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内外著名公司丑闻的频频曝光,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逐渐意识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败,充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并且有助投资者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存在的内控缺陷,并促使其努力改进。
随着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自我认定,极少公司愿意出具“否定式”意见,即使出现不到位或欠缺的地方,更倾向于把缺陷归于一般缺陷而轻描淡写,从而对整体内控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合理性、健全性及有效性给出肯定的结论。如果单纯依赖企业内部的评价,很难做出公允的判断,因此来自外部的评价更具有客观性和专业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企业所聘请的会计师对自评报告一种外部意见评价,其结论直接影响到自评报告是否值得信赖。2009年深沪A股仅有2成左右的公司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究竞是何种因素左右着上市公司的选择?这将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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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文献回顾
2002年以前,美国公司仅需要在审计师进行更换时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则要求上市公司CEO,CFO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进行签名认可,还需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且聘请会计师对内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自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披露阶段。自愿披露阶段,学界更多关注的是内部控制披露的影响因素决定和动机挖掘,随着萨奥法案的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由原来的自愿转变为“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的视角也逐步丰富起来,比如,内部控制缺陷与资本成本、债务成本,内部控制与审计费用,盈余质量,企业价值等。
2001年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仅是在年报中零星披露,2006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颁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范,内部控制理论研究逐渐增加:内部控制与市场效应(黄寿昌2010,邱冬阳2010);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和绩效(林钟高2009,黄新建2010);内部控制与鉴证意见(杨德明2009),众多的研究视角关注管理层在年报或单独的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比较多,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非常少。
林斌、饶静(2009)的研究表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作为市场投资传递的一种信息,内部控制质量好,资源充裕的公司更具有动力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张龙平、王军只、张军(2010)以沪市2006~2009年A股为分析样本,研究表明内部控制鉴证提升了公司会计盈余质量,在控制了管理层信号传递动机以后结论仍然稳健。方红星(2011)则通过研究2009年度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优越的内控质量更有助于抑制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
本文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为研究视角,旨在通过影响因素的分析,为更好的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提供实证数据和政策建议。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本文以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A股公司为研究对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信息通过手工收集。2009年,沪市A股共有861家公司,删除一些数据缺失的公司,共计样本828家。财务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分析软件采用SPSS16.0。
(二)变量设计 被解释变量:INTER—是否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为1,否为0。
解释变量如下:
(1)经营效果,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在于效益性,合规性,可靠性,因此经营效果将是衡量内部控制执行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权益净利率ROE为代理变量。
(2)是否违规VIOLATE,违规的企业说明内控执行有缺陷,将更没有动力出具内控鉴证报告,近三年内违规记1,否则记0。
(3)审计意见AUDIT_OPI,标准无保留意见记为0,否则记为1,非标准意见的出具从另一个角度说明CPA对内控的不认可,企业将缺乏动力出具内控鉴证报告。
(4)是否属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BIG4,如果是,记为1,否则记为0。
(5)资产规模ASSET,取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6)独立董事的人数independent。
(7)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Meeting。
(8)股权集中度S10,以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代理变量。
(9)是否属于三大板块。根据上交所颁布《做好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的通知》要求,在上交本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因此,把“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板块,属于这三类公司记1,否则记0。
(三)模型构建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如下:
ln(■)= ?茁0+?茁1ROE+?茁2VIOLATE+?茁3AUDIT_OPI+?茁4BIG4+?茁5
ASSET+?茁6INDEPENDENT+?茁7MEETING+?茁8S10+?茁9THREE
式中,?茁0为常数项,?着为随机误差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2009年沪市样本公司共828家,其中,没有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616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12家,占25.6%,比率并不高。按照是否出具了内控自鉴报告为标准分别对各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可以发现,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盈利性更强,规模更大,属于三大板块的机率更高,更少有违规。同时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更多,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次数更多,集中度更高,更有可能为四大会计事务所审计。
(二)Logistic回归对2009年828家有效样本数据,运用SPSS16.0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见表3。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共6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为5%),ROE,BIG4,ASSET,INDEPENDENT,MEETING,THREE。符号上来看,除了BIG4,其余五个变量与预期相符。回归结果表明,越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可能性越低,这与本文的预期相反,分析原因可能有:一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较高,2009年年报中,最低的审计费用仅10万元,最高的达2.07亿,最低和最高的审计费用差2000多倍,其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明显比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贵很多。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有可能会考虑费用问题,衡量增加一项审计项目后,如果成本与效益不成比,可能放弃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二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素质更高,要求更严格,更容易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在自愿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极有可能不愿“自暴其短”,而不愿出具内控鉴证报告。另外,从回归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规模越大,盈利性越高的公司,越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越愿意向社会传递优质信号,这与前人的研究也是一致的(蔡吉甫2005,林斌2009,张龙平2010,Ashbaugh-Skaife,Doyle 2007 2007,Kinney
1989, DeFond1991)。THREE变量系数为1.911,显著性在1%,说明治理板块公司、境内外共同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公司,比其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做得更好,起到了“典范”的作用,同时也说明通知的遵循度很高,上交所出具的《做好2009年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也就是说,三类公司不仅按规定出具内控自评报告,而且自愿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
本模型有三个变量VIOLATE(违规),AUDIT_OPI(审计意见),S10(前10大股东集中持股比例)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作用方面和预期效果相同。即没有出现违规,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以及股权越集中的公司越有可能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论是COSO报告还是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均强调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经济效益或效果,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上面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上市公司在作是否出具内控鉴证报告时,更看重的是效益性的指标。
本模型的Nagelkerke R Square的值为0.321,说明本模型变量的拟合优度为32.1%,继续进行错判矩阵(表4)的分析。
从错判矩阵可以看出,本模型对不出具内控鉴证报告公司的预测的准确率为90.7%,出具内控鉴证报告的准确率为47.6%,总体预测准确率为79.7%,也就是说对于不出具内控鉴证报告准确率远远高于出具鉴证报告的预测,但总体预测准确率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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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通过上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盈利性越高,规模越大,独立董事人数越多,董事会召开的会议频繁,以及三大板块内的公司越有可能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那些出现违规,审计意见不标准的公司和股权分散的公司更没有动力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出具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企业的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程度。
对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来源于内外三个主体—会计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从成本的角度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出具评价意见的成本最低,从专业性和客观性来看,他们很难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做出全方位的了解,其意见更多的是认可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相比较而言CPA的内控鉴证报告更加值得信赖。内控质量越好的公司越有动力通过对外披露鉴证报告向市场传递优质信号(林斌,2009)。然而自愿的前提下容易造成企业今年出,明年不出的“机会主义”倾向。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自愿前提下,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选择与否更多的是“成本效益”与“优质信号”的一种博弈和均衡。
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通常不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因此持续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政策意图往往只有在强制披露的环境下才能达成(黄寿昌,2010)。解决内控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执行力缺失的最终方案是监管措施的配套,尤其是惩罚手段的应用才能真正避免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和“机会主义”的披露行为。尽管内控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于2011年起在深沪上市公司中实施,亟待后续监管和惩罚措施的出台,才能真正促进配套指引的全面应用和顺利实施。内部控制不仅仅制订出一本制度手册或规范,其受着各部门、各单元、各个层次主体人的影响,如何将内部控制的动态执行过程真实地反映给投资者和报告使用者将需要上市公司、监管方和CPA的长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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