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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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由于此类物品尚具有一定价值,因而企业仍作为资产进行管理,而销售这些物品,实质上就是对这类物品的处理。因为处理涉及销售,就必然要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增值税转型后,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

一、几个有关销售巳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标志

首先,应区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销售旧货的界线。从字面上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是一种旧货,但这里所指的“旧货”,不是指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是专指旧货经营企业为了出售而购入的别人使用过的物品,使用人和出售人是两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其还有一定使用价值,就产生了从事旧货收购和销售的企业,由此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企业所从事的旧货买卖行为。从上可见,两者的区别标志,在于“自己使用过”或是“非自己使用过”。
其二,应区分销售旧货与销售再生资源的界线。关于旧货,上文已根据文件作了表述,而所谓的再生资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可见,再生资源即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销售的废旧物资。
其三,应区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一概念所包涵的两个内容:一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另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这些“其他物品”,一般是指自己使用过的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其四,应明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界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确属“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这一规定中,已经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规定,而改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购入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的规定,只有在购建时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月才是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除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从购入后的第二个月起,就不能作为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销售固定资产,除销售购建当月已经确认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固定资产以及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其余均应按“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应掌握好购建固定资产的确认时间。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精神,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购入时即确认为固定资产;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对其中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这些经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于确认的下月起计提折旧,不能因为有的固定资产尚未正式使用而不在下月起计提折旧。

分清以上四个界线,对于做好此类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工作,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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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br />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原有明确规定,且已执行多年,但由于增值税转型,使这一税务处理发生了变化。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

有关文件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总的精神是以该项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是否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为界来区分。由于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因此2009年1月1日成了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时间分界线。

1.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建的,应该说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销售此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购建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分析:凡属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因购进时未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销售该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凡虽属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是在试点开始前购建的固定资产,也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凡属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是在开始试点后购建的纳税人,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对销售虽然于2009年1月1日起购建的固定资产,但因某种原因,实际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定税率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已经明确了的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但如果由于工作上的问题,如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的,是否可按上述精神采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文件没有明确。在没有明文规定前,也只能按各地税务部门的解释来执行了。

2.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税税额的计算应按不同情况进行:

1.按适用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7%或1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2.按简易办法依4%税率减半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3.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以上按简易办法依4%税率减半计算,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的增值税,都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的增值税处理

前文已述,所谓销售已使用过的其他物品,一般为自己巳使用过的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这些物品的销售,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关于旧货,前文已明确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也即是说,是旧货经营企业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销售而购进的尚能使用的物品。因此,销售旧货的纳税人,是指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单位,即旧货经营单位。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时,不管取得旧货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时,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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