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的立法对策研究

时间:2024-04-26 13:20: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以利益冲突和立法对策为两个基本点,在全面分析与总结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冲突形式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利益协调上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解决方案,以克服制度缺陷所引发的利益冲突,使各主体间利益得以合理的分配与协调,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市场规制利益冲突 市场规制法 立法对策 
 
本文所主要强调的利益冲突是指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表现得最为突出的,由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和政府越位或缺位问题,从而引发的利益冲突。而且强调指出,这种利益冲突是完全可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到位逐步消除的。这也正是本文对于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立法对策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 
 
一、市场规制领域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冲突概述 
 
(一)利益主体 
在市场规制领域中存在有三方最主要的利益主体:政府、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是市场的规制主体,但在研究利益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协调与分配时,他只是作为市场中的一个普通的利益主体,同样有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对利益的本质需求。因政府的特殊地位,其职能滥用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所以更应强调其义务性和可规制性,并应明确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 
(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而引起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非生产性利益争夺现象大量存在。围绕三方主要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权与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两个方面。 
2.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所拥有的市场规制权力与经营者拥有的经营权利的交互作用与相互影响是他们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动因。 
3.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这里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由于市场规制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而带来的经营者之间的非正常的利益冲突。 
4.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是现代化企业,一方面是分散的消费者,如果商家不仅不适时地把正确有用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就容易使消费者在商品购买中增加消费成本,加深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5.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首先,政府行政权干预市场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垄断恣意扭曲竞争机制,侵害消费者利益。其次,政府对经营者规制的最终结果都将落实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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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上的关键性作用 
 
分配与调节各种利益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立法的真正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在充分利用利益杠杆的动力作用,消除致使社会财富损失的不正常的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把一个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社会利益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三、我国市场规制立法在利益协调方面的缺陷 
 
既然我们已明确目前引起市场经济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制度的不完善,那么分析我国市场法律制度在利益分配与协调上的缺陷,将是对症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前提。 
1.对于政府的市场规制职权与职责界定不够明确 
(1)政府市场规制立法权过滥,且缺乏有效的监督。 
(2)政府立法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民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利益冲突积累并潜伏。 
(3)行政管理职权宽泛,管理部门众多。 
(4)对行政规制权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规制中,一方面,惯性地依赖于政府权力的行使,赋予政府过多的市场规制权力,但另一方面,却表现出对于政府规制权的疏于监督。 
2.对于经营者合法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保护仍显不足;对于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 
(1)经营权仍未能摆脱行政权的干涉。 
(2)立法对于不规范经营主体的规制不到位,造成对于合格经营主体权利的威胁。 
3.制度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力地保护。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四、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立法对策 
 
我们研究法律制度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其目的就是要找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立法对策,找到完善法律制度分配与协调利益的科学的、合理的途径。 
1.立法应对政府行政权进行有效界定与规范,对政府职能有效定位,为市场机制提供更为充分的的发展空间 
对政府规制权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政府行政立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的规制两方面。 
(1)应对政府立法权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监督。 
①在市场规制领域,全国应该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市场立法机构。 
②建立与完善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核制度。 
③政府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应民主、公开。 
(2)应对政府行政管理权进行明确界定与有效的规制。 
①精简市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分部门权力,避免政府滥用市场规制权。 
②立法应严格规范政府行政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强化法律救济途径。 
2.立法应保护经营者经营权的独立行使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维护各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均衡 
(1)立法应明确国企产权,收缩国有经济战线。 
(2)立法应保护非国有经营主体的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消除所有制歧视。 
(3)立法应保护合格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把好市场准入关,防范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 
(4)立法应强化经营者义务,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 
3.立法应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贯彻这一原则,首先,必须在市场管理立法中,明确规定和强有力地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其次,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消费者” 进行明确界定,扩大其适用范围。 
(2)扩充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畅通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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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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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荣渠着.《现代化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11〕〔英〕约翰·亚格纽.《竞争法》〔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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