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贺
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1】:广汽集团吸收合并广汽长丰
2011年3月,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汽集团”)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汽长丰”),广汽集团向广汽长丰现有股东发行股票,换取广汽长丰现有股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 1 股广汽长丰股票可以换取1.6 股广汽集团本次发行的A 股股票。交易完成后,以广汽集团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广汽长丰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广汽长丰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广汽集团需要以发行股份换股或者以现金购买广汽长丰369 818 687 股股票,其中,三菱汽车持有的75 997 852 股广汽长丰股份均选择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即广汽集团将以现金向三菱汽车购买其持有的广汽长丰股票。
【税务处理及解析】
(一)所得税
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判定。从上述对交易目的的描述上看,广汽集团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说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2.连续性原则的判定。本次交易中,广汽集团以自身股份和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手段,由于三菱汽车持有的75 997 852 股股票需要广汽集团以现金支付获得,至此非股权支付部分已经接近20%(75 997 852/369 818 687),已经无法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5%的规定。从上述分析看来,本次交易已经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3.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所以本次交易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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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由于股份支付比例不能够满足85%的条件,不能够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广汽长丰及其股东要按照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广汽长丰无需就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广汽长丰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广汽集团无需就其受让广汽长丰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由于广汽集团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广汽长丰,广汽集团账面上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会增加,广汽集团应该就增加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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