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国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制裁的头号大国,美国对华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美对华发起反倾销既有来自美国方面的原因,也有我国出口企业自身的原因。应对反倾销,需要政府通过宏观管理、贸易谈判及企业积极的努力来共同解决。
【关键词】反倾销美国 非市场经济 替代国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制裁原因
(一)美国方面的原因
1.中美贸易不平衡,美国政府利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重新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美国“夕阳产业”就业人数大幅减少。为了争取国内产业界的支持,美国政府在贸易政策上明显退缩并加强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而美国政府常常采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实施其贸易政策。
2.由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将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与“替代国”相关产品比较,很容易被认定为“倾销”
中国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入世十五年内美国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而用“替代国”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替代国的选择所具有的歧视性、任意性、不可预见性使得我国出口的任何产品都有被指控为倾销的可能。由于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以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作为支持价格,而以第三国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这样我们的比较成本优势往往很难体现,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
(二)我国内部原因
1.出口产品的结构不合理,缺乏国际营销策略
我国目前大部分出口产品差别不大,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出口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等低附加值的商品。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了解和整体把握,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对国外市场适应能力差,缺乏竞争力,只好低价销售。出口企业不能根据国际市场和美国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批量涌入美国市场,从而遭受对方的反倾销投诉。我国出口大多为劳动密集性型产品,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
2.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
当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够据理力争、积极应诉的并不多。很些企业怕打官司怕败诉因此放弃了应诉。这种前怕狼后怕虎的弱者心态和法律意识上的缺陷,很容易招致贸易摩擦成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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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分析
(一)宏观方面
首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较小。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由国家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价格、工资水平、原材料及价格,通常会因为政治、社会甚至政党等方面的原因而不认真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的实际成本。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产品的价格和成本通常不能反映经济或商业现实。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前提,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已迫在眉捷。
其次,政府发挥关键作用,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制止美国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实施对华反倾销。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我国承诺同意美国在15年内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贸易磨擦频繁发生,有些起源于美国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的反倾销,已经演变成一种新的对华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不能只采用一般的企业积极应诉的做法,而应该将其看作是政府的职责。我国政府应开展全方位的外交谈判,积极争取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促使其在反倾销价格的认定中采取国内价格而不是替代国的价格,而且要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中,将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问题纳入多边谈判的范围之内。
(二)企业微观方面
首先,出口企业应改变竞争战略,树立非价格竞争观念,积极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价格是反倾销的核心问题,价格低廉的出口产品价格很容易让人与“倾销”联系起来。我国的产业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服装业、食品加工、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且都是加工程度比较低,技术水平比较低的产业。企业如果不实行技术创新,那么产品成本不会从根本上降低。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美对我国反倾销问题,企业必须逐渐从“以廉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改变以往的价格竞争思路,走向非价格竞争的道路。在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企业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努力提高产品异质性,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更大范围的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出口产品一旦被起诉,被诉企业要快速反应,积极应诉。依照美国反倾销法,在立案和初裁期间内,如果听不到来自应诉方的抗辩意见,就有可能裁定为百分之百的“有损害”。如果应诉方能快速反应,并能准时参加初裁听证会,有可能案子将以无损害结束。在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自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如果被申诉人拒绝提供材料或拒绝国际贸易署代表对材料进行核查,那么商务部有权使用“可得到的最佳资料”,必要时商务部可从申诉方取得材料,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致使被裁定的倾销幅度远远超过实际水平。征收期限一般是5年,5年期满,经过复审,还可再延长5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涉诉产品就相当子被逐出美国市场。因此,面对美国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端正态度,果断应诉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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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秀莲.拆招“美国反倾销”.中国安萌,2004.
[3]曾忠禄,陈奕平.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案件.国际商务,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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