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巧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时间:2024-04-26 13:02: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介绍了存货各种计价方法的特点,便于企业合理应用,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算,计价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时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
  个别计价法一般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存货的实际平均单价,作为日常发货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存货实际成本与本月收入存货实际成本之和除以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与本月收入存货的数量之和,求得存货的实际平均单价。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存货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价,作为日常发货的计价依据。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存货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存货中最先购进的那批存货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存货的数量和单价。发出存货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结算出结存存货的数量和金额。
  那么,企业应如何选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呢?存货计价方法的使用,同时还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现举例说明:
  【案例】山东济南钢板厂2007年3月1日结存黑铁3万吨,每吨实际成本为1000元;3月6日和3月21日分别购进黑铁9万吨和6万吨,每吨实际成本分别为1100元和1200元;3月11日和3月26日生产领用分别发出黑铁10.50万吨和6万吨。2006年该厂共有16.50万吨钢板出售,市场售价每吨钢板为2000元。此外,加工钢板发生的其他费用每吨为500元。
  下面笔者分析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最为有利。
  从以上资料看出,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方案一: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3×1000+7.50×1100+1.50×1100+4.50×1200
  =18300(万元),营业成本为18300+16.50×500=26550(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6550
  =6450(万元),应纳税额为6450×33%=2128.50(万元)
  方案二: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16.50×1116.67=18425.06(万元),营业成本为18425.06+16.50×500=26675.06(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
  =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6675.06=6324.94(万元),应纳税额为6324.94×33%=2087.23(万元)
  方案三: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10.50×1075+6×1175=18337.50(万元),营业成本为18337.50+16.50×500=26587.50(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6587.50=6412.50(万元),应纳税额为6412.50×33%=2116.13(万元)
  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营业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应税利润相对减少,能够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移动加权平均法次之,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材料价格不断下降:
  接前例,山东济南钢板厂3月6日和3月21日分别购进黑铁9万吨和6万吨,如果每吨实际成本分别为900元和800元,那么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最为有利?笔者分析如下 :
  方案一: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3×1000+7.50×900+1.50×900+4.50×800
  =14700(万元),营业成本为14700+16.50×500=22950(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2950
  =10050(万元),应纳税额为10050×33%=3316.50(万元)
  方案二: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16.50×883.33=14574.95(万元),营业成本为14574.95+16.50×500=22824.95(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
  =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2824.95=10175.05(万元),应纳税额为10175.05×33%=3357.77(万元)
  方案三: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发出材料
  材料成本为10.50×925+6×825=14662.50(万元),营业成本为14662.50+16.50×500=22912.50(万元),销售收入为16.50×2000=33000(万元),利润为33000-22912.50=10087.50(万元),应纳税额为10087.50×33%=3328.88(万元)
  结论: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营业成本提高,从而减少应税利润,达到“节税”目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次之,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的评价,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的存货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如果物价表现为上涨,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在物价表现为下降时,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物价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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