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与《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4-04-26 12:52:4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控制度 《萨班斯法案》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今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式施行。因此将美国著名的《萨班斯法案》和我国的《基本规范》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差距对加快我国内控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比较
  《萨法》出台的导火索是美国公司在2001年到2002年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财务危机。其中著名的安然公司,环球电讯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相继宣布破产。这些财务丑闻案无疑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美国市场的信心。无独有偶在大洋彼岸的中国,银广夏,郑百文一个个财务造假案也为我国的内控建设敲响了警钟!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运而生。
  从法案出台背景的本质来看,《萨法》与《基本规范》两者基本是相同的,即公司财务丑闻呼唤强有力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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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法案内容比较br />  1、监管机构
  《萨班斯法案》规定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检查委员会(简称PCAOB)监管执行公司审计职业。从人员组成来看,PCAOB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其中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从机构性质来说,PCAOB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且其成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或机构。并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
  《基本规范》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门共同制定的,政府在规范制定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基本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专门且独立的组织或机构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进行监督。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监管模式继续在内部控制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这种模式存在缺乏独立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缺陷,从长远来看势必会影响我国内控建设的进程。
  因此《萨法》成立PCAOB实施有效监督。《基本规范》政府监管模式亟待改进。
  2、责任制度
  《萨法》302条款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美国的公司制度一直存在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萨法》首次明确地将高管的责任写入法规,不难看出政府对高管行为监督的决心。
  而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普遍为一元化产权结构,也使得本为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成为某些高管追求自身利润的工具。尽管如此我国有关高管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基本规范》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萨法》严格规定高管责任,威慑力强。《基本规范》有待改进。
  3、处罚力度
  《萨法》中一个引起人们广泛讨论的地方就是修改美国法典中关于公司欺诈的有关条款,同时强化白领刑事责任。事实上,此次《萨法》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到2500万美元,对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同时将监禁上限从10年提高到25年。笔者认为提高处罚力度是遏制财务欺诈行为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关于加强处罚力度的第7章,第9章是其它各章条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而《基本规范》并非法律,所以相应的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也没有强制规定处罚措施。
  因此《萨法》白领犯罪,处罚更严 《基本规范》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三、法案的实施成本比较
  在实施成本方面,《萨法》所受的争议显然要比我国的《基本规范》高得多。其中404条款的合规成本是争议的核心。高昂的合规成本不仅增加了美国企业的负担,同时还会影响一大批海外公司的美国上市计划。但是笔者认为,即便是一些企业因为404条款放弃赴美上市转投别家,但是经历过《萨法》洗礼的美国资本市场对优质企业投资者仍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财政部在2012年2月23日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对规范实施成本问题给出了官方的解释。解释称: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从提高企业长期效益出发。同时抓住关键风险控制点,减少重复建设。
  笔者认为为了提高企业内控水平,增强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必要的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成本是值得公司去投入的。
  四、法案的评价比较
  《萨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从中注协对SEC历次内部控制圆桌会议反馈资料的整理报告中我们看到,《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积极作用大体上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反对的声音也比较大。反对焦点主要表现在执行的效率和监督力度问题。对于我国的《基本规范》各界普遍认为的历史意义非同小可。笔者发现,在Google中搜索到的有关“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的2,540,000条结果中,有近八成是关于我国各上市公司公布的2012实施《基本规范》的工作方案。因此《内控基本规范》的真正效果尚需要实践进一步的检验。
  因此,无论是评价《萨法》还是《基本规范》都应该从长远效应来考虑。《萨法》对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改革有着标准的指导意义,而不仅仅是一些媒体和舆论所称的“紧箍咒”。
  五、启示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通过对两个法案的比较分析,我们看到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紧迫性。适度的政府监管和法制规范是必要的,不可因阻力而改弦更张。我国内控制度需要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惩治力度。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虽然我国的内控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笔者更相信通过各界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内控制度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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