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看点扫描

时间:2024-04-26 13:05: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企业高管薪酬未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备受关注的企业高管薪酬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三次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代表提出,目前企业高管薪酬太高,同时针对企业高管的奖惩措施也不完善,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出资人的权益,同时还可能引起社会矛盾。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也曾考虑在企业国资法中对企业高管年薪作出具体规定,但经过反复研究,发现确定企业高管年薪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同时考虑到该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最终对高管年薪的问题未作出进一步明确。
  (周荣祥)
  ●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安建说。
  他表示,在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订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太广。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此外,行政事业性资产目前已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资源性资产也有专门法律调整,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周荣祥)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出资机构须对国资保值增值负责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此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法律还明确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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