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它货币资金。笔者试就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作出分析如下:
1.不相容职务混岗。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尽管形式上有所分工,但由于相互之间经常替对方做一些工作,有关票据和银行印鉴实际上也经常是共用共管,导致不相容职务实际上处于混岗状态,这为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打开了方便之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授权批准制度不严格。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私自支付上万甚至上几十万资金,单位有关领导和同事不知情,显然违背了授权批准制度的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规定,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一些会计人员之所以贪腐屡屡得逞,与没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直接有关。
3.缺乏相应的支付复核制度。
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以拨付项目款为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私自将公款转出等,这些情况是否属实、合法,竟然无人核实。《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由专人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方可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松驰。一是将遗留的一些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和合并了单位的空零余额账户留到单位继续使用,逃避监管;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些出纳人员经手的银行存款账,数年来一直存在账实严重不符的问题,但长期无人问津;同时,支票、废支票管理的混乱无序,也说明一些单位已严重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规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5.忽视银行定期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后,为掩盖罪行,通常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不与财政、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手段。这种拙劣手法能否被识破,关键在于建立与财政、银行定期对账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规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印鉴管理制度不规范。尽管形式上规定由会计保管财务领导个人名章,但由于混岗现象的存在,导致全部支付印监实际上有时由出纳一个人掌握和使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规定,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单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7.控制环境存在明显缺陷。突出表现在:单位管理层对财务会计管理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赖以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单位应当重视控制环境建设。
由以上分析可知,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对保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业务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澧县招商局/ 颜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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