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进行了重新定义,其中强调了“现值”概念。本文依据这一规定,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加以修正,使承租人对租赁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业务处理更加真实、可靠。
【关键词】融资租赁 固定资产 担保余值 净残值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并且出租人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给承租人。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视为承租方的一种资产,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企业应当对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即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构成企业费用的那部分价值的补偿。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因此,净残值预计数额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应计折旧总额,继而影响到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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