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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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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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交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交通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完成,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准则》、《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厅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各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促进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对本单位及厅管厅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另设财务岗位,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监督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主要财务活动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厅对厅管厅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委托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重点为: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的质量;预算执行和专项支出绩效的整体情况,重大和重要项目支出情况,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和其他重大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情况,单位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总体情况,各类检查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督负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责任,并确定财务、审计、监察等专门部门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余结转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等进行内部监督。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按照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和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查明原因,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预算管理的监督。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是否完整、合规、科学、准确,支出预算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是否切实保障行业中心任务和单位重点工作的落实,与计划是否无缝衔接,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可行;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进度是否与计划和业务工作匹配,预算追加调减等调整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问题整改是否及时;单位决算报告是否与预算对接,分析是否全面,各项收支和基础数据是否按规定填报。

  第十条 对收支管理的监督。对收入的监督内容包括: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其标准、范围是否合规,应缴国库和专户的款项有无及时足额上缴和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均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支出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支出是否均经预算管理程序,“三重一大”事项的支出有无集体决策,有无健全的支出审批制度,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合规,有无使用虚假票据的问题,专项支出有无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须经招投标的专项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有无做到支出全过程绩效跟踪;结转结余资金是否及时清理调整。

  第十一条 对负债的分类别监督。其中对往来款性质的负债,监督的重点是负债形成的合理合规性和负债清理的及时性;对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监督其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建立,财务成本是否合理,负债资金拨付使用和还本付息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

  第十二条 对资产管理的监督。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存货或材料有无超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建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有无管理不善或闲置的情况;对固定资金产的购买是否必要且合规,大型资产的购置有无可行性论证并报厅审查;对外投资是否经充分论证和单位集体决策并报厅审查,用于投资的实物和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评估,有无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出租出借资产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对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清册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内部查账、财务检查和审计外,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借阅,并限期归还。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要相互分离。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对大额资金安排、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单位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如会计和出纳、资产采购和管理等岗位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分管;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五条 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单位的经济责任加以分解,建立起单位经济责任由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等分级分层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限期整改反馈制度。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

运输行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交〔2014〕98号)要求,积极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予以定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外部检查和监督,并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建议落实及其反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财务监督制度,并报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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