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讨论颇多。许多学者和业界的领军人物无不感叹:企业内控制度缺失、亟待完善等等。其实,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确已制定了一整套的内控制度。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企业外部审计或内部审计的结论往往不尽人意,违规违章比比皆是?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一些难以排除的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内控制度发挥作用,导致内控制度不作为。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为了寻找共性的问题,笔者设法调阅了N个中介机构对若干企业的审计报告,根据报告披露,发现这些企业均建立了完善的或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障碍性因素,导致内控制度只能是纸上谈兵,其不作为的典型表现如下:
(1)几乎所有企业的章程中都明确:“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是,许多企业的重大决策仍然是“一言堂”,很少能看到董事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这在中小企业尤为普遍。
(2)许多企业的“资金审批制度”或“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中都设计了完善的资金审批流程,以防范风险、预防犯罪,但被审单位资金的支付手续往往看不到联签或汇签。
(3)大额现金收付及大额现金坐支是被审单位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企业无一例外地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允许现金交易的仅为“不足转账起点”和向不能转账的单位付款。
(4)企业的材料物资采购制度中,把进行“性价比”和“招标采购”陈述的再明确不过了。但是,审计报告披露,许多企业没有物资采购性价比的供应商记录,大宗材料未进行招标采购,供应商多为“关系户”或“老客户”。
(5)在技术改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存在的被审单位,不履行招标手续选取施工单位;不编工程预算;更为严重的是没有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个别项目已投产运转,但尚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而这些企业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预算管理制度”、“工程立项、审批支付”等内控制度非常完善,这些制度之所以不作为,是因为主观决断凌驾于制度之上,“招标”变成“议标”,预决算变成“边干边算”,至于立项、审批、验收手续以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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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内控制度不作为的根源剖析br />
内部制度作用难以发挥,并非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否,主要是因为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存在妨碍内控制度执行的障碍性因素。具体地说,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率先破坏制度。内控制度不作为的障碍性因素,就存在于这些企业高管人员的主观意识中。
(一)非常低级的法人治理观念
《公司法》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召开董事会。但由于许多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认为自己就是法人,把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混为一谈,这已最大限度地玷污了《公司法》关于法人的司法解释。尤其是民营性质的企业,这种认识更具普遍性。于是,尽管企业建立了内控制度,但由于董事会都形同虚设,甚至根本不召开董事会,“法人”拍板乃终审裁定。无论是企业的人力资源、资金使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重大决策,只要“法人”发话就是最高指示。这是非常低级的法人治理观念,其实质是对法制的践踏。这些“人治”占领高地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休想发挥作用。而这些以“人治”为主导的企业,其寿命都是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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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欲凌驾于制度之上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把企业赋予的权力“私有化”,那么,一切规章、制度必遭格杀。因为权力的使用是奏效的。当权者一旦发现这一点,就越发希望充分运用权力。不断升级的权力欲促使当权者把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内控制度根本无法作为。诚然,这种情况下当权者的权力必将成为脱缰的野马……
(三)员工思想的独立性遭到严重践踏
应当说,一个企业的团队精神会集中体现在这个团队的“队长”身上。但是,由于“队长”自身在管控企业过程中对内控制度的藐视,导致团队员工“服从主义”盛行。通常情况下,每个员工,尤其是企业的中层以上员工,因其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的卓越,对企业的运营应当经常发表建设性意见,包括对企业内控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但是,由于团队高管对内控制度的藐视,从而导致有思想的员工“服从主义”占领了思想的高地,甚至面对高管人员的常识性错误,也不敢说“不”。久而久之,团队员工不再有独立思维,取而代之的必然是“服从主义”。诸如企业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等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的经营行为必须比价和招标以实现有效管控,却往往以“关系户”或“议标”敲定客户。其实,这个过程中,有些员工是可以说“不”的,但由于“服从主义”根深蒂固,抑或说,员工思想不再具有独立性,任何建设性的意见只能被践踏在脚下。这种氛围,再好的内控制度只能是写在纸上而已。
(四)私利驱动提升内控制度不作为的等级
众所周知,“权力”和“权利”是孪生的。再好的内控制度,一旦让“权利”占上风,敬畏制度只能是空谈。良好的内控会带来企业的良性运营,但是,管理当局私利驱动下的“权利”会导致对制度不屑一顾。一方面,权力和利益的结合本身让内控制度遭遇灭顶之灾,另一方面,私利会同时膨胀权力欲望,从而提升内控制度不作为的等级。那些遵从“七年之痒”而终结命运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权和利的不当结合,导致企业内控失控,最终企业一命呜呼。
(五)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推波助澜
本来,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有企业运营监管责任。有关部门理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实现有效管控,防范内疾。然而,一方面,一些政府及职能部门“吃、拿、卡、要、报”等不当作为,肯定直面企业的高管,迫于感情和面子,基于权力和利益,企业当权者一定会为其办这些事情。政府及主管部门扮演了破坏制度的角色;另一方面,政府及主管部门也会在适当时机,为企业争取诸如财政性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利益,这一过程,也不排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均沾,甚至企业和政府的有关人员利益均沾。由此可见,有时候,有些政府及职能部门不仅未能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相反,却对企业内控制度不作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六)新闻媒体助纣为虐
当某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利税增长速度在当地较突出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和宣传无可厚非。但是,夸张手法在中国新闻媒体的充分利用,尤其是企业作为一个团队的经营业绩,往往在管理当局或某一个人身上做文章夸大其词,势必会让企业管理者飘飘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许多企业因一定条件下的经营业绩的产生,往往并非是企业实施有效管控的结果;即便是与企业经营有方,决策正确有关,那也是一个团队的成绩。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某某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均高;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均强;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均好。新闻媒体片面的文字游戏为企业加强管控、健康成长带来负面效应,只能助纣为虐。
三、企业实现有效内控的几点建议
内控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公司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规若能得以基本贯彻,我国的企业管理水平应当世界领先。遗憾的是,众多企业虽然有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但由于以上种种障碍性因素的存在,而使我国企业管理水平“世界落后”。怎样才能尽快让我国的企业实现有效内控,从而整体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笔者有如下建议共商榷。
(一)为职业经理人立法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职业经理人管控方面的法规。比如有些国家偷税的企业法人代表永远不会再为其注册企业或成立公司。任何企业,都在消耗国家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社会资源是否被合理配置,最终在千千万万个企业身上体现,而这些企业的管理水平决定社会资源是否有效配置。因此,建议国家为职业经理人立法,制定《中国职业经理人法》,用法律去制约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为企业加强内控创造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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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考核机制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是广大企业提高管控水平、创造高附加值产品、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或劳务的必由之路。姑且不去评价现有的职业经理人的素质高低,仅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出发,不断地强制性地培训职业经理人提高其综合素质,必定会利于企业管理。笔者认为,定期地培训和考核职业经理人是政府的职责,建议各级发改委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对任何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革权力的命,让权和利回归员工
企业内控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有效的企业管控必须建立在团队身上。如果企业权力过于集中,管控必然失控。只有革权力的命,让权和利回归员工,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从整体上制约权力的不当使用。各级工会不能只收会费而不对职代会是否发挥作用予以督察,收取会费有何意义?同时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增加职责,即监督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不定期地展开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制观念培训。“领头羊”不乱跑,群羊才能安定,管理者带头执行制度、敬畏制度,企业才能实现有效的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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