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张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到4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已达3800多万户;其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有全国总量的58.5%、68.3%和50.2%,已形成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此外,中小企业还吸收了一大批城乡劳动者就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来说,其意义至关重大。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收入、扣除的范围、税收优惠、反避税条款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中小企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十分有利。
本文拟从税率变化、税收扣除变化、税收优惠变化等方面,重点探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进而对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界定一下中小企业这一概念。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中小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10万元,超过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同于税法,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下文述及的小型微利企业同于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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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br />
原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而对中小企业另有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变化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程度可从表-1得到说明。
表-1 新、旧所得税法下不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对比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率
原税率
影响程度
3万以下
20%
18%
-2%
3万—10万
20%
27%
7%
10万—30万
20%
33%
13%
30万以上
25%
33%
8%
从表1可以看出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之大,特别是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扩大再生产。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负略有所上升,这对刺激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尽己所能地促进生产、扩大销售,将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与原税法18%、27%和33%三档全额累进税率相比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因此,从总体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规定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激励、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例一:某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为20万,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6.6万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4万元,少缴税2.6万元。对该公司来说,少缴的2.6万元相当于纯收入、净流入。次年,该企业可用这2.6万元购买设备,扩大经营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的不同之处:
1、工资支出: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
2、三费:原企业所得税法中三费扣除标准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将比例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即“三新费用”——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5、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详见表-2。
表-2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5‰
0
超过1500万元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
3万元
而新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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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主要影响的分析
从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不同之处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标准的扣除标准更合理。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许多中小企业很有可能为了方便直接将职工工资定在计税工资上下,这种“清一色”的处理方法打击了不少职工的积极性。而在新税法下工资可以据实扣除,而没有什么计税标准,企业也就会更客观地根据职工的表现、业绩来确定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充分体现“多劳多得”,这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三费的扣除标准明显增加。虽然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率都为2%、14%、2.5%,但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为“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从目前的实际工资水平看,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月工资都超出了这一标准。也就是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可扣除的三费标准远远超出了原税法的扣除标准。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标准明显放宽。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年度应纳所得额3%”,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仅在比例上从3%增加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围上也扩大了。
4、“三新费用”扣除的条件有所放宽。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三新费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可根据实际支出加计扣除;而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而体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主要影响程度的分析
1、原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例二:2008年某市一企业,实现不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成本40万元,管理费用4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0.45万元,技术开发费2.6万元),销售费用8万元(其中含广告费7.4万元,业务宣传费0.6元万),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2万元(共5人),实际提取并使用三费2.22万元。
(1)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80×5‰=0.4万元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万元
广告费可扣除=80×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0×5‰=0.4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9.6+9.6×(14%+2%+2.5%)=11.37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40-(0.4+2.6+0.95)-(1.6+0.4)-11.376=23.624万元
应纳税额=23.624×0.33=7.796万元
(2)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0.45×0.6=0.27万<80×5‰=0.4万元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150%=3.9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万<80×15%=12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12+12×(14%+2%+2.5%)=14.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40-(0.27+3.9+0.95)-8-14.22=12.66万元
应纳税额=12.66×0.2=2.532万元
以上例子充分说明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纳税金额上的影响,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下相差如此之大,足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税收优惠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很少有中小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要中小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这是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对此上文已有分析。
2、国家重点扶持企业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以及从事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的内资企业等等,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高新技术优惠只有在特定地区才有,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无论在何处注册经营,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这对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3、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条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但实际的受惠者却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始终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该条优惠政策可激发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
4、加计扣除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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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了。这对于扩大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很有现实意义的。
五、中小企业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为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首先应留意自身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尤其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更应认真测算一下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等,使之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企业技术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说购买节能设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这是大多数中小企业迅速提升自身实力的机遇,中小企业应充分把握这一机遇,认真学习与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节税空间,做好纳税筹划,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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