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其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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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经营中,有的企业存在低价处理存货的情况,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发现后往往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笔者认为,这其中的有些情况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将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是伴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做出的,所以因产品转型而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报告主管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会派人到现场鉴定,检查是否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如果证明保存完好,而只是由于市场变化的原因导致市场价值降低,则低价销售时,税务部门就不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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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凡是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有内容相同的规定。

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通常将其视为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一律被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税务部门会以毁损或无转让价值为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企业应妥善保管存货,对于应该处理的存货及早进行处理,防止被会计师事务所或主管税务部门定性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避免发生税金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3)取得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

(4)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来抵扣进项税。如果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a企业于2004年4月外购钢材一批,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金34000元,款项已付,钢材已验收入库。则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例2:b企业用原材料对a企业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50万元,双方以该批材料的成本加税金184万元作为投资价值,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材料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为200万元。两企业原材料均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则a企业正确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实收资本1840000

例3: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套,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17000低值易耗品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资本公积121680

例4:a企业本月将办公用车进行修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2、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企业以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例5:a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完税价格为1000000元,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款为187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1287000

3、收购凭证

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抵扣的条件包括(1)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3)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4)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5)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收购废旧物资,就可以计算抵扣10%的进项税额。

例6:a企业2002年4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则正确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5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

贷:银行存款60000

例7:a企业本月从某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一批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为50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4、运费结算单据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经批准使用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这里:(1)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2)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必须满足“货物起运地为销货方所在地,终点为购货方所在地”的规定;(3)运输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8:a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元,另外销货方代垫运费200元(转来承运部门开具给a企业的普通发票一张)。a企业开出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材料已验收入。则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61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34(其中14元即为运费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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