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政策变化对多经企业影响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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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课题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多经企业尚无影响,本文重点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变化对多经企业产生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一、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新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1、允许抵扣新购入生产经营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修订前规定,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订后规定,除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外,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经营用设备的进项税额。

2、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提高到17%。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征收率统一降至3%。

4、将一些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规定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



(二)新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1、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3、删除了原营业税条例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规定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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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对多经企业的影响分析br />


(一)增值税转型对多经企业的影响



1、生产经营用设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对多经相关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将对多经企业中的制造业、能源公司等一般纳税人企业带来或多或少的优惠。

(1)对净利润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转型存在直接影响的项目有: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上交增值税、应交地方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基数和税费额、购入应税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成本、所得税税基及所得税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将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增加,从而增加投资者收益。

例1:假设某企业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为17%,设备价税合计为117万元,设备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转型前利润总额为零,转型后的相关变化见表1



表1 单位:万元

项目
固定资产原值
折旧计提
税金及附加
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
当期净利润
以后年度净利润

转型前
117.00
11.12
1.74
0.00
0.00
0.00
0.00

转型后
100.00
9.50
0.00
3.36
0.84
2.52
1.62

增减额
-17.00
-1.62
-1.74
3.36
0.84
2.52
1.62




通过上例分析可得出:转型后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原值的降低幅度为:17%/(1+17%)=14.53%,企业设备年折旧相应降低1.38%,假如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越高、折旧率越大,对净利润的影响也就越大。由于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相应降低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53%*12%=1.74%;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增值税转型在设备购置当期增加的净利润大致等于购置设备总额的(1.74%+1.38%)*(1-25%)=2.34%,购置以后年度增加的净利润大致等于购置设备总额的1.38%*(1-25%)=1.04%。

例2:以某制造企业为例,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经营业绩作为比较基础,并选取2009年的财务预测报告的数据作为样本,测算该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经营,即2009年增加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规模1000万元,综合折旧率为10%的条件下增值税转型对该公司的影响。

①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设备对投资当月经营净利润的影响,为增加当月利润1000*1.74%*(1-25%)=13.05万元。如设备折旧年限10年,则因折旧对投资后年净利润影响,为增加利润1000*1.38%*(1-25%)=10.35万元。

②用银行融资投资固定资产设备对经营净利润的影响:假设负债融资年利率7%,由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可减少相应金额贷款,即除上述 ① 中投资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外,净利润增量为1000*(14.53%+1.74%)*7%*(1-25%)=8.54万元。

(2)对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分析

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将比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少流出现金,相对来说就是公司现金流出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减少。

例3:同样以上述制造企业为例,增值税转型对公司2009年现金流量的影响为:

① 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设备在现金净流量上的影响为减少现金流出量1000*14.53%=145.3万元。

② 用银行融资投资固定资产设备后年现金净流量上的影响:假设负债融资年利率7%,对投资当年现金净流量影响为减少现金流出量1000*14.53%+1000*(14.53%+1.74%)*7%=156.69万元。

(3)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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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对相关企业存在利好。对目前预增加设备投资的公司,可视公司具体情况尽量延期到2009年购置设备,以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在综合考虑人力资源成本、设备运行成本、人力资源现状等多方面因素后,优先考虑以增加机器设备投入取代低端劳动力。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虽然增值税转型增加了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但并非每个行业都能够受惠。此次增值税改革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在大宗商品价格不断下跌的大环境下,增值税转型对于矿产生产企业却是一个利空。煤炭行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按2007年煤炭行业主营收入2385亿元计算,就意味着煤炭板块将增加增值税支出约100亿元以上。由于煤炭板块的投资中购入设备类的占比较小,抵扣设备税项就相应较少。

(1)对煤炭商贸企业的影响

煤炭行业调高增值税税率,对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来说,不存在实质性的利好。

① 煤炭商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很低,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少,则改型后新购设备抵扣增值税正面效应很小。

② 2009年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率提高4 个百分点对煤炭商贸企业应该也是不容乐观的。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表面看来并不影响利润表各项目,但在当前的煤炭买方市场的供需格局下,煤炭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率的提高难以通过价格转嫁,挤压自身利润的可能性较大,税收负担也会加重。由此增值税虽是价外税,理论上由购买者承担,但实际缴纳还是销售方。

