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彭保红 周伯林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范围广,企业从原来缴纳营业税改征为缴纳增值税后,所需执行的税收政策跨度很大,一些财务工作者一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通过近几个月的运行,不断暴露出诸多涉税问题,要么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要么给企业留下了涉税风险。当前“营改增”企业在税收优惠问题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企业只重视审查税收优惠的范围,却忽视了享受税收优惠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造成未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对规定的特殊收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有严格的管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备案手续,否则就不允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样纳税人就要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纳税实践中,一些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往往轻视履行税收优惠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结果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吸取这个教训,今后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备案手续,防范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此次“营改增”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收入规定了减税、免税、零税率、即征即退等多种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因此,有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税收优惠业务,重视办理、取得可以证明符合优惠条件的证据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要收集整理税收优惠所需要的各种证据材料
税法对税收优惠有着严格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收入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需要企业能够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例如: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实行免税优惠,这项优惠政策就需要纳税人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和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再如:对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而取得的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就需要纳税人分别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如果企业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就可能要失去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应当对照税收优惠所需要的各种证据材料,必须重视和完善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
依照税法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各项税收优惠都限定有具体的对象、范围、条件,纳税人不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而且还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认定或备案的程序,然后才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要想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就必须首先履行规定的程序,一是纳税人持有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要经过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二是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要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再如: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而取得的服务收入,要想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就必须要事先申请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对照具体税收优惠项目所需要的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的税收优惠,防范由于忽视申办程序而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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