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实际成本法下,材料购进过程中发生短缺与损耗,要根据损耗原因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合理损耗。处理原则:按实收数量和总成本入账,提高单位成本,不另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
对于供应单位而言,货款尚未承付且未作账务处理时,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际数另开发票。借:原材料(实际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供应单位货款已经承付,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证明联转交销货方,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原材料(实际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在途物资。借:应付账款(短缺材料的价税合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短缺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红字);贷:在途物资(短缺材料的采购成本)。
对于运输单位而言,填写“赔偿请求单”,就短缺部分的成本和增值税额向运输机构或过失人索赔。借:原材料(实际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在途物资(实际入库材料的采购成本)。借:其他应收款(索赔短缺材料的价税合计);贷:在途物资(短缺材料的采购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短缺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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