明确且恰当地规定适用范围是非常重要的。2012年颁布的《意见稿》中将《试行》中的“国有事业单位”更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事业单位”,这一修改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而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但是,在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将“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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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会计目标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br />
会计目标通常包括会计信息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有“向谁提供信息;提供怎样的信息;提供信息的目的”三个方面的含义。会计目标研究的理论派别主要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要求会计信息能完整地向所有者提供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而决策有用观则侧重于要求会计信息能提供对经营者作出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试行》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向谁提供信息”,强调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为宏观管理服务,主要体现的是受托责任观。《意见稿》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则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更加科学准确地将“财务报告使用者”变更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列举中去掉了“事业服务的接受者和社会公众”,增加了“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中,将“运营成果”调整为“事业成果”,体现了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措辞更加合理。总体而言,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目标的修正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尤为重要的是为了配合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增加“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一修改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三、会计核算基础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

会计核算基础一直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权责发生制为辅,但是,是否依旧保持收付实现制的主体地位是值得商榷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符。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能够客观地反映单位当期的现金流量,但是当期收入和当期费用不一定在当期发生。在收付实现制原则下,当期实际收到的资金才能作为收入入账,当期实际支付的资金才作为支出入账,而应收应付款项在财务核算和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反映,这样就会导致收入与支出的不配比,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而不能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准则中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的规定使事业单位之间会计标准不一致,这将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二是违背了会计准则定位目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定位目标就是要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益服务。这表明我们在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时要重点考虑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比如测绘事业单位、医院和高等学校等。作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事业单位都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那么,准则要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就需要改变其会计核算的规定。三是不利于有效的绩效考核。现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收付实现制得出的预算执行情况就是当期实际发生的现金收支情况,而其中的收支不配比则会影响预算执行的真实性,进而影响绩效考核的公平性与准确性。四是应当顺应环境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也在不断改革,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多元投资主体的问题,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日趋复杂化的会计核算了,我国的会计制度一直都在寻求与国际接轨,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也可以借鉴国外完善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方法。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

在《试行》只是在第二章“一般原则”中阐述了会计核算应该遵循的各种原则。《意见稿》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试行》中的信息质量要求进行了删减整合,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试行》相比,删除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这一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列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科学,因而在这里删除这一原则是合理的;“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删除也是更现实的提法;把“一致性原则”并入“可比性原则”,也是一种进步,体现了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趋同;而删除“专款专用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这一点是不妥当的。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提出的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及时性这八大原则,还可以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包括如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十项。

通过与最早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后来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我们发现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设定、事业单位会计目标的定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标准、会计要素定义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等方面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结合目前事业单位的现状,对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建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事业单位会计行为规范。
作者:齐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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