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化改革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军队财务管理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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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问责制,应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深化改革思想为指导,着眼财务工作实际,以机制创新为重点,完善法规依据,明确问责主体;坚持党委统揽,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部门协调,实施整体联动;强化责任牵引,建立问责机制;创新技术手段,推行阳光操作。

关键词:财务管理;问责制;主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相关决策,都把制度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央和军委、总部相继出台的一些财经管理规定中也对管理问责提出了要求。作为军队财务部门来说,要认真领会中央和军委、总部有关深化改革的决策指示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理财现状,切实结合财务工作实际,把握好财务管理大方向,选准深化财务改革的突破口,把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深化改革的决策指示落到实处。在当前,我们强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问责制度,作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深化改革决策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军队财务改革攻坚破难、提升科学理财质量和财务保障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主要就加快建立健全军队财务管理问责制的对策措施谈点粗浅认识。

一、完善法规依据,明确问责主体

应以《财务条例》作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问责制相关制度的最高法规依据,制定切实管用的问责制度,重力放在“问”上,着重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形式、问责结果处置等事项进行明确。尤其要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问”;问责主体不同于监督主体,它有权决定是否实施问责,并且拥有能够直接处分问责对象的实体权力和义务。问责可分为来自内部的同体问责和外部的异体问责,同体问责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党委、行政领导,在实施军队财务问责的过程中起组织、协调、领导和决策作用;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在现实中,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单位党委对本级财务部门进行问责,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而上级失职则无人问责。由于同体问责对上级没有约束力,因此,建立健全异体问责规定十分必要。而异体问责主体除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外,军队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和广大官兵的民主监督。目前,由于相关法规缺失,异体问责制度不明确且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只有完善问责法规制度,实施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财务管理问责制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提高实际问责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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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坚持党委统揽,健全组织机构br />
实施财务管理问责,必须坚持党委统揽强势推进。应把落实财务管理问责作为党委理财的一项重要职责,摆上位置,纳入议程。各级党委既要放手发挥问责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充当他们公正执纪的坚强后盾,又要把关定向,确保问责科学有效运行。各级领导特别是主官应做落实财务管理问责的表率,当好财务问责主体、客体“双重”角色,既带头遵守问责法规、虚心接受问责质疑,又带头参与问责实施、抓好问责落实。在强化党委统揽问责职能的前提下,必须完善问责制的组织机构建设。具体设想是: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牵头,设立一个全军财务管理问责制领导小组,人员构成由财务、干部、军务以及纪委、审计、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兼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军区级和军级单位,可参照全军做法,成立军区级或军级财务管理问责制领导小组,在后勤财务部门设置日常事务办公室,在本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问责工作。全军性财务管理问责机构的问责对象,是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和军委直属单位;军区级财务管理问责机构的问责对象,是所属军级和直属单位;军级财务管理问责机构的问责对象,是所属团以上和直属单位。

三、加强部门协调,实施整体联动

由于财务管理问责对象、问责内容涉及各事业部门的经费支出,这就必须争取各事业部门的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只有各事业部门直接介入管理问责的监督环节,而且在管理问责整个过程中都积极发挥事业部门领导的主观能动作用,财务管理问责工作才能扎实深入有效地进行。否则,财务管理问责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在以往多次财务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事业部门的密切配合。只有加强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实施财务问责整体联动,才能问得明白、问出质量、问出效益。应将财务管理问责纳入常态化的财经管理之中,解决好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特别是财经领域之外影响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的深层次问题,营造依法理财的大环境,保证财务管理问责健康发展。应将财务管理问责纳入领导职责范畴,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业务职能范畴,既做到由谁管理就由谁负责落实,促使机关的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应将财务管理问责纳入选人用人范畴,把问责结果作为配备人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不但与奖惩挂钩,而且与理财者的提职晋升挂钩,对问题严重的问责对象实施“一票否决”,真正使财务管理问责成为理财者履职尽责、奋发向上的巨大动力。

四、强化责任牵引,建立问责机制

要坚持明责在先,这是财务管理问责实施的逻辑起点。应以《财务条例》、《审计条例》等财经法规为依据,对各级各单位理财者的管理职责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使财务管理职责更加明晰、标准更加具体,做到“求全不求略、求详不求简、求细不求粗”;既防止不“明责”就问责、不教而诛,又防止集体负责、教而不诛。在明确的责任牵引下,还应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问责机制。首先是制度约束机制。当前,除了要与时俱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已有法规制度对财务管理活动的约束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问责。其次是目标导向机制。要注意把握好关键性与全面性的结合,灵活性与一致性的结合,可行性与挑战性的结合,定性与量化的结合,从而保证财务管理问责目标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具有引领导向作用。三是动力激发机制。要将被问责人员个人的需要与其财务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广大理财者的工作积极性。如果通过问责,财务管理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反而被压抑,那就说明这种问责机制有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

五、创新技术手段,推行阳光操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施财务管理问责制同样需要在阳光下操作,才能问得透明、问得公平、问得服众。问责制不仅是一种先进理念,更应是一项科学举措。实施问责,不仅要靠主观意志,还要靠客观条件支撑。只有充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创新问责方式方法,提高财务管理问责的科学化水平,才能为更好地促进科学理财、高效管理奠定技术基础。在财务管理问责手段上,应重点实现“智能化”问责,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和网络运行环境,将各种问责内容通过量化、精细化指标体现出来,通过数据分析对比自动生成问责结果,在客观上避免“问责人情”和个人好恶因素的干扰,提高问责的公平度和合理性。为了提高财务管理问责效果,必须紧紧扭住问责重点,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监督制约,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广大官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

作者:刘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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