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英国就发布了《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要求英国各公司的董事会公布一份有关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鼓励但不要求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英国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是根据普通法、《公司法》、2003年颁布的Turnbul指南(特恩布尔指南)等法律法规构建而成。在英国模式下,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和维护,而且董事会需要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不像美国那样仅仅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和评价。
在英国,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的情况较少见,因此董事会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承担内部控制的责任更加符合英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在这一模式下,董事会每年至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查,但在对外报告中主要是对《联合规则》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即旨在说明其内部控制系统在防范风险方面的有效性,而并不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公开说明,且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对董事会的内部控制声明进行审查,并不需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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