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领域。目前有关内部控制的研究,主要来自审计学、管理学与经济学三个视角。基于审计学视角的内部控制理论以财务报告客观性为目标,基于管理学视角的内部控制理论则认为内部控制是以业务标准化控制、程序控制、观念控制、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为内容。这两个视角对于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可以认为是基于内部控制应用理论的研究。还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内部控制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包括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演化经济学理论探讨内部控制的本质、性质与目标等内部控制的基础理论问题(杨雄胜、2006;蔡吉甫、2007)。经济学视角下对于内部控制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无疑为研究内部控制的本质、目标等基础理论问题开拓了很好的视野。本文将在现有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不完全契约视角下内部控制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内部控制本质
在1992年著名的COSO报告中,给出的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共同设计和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现有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这一定义界定了内部控制的主体、目标,并明确将内部控制界定为一种过程,突破了以往对于内部控制在手段、措施以及政策层面的限定。但是,这一定义虽然说明了内部控制是什么,却没有解释内部控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内部控制的本质是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内部控制目标、框架等其他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空间的变迁,内部控制的内容与形式有可能发生重大改变,而内部控制的本质将始终是这些改变发生的原始作用力,因此有必要先对内部控制的本质进行研究。
在已有的研究中,诸多学者对于内部控制的本质做出解释,但观点略有差异。林钟高和郑军(2007)认为内部控制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持续均衡利益关系的契约装置,是企业内部各个控制主体之间为实现作为专业化结果的交换收益,是其财富最大化而作出的合约安排。张宜霞(2007)认为企业在不完备契约以及各参与主体效用最大化的选择之下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转和发展,就在于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因此在系统和整体效率视角下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就是弥补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实现企业内部的均衡与有效运作。蔡吉甫(2006)从产权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在现代企业不完全契约的特征下,内部控制实际上是为了弥补企业契约不完全性而产生的一个控制系统,是企业契约本质的实现机制。谢志华(2009)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由企业组织关系决定,由于企业组织关系中存在平等契约关系和科层等级关系,因此内部控制本质是在这种企业关系中的制衡与监督。虽然学者们对于内部控制本质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在进行内部控制本质的研究中,却具有几个共同点:一是都是以企业的契约本质为研究基础;二是都认识到企业内部控制的产生与契约的不完全性具有密切关系。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现实中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绝对的,因此企业实际上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集合。根据科斯(1937)的理论,企业是为了节约市场中存在的交易费用、提高契约主体产权交易效率而存在。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交易主体内部效率的损失,而旨在节约交易费用提升内部交易效率的机制就应运而生。事实上,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弥补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形成了节约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有效地协调了企业契约主体的利益冲突,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蔡吉甫,2007)。因此,内部控制的本质是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一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这一本质来看,内部控制有着超越传统认识上的更为广泛的边界。根据内部控制的这一本质,其主体边界就包括了董事会、管理层以及企业员工,其客体边界则包括了企业中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一系列关系及组合,其组织边界也就是企业的契约边界,即企业的组织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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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内部控制目标
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内部控制成为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一组制度安排。基于这一本质,内部控制的目标首先与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现代企业的目标发生重大变革,企业不再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实现全体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内部控制作为弥补不完全契约的制度安排,首先服从于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作为一组弥补契约不完全的制度安排,内部控制的目标还应包括为企业内契约的履行创造基础性条件。具体来说,这一目标即要求内部控制通过对企业的契约主体进行约束与控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契约主体交易的公平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契约实现过程和结果提供合理保障,最终实现契约主体产权的保值与增值。从这一目标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契约实施的效率,二是要保证契约交易的公平。保障契约实施的效率是内部控制的经济价值目标。内部控制通过制度安排对企业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这一系列的规则约束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从而形成了对于契约不确定性与风险的控制,对契约交易双方进行利益的维护与监督,特别是对于组织内部资产专用性交易制定的制度安排将大为降低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林钟高、郑军,2007)。保障契约的公平实施是内部控制的责任目标。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是否实现了内部控制责任,取决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公正。制度公正指的是制度能够保证在此制度之下利益分配结果的公正。内部控制这一责任目标的实现,是实现内部控制经济目标的基础。在内部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的制度环境中,秩序与效率的重要性逐渐趋于一致。内部控制制度安排的秩序即是制度安排原则与制度安排方式的公正性。
三、内部控制制度安排
内部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是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根本途径。蔡吉甫(2006)认为,现代企业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契约中包含了对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使用。与非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可分离的产权特征相比,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产权天然属于其所有者,且无法分离,非“激励”难以调动。由此决定了现代企业契约只能采用一种不完全契约,要素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对委托产权进行控制。因此,内部控制的制度安排即是权利的配置过程。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权利的配置包含两个层次。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层次是产权所有者对于代理人的控制,第二个层次即是经营者为履行受托经营责任而进行的控制。
郑石桥(2006)指出,内部控制机制的实现具有三种途径:一是契约方式,通过与管理者签订契约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但由于这个契约一定是不完全的,因此,这一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二是监督方法,通过制度安排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包括通过董事会、非执行大股东以及债权人等的监管制度;三是激励机制,即与管理者签订激励契约,这一契约将管理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进行关联,使得管理者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前两种具有大棒性质而后一种则具有胡萝卜性质。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层次的控制必须采用激励加约束的方式,通过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债权人等所实施的治理控制达成内部控制的目标。第二个层次的控制则表现为管理控制。其控制是以有效履行产权经营受托责任,实现产权经营的效率和效果性为目标,现实中常用的控制措施有会计控制、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和制度控制等(蔡吉甫,2006)。这两个相互管理的内部控制层次直接的关系形成,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以要素所有者产权的受托责任为依据形成的。要素所有者居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地位,是产权主体,因此要素所有者处于内部控制的主体地位。而经营者在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级的制度安排中,属于客体地位,但在第二层级的控制中,由于其受托责任的履行,变成第二层控制的主体。因而,经营者处于内部控制体系的中心位置。内部控制制度安排的核心在于权利的配置,因此如何在要素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层级之间划分权利,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关键。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不完全契约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契约双方行为的不可完全观察性。不完全契约视角下,内部控制的本质是弥补企业不完全契约的制度安排,而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则是这些制度安排的其中之一。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内部契约主体与外部契约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能够增加对于企业管理者的约束,是监督其履行委托代理契约的重要制度安排,能够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代理成本。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应包含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内涵之中。管理学以行为科学理论认为,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能够代表公司核心能力的价值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能够增强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信息沟通,提升投资者对于公司潜在竞争力的了解,从而使其对于偶那个是的未来更具有信心(何卫东,2003)。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来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本身就是弥补企业内部人与外部人契约不完全性的制度安排,而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即是企业对于内部不完全契约弥补情况的信息。因此,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外部人来说具有双重信息属性,从两个层面向企业外部人传达了企业追求契约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包括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缓解企业内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传达企业价值信息,但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是具有披露成本的。从理论上来讲,基于成本收益原则,只有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收益大于披露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愿意自愿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美国《萨班斯法案》的颁布,被认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更具有强制性要求,与此同时,这一法案对于财务报告舞弊也有更强的抑制作用,但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高的披露成本。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信息披露十分有限。2008年5月,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颁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且这一规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以推断,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将在未来的法规强制披露要求下,进行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这对于缓解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降低上市公司委托代理成本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结束语
在不完全完全契约视角下研究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的新思路。在不完全契约视角下,内部控制本质上是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一组制度安排,其目标、制度、信息披露也都将围绕这一本质而进行。从不完全契约视角理解内部控制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理论,指导内部控制实践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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