假设2009年煤价与2008年保持不变,以某煤炭商贸企业2008年1-10月的经营情况(购煤价和销售价)为例,从静态方面作如下分析:1-10月累计销售收入实现8966.83万元,增值税税率是13%,应缴增值税为219.25万,税负率为2.4%。改型后增值税率为17%,则应缴增值税286.73万,税负率为3.2%,需多缴增值税67.48万,税负率增长33%。此外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因税基的增加也由改型前的26.31万元变为改型后的34.41万元,要多缴8.1万元,增长31%。这样改型后会直接导致利润总额下降3.13个百分点,所得税款下降3.24%。

但从动态分析,2009 年行业景气程度处在快速下滑期,相关数据很难测算,风险仍有待完全释放。

③ 2009年改型后会影响现金流出量。若市场行情好,煤炭商贸企业经营业绩改善,对增值税税率的提高可以通过价格转嫁出去。从目前国际经济大环境和国内形势来看,2009年整个煤炭行业不容乐观。做为商贸的中游企业,在这个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产业链中,肯定是很艰难的,资金链值得关注。

(2) 应对建议:

① 按税务政策变化,企业经营班子应改变一些经营思路,如自购运煤车,进行出租,一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来可以收取租金。

② 寻找优质客源。将现有买方客户进行分类,增加优质客户,最好是增值税转型后受惠利好的企业,如纺织服装、石油公司、机械行业、电力行业和造纸包装等。

③ 上述影响很可能减少2009年公司现金净流量,需关注可能出现的融资问题。



3、小规模税人征收率下降的影响

仅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下调出发进行分析,对相关企业是利好。

例4:以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例,该企业销售收入分为两块,一块是工业生产型,目前增值税税率为6%;一块是商业型,其增值税税率为4%。工业生产型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为96.77万元,应纳税额为5.81万元;商业型 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为214.78万元,应纳税额为8.69万元;合计销售收入为311.54万元,应纳增值税14.50万元,即2007年总税负率为4.65%。如果按2009年的3%来计算,可以增加净利润3.86万元。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不符合降低标准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以该企业2007年数据为例,如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总额为40.83万元,相当于多纳税金31.49万元,减少净利润23.61万元。

经测算,只有当企业进项税额超过销售收入的14%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才能实际降低增值税税负。由于该企业进项税额较少(如2007年仅为9.35万元),实际设备投入量较低,即使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设备进项税额,由于企业进项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低,因此选择税负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是明显有利的。



(二)营业税条例变化带来的影响



1、营业税条例变化对多经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条例变化除申报缴纳税金时间延迟5日之外,对缴纳营业税的公司等没有产生大的影响。但要注意,其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五条规定扣除项目如取得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扣除的精神;第七条规定“应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该条属于新增条款。条例变化虽然不是很明显,但仍要重视某些细节的描述,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具体如下:

(1第五条(三)取消了“转包”的说法,施工单位应引起重视:工程的分包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属转包或违法分包性质,则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将不能作为应税营业额的减项。

(2)第六条“不符合规定”除了注意上述提到的合法性以外,还应注意工程涉及的合同、预决算书、总包发票、分包发票等注明的工程名称保持一致,收取的分包发票应确认税金应缴纳给工程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等,这样该项分包款才能扣除。



2、应对建议

(1)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取得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审核。

(2)施工企业应按照业务的流程,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管理,关注资金的及时回笼,缩短成本的归集时间,做好收入成本的配比,争取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工程分包额能全部扣除,抵减应税营业额。

(3)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应测算工程的利润,加强工程的预算,评估分包的法律、安全、经济(社保、个税)风险,再决定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其他单位挂靠)、自己的施工队,还是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形式来完成所承接的工程。

此次相关的税制改革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兴企、加大企业设备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含量的政策倾斜,给多经企业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抓住机遇、从容应对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从多经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相关改革对工业企业较为有利,特别是正在开始实施技改投入的企业,如延缓至2009年进行大规模技改项目设备投入将能获得较大实惠。而对于某些公司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挑战,我们应该继续关注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推出时间及补充细则。

此外我们也应关注相关改革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

一是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税负下降直接降低了商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价格下降是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后,企业迫于竞争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商品价格,这会促使通货紧缩进一步加剧,所以面对即将来到的市场竞争挑战,应关注增值税转型给产品降价提供了空间。

二是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由于生产经营用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所引起的企业投资成本的降低,将带动投资要求的回报率降低,进而扩大投资项目的范围。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制造业受下游市场需求的拉动,业绩有望大幅提升。此外,生产经营用设备耗损越快(折旧年数较短)、设备回报率越低、采购额越大、所占比例越高的行业,将受惠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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