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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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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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XXX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 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 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 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 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 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 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 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 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 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 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 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 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 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 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 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子公司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6.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核算管理。
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算等管理、报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 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资产。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财务部审批。
2. 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报公司财务部审批接受。
年终,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 上报公司财务部。
五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 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 各部门/子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 各部门/子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公司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
六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报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1. 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 报公司财务部。
2. 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 同时报财务部。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 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子公司申报的盘盈、盘亏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税部门审批处理。
八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 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 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 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4. 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折除又无再用的;
5. 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 设备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的;
7. 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本着严肃、慎重、认真负责的原则,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除外)。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通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 报财务部。
第十八条 对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鉴定拆除更新后办报废手续。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详细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的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部门/子公司申请的待废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鉴定审查,然后负责上报国税部门鉴定审批。批准后,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九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范围
经批准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 各部门/子公司要将应清理的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 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须持批准手续、明细表报公司财务部。
3.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报财务部产生处置方案,报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毁损、报废的机动车辆、电视机、录放机、摄象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以及单台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废设备,由公司统一处理。
(2)毁损、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公司自行处理。
4. 各部门/子公司每半年将清理情况报公司财务部。
十 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更新的依据和条件
各部门/子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更新必须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和清理审批手续为依据,同时本资产部门的实际需要,列出更新计划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更新的审批
1. 各部门/子公司对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编列更新计划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 各部门/子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批准的年度更新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对计划外项目财务部一律不予结算、核销、转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一 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与更新划分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使费用均衡计入成本,对大中小修理费一般采用预提的制度。各部门/子公司修理费用的报批及核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预提修理费用
1. 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2. 闲置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3. 待报废、待处理的资产;
4. 单列账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机动车辆在接近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时,严禁安排大修理。
十二 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的土地采用租赁的办法,按规定支付租赁费。
十三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折旧的计提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 所有在账的房屋和建筑物;
2. 生产和非生产用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器具等;
3. 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5. 租出固定资产;
6.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租赁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 闲置的固定资产;
3. 在未正式交会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的固定资产;
4. 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
5. 已满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即净值等于原值3%)的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 连续停工(不包括大修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装置)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的设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停提或减半提取折旧。
7. 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今后不再计提折旧。
8.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9.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第三十条 折旧的计提
计提折旧的方法,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全部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各类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折旧,各部门/子公司应按月进行计提,各部门/子公司计提折旧的时间统一规定在每月1日。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于下月开始停提折旧。
待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当年的通知要求,累计折旧计算到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的时间,同时停提折旧,如果批准报废,则注销资产,转入清理库。如果不同意报废,则按如下情况处理:
1. 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是处在停用中(或属于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不再补提折旧,直接转回资产库。
2. 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则处在使用中(不含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对停提的月份进行补提折旧后,转回资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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