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具雏形,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营销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应加快建立以市场营销基本法为统领,以国内销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拍卖法、直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干,以营销行政法规、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
[关键词] 中国 市场营销 法律体系 构建
一、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构建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营销领域的立法取得可喜进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先后颁布实施了《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拍卖法》、《担保法》《广告法》、《票据法》等法律和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从市场准入、营销从业资格、营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营销产品的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期间颁布的法律、法规,构建了现代中国营销法律体系的框架。
进入本世纪以后,为顺应营销业发展及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我国先后又制定和修改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电子签名法》、《直销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可以说,目前我国营销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为中国市场营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总的来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营销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现行营销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结构缺位、内容缺位、配套缺位、协调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营销法律体系十分必要而紧迫。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既是促进商品交易的需要,也是营销主体各方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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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的不足之处
1.立法上缺乏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目前我国市场营销领域的立法还非常薄弱,法律法规数量还很少,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点,欠账很多,没有一部以整个市场营销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对营销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通过大量政府文件的方式进行。
2.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目前,在我国,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主体非常多,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从所有制角度划分又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哪些人和单位可以进入市场,从事营销活动,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不太明确。例如,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种营销主体,都是一个人投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各有不同,工商登记的条件和手续要求不同,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既有无限责任又有有限责任。又如,新《公司法》规定,3万元即可成立有限公司进入市场。立法者是从鼓励投资、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就业等考虑的,但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自由竞争角度来看,市场准入的门槛明显过低。
3.关于商品准入的法律。自由买卖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但有些物品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有一部统一的商品准入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种类和销售方法。目前。走私物品、珍贵文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盗版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赌博用具、枪支弹药、毒品、损害公共利益的物品不得在我国销售,但是这些禁止销售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既不统一,又存在漏洞和矛盾。一是规定不明确,列举不全。如金、银、白金等贵重金属、珍珠、天然水晶能否自由流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邮票、错币、迷信品是否可以流通也没有规定。二是互相矛盾。假冒伪劣商品本来应当是禁止销售的,但是在我国,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刑法》中,是从违约、行政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因此,必然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可以销售的,只不过逮住要挨罚的。另外,对于专卖产品和限制流通的商品的许可管理也较为混乱。
4.没有国内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各营销环节的法律互相独立、不配套。在国际上,被誉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在分则中有买卖合同的规定,但是由于不是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因而有关货物销售的规定内容少,与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环节互相独立,体系不健全,无法覆盖货物销售的全过程。
5.关于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法律。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如何规范各类市场营销主体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继续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企业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但与建立完善的营销法律体系,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不完备;二是操作性不强,原则性条文较多,操作起来弹性很大;三是一些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必备法律,如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电子商务法等还没有出台。加之管理未跟上,导致我国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营销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出现。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三、构建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建议
1.构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在相互联系和配合中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研究的是构成体系的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如何相互联系的。构建我国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整体统一协调原则。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规划,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修订、补充和完善已经颁布的法规。(2)遵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营销主体的合法利益。(3)规范营销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4)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我国营销法律体系的内容。我国应建立“以市场营销基本法为统领,以国内销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拍卖法、直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营销行政法规、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总体上构成“一个基石四条主线”,即包括市场营销基本法以及其统领下的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营销主体法律制度、营销合同法律制度、营销行为法律制度、营销秩序调控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营销法律体系框架,市场营销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营销法》应当作为市场营销的总章程,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种营销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国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则、合法的营销行为与禁止从事的营销活动、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营销主体法应当涵盖各种营销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营销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注销等程序作出规定。
营销合同法应当包括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和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与营销有关环节的合同法规,对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营销行为法应对各种营销方式的要素和环节予以规范,包括了直销、代销、特许经营、拍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各种促销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等销售方法方面的法律规范;经销商、零售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规范等。
营销秩序调控法应当涵盖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有关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的规则;营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价格和商业信用信息等法规;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特种商品的管理方面的法规;货款催收、债权清偿等保护营销者合法利益的法规。
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任务繁重,应当有计划地加快进行。首先,应加快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市场营销基本法、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批发零售法、货款催收法等。其次,按照构建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加快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我国营销业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第三,加快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规则的建设,如行业章程、企业营销规章制度等,以完善市场营销法规体系。第四,完善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规,严厉处罚如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合同失职、价格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扰乱营销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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