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则与制度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准则与制度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存在差别:在内涵上,两者的指导思想是截然不同的。在国外,准则的制定,以英美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因此以原理为导向:制度的制定,以法国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因此以规则为导向。这一差别是准则与制度的根本差别,并最终导致了它们在外延上的差别。
准则以原理为导向,侧重于确认和计量,其内容比较抽象、简略,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较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而制度则以规则为导向,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其内容比较直观、具体,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专业判断。二者对规范内容的分类也不同,准则按照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制度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
2 准则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由于准则的指导性,使得准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制度具有强制性,导致会计人员只能机械照搬。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规定:“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依据这一标准,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9.99%,其与10%并无实质性区别,但按制度规定却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就没有选用10%这一主观判断标准,只是在第8号准则《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规定:在偶然的情况下,一项差错对以前某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其重大程度使得那些财务报表不再能视为在其发布时是可靠的,这类差错称作重大差错。
而且准则在制定和修订上要比制度灵活。另外,采用制度的形式也与国际潮流相逆,不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如法国,均采用了制度的形式。而实际上,近年来,采用准则的形式已成为国际会计界的趋势。例如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6月做出财务报告的战略性检讨,建议所有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最迟由2005年开始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单一会计标准,并允许非上市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根据上述分析,采用准则似乎是最佳选择,然而,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它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资本市场的需求是准则制定与发展的最直接的动力,而在我国,直接融资并没有占到统治地位,加上我国还是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资本市场欠发达,国家作为财务信息主要需求者和信息披露调节者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统一的制度更能适应这一要求。其次,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另外,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利用准则的漏洞,粉饰利润,另一方面,民间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例如:“银广厦事件”和“郑百文事件”中所暴露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勾结出具虚假报表,蒙骗广大投资者的事实等等。准则给了会计人员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这无疑在客观上也为一些会计、审计人员作假提供了方便。
虽然从理论上说,准则与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立的,然而如上所述,在我国,统一会计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土壤,但从长远的角度看,会计制度终将被准则所取代。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总体上具有制度性质,但也具有某些准则的因素,实际上是过渡期的特殊产物。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计提都不再规定一个硬性标准,而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我国在颁布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还将继续制定、修改会计准则,我认为,当前这种既采用统一会计制度又颁布会计准则的双轨制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不顾国情,贸然采用甚至全盘照搬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只能引起业界的混乱。当然,“不能说我们强调会计准则要适应中国特色,就把一些需要改革的、实际上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东西继续保留下去”(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语),应对之道在于,执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大力宣传关于准则的理念,培养会计人才,为最终实现我国会计规范从制度型向准则型的平稳过渡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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