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层出不穷的会计舞弊案件引起了人们的警觉,它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中国也接连发生了麦科特、郑百文、红光实业、银广夏和东方电子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2年之间,每年被证监会处罚的就超50家,所有这些都说明会计舞弊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会计舞弊不仅损害了市场参与者的直接利益,而且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严重威胁到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而为了防止会计舞弊的发生,内部控制的作用显的尤为非常重要。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2012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采用按行业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样本公司,研究了报告的信息披露、缺陷认定和有效性是否经CPA审计等问题出发进行研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一、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及问题
1、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
目前,沪市A股上市公司总数为947家,分属于13个行业。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首先将这类行业共计23家公司剔除。随后在分属于12个行业924家上市公司中按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185个样本。在沪市185个样本上市公司中,根据统计,自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由董事会、监事会直接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董事会拥有极大的权力,制定内部控制管理标准并且进行监督。因此,让董事会单独作为自评主体,颇有一些自控自评的感觉。
(2)由董事会或者董事长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或内控自评领导小组,董事会和内审部门。由董事会牵头,将权利下放给内审部门。但是内部审计部门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将自评推广至所有环节。
(3)审计监察部、证券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应该是专职于监察评价这一块,其专业性应该比内部审计部门要强,而证券法务部和运营管理部则有些不全面,对于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让人怀疑。
(4)由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多个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自评小组,共同合作进行评价工作,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流程交叉过多,各部门不能很好的配合,浪费人力物力,而评价活动也出现漏洞。
(5)还有一部分企业并未明确说明执行主体,其责任分配不够明确,自评报告的有效性也不够完善。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
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中列明自评报告的示范格式。
在上述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有128家是采用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占69.1%,但是大多数知识直接套用,很多地方没有细节展开说明,包含的信息较少,57家公司采用了上交所规定的格式。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缺陷认定
截止到2012年12月前,在样本的185家上市公司中,其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为113家,占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61.08%,这113家上市公司共披露了2694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了2405项,未修改285项;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中:无重大缺陷,452个重要缺陷,2242个一般缺陷。且在上述185家公司内控自评报告中,报告的格式包括财政部规定格式,上交所指引格式简易格式和一页报告格式,这说明目前内控自评报告没有统一模板,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
4、有效性是否经CPA审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在185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中,有34家公司未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另外 151 家公司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5家出具的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报告,30家出具的是带其他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他116家出具的都是标准的审计报告无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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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自评主体过于多样
自评报告的主体在数据统计中种类较多,基本上不同的企业按照自身的组织结构或者管理结构设置了不同的自评主体。根据以上的分析,内审部门在内部控制自评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领导下,内审部门可以缩小其审计的局限性,以董事长作为领导,内审部门主要进行评价,其他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予以帮助,将会比较全面有重点。
2、内控自评工作过于仓促
在研究中,39.3%的报告只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披露和评价,并未提及对内控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可谓本末倒置。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内部控制的自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按照规范出具报告,完成任务。在很短的几个月时间完成自评工作,使这一原本应该给予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甚至企业发展建议的工作流于形式,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帮助不如预期。
3、有效性评价和缺陷认定过于形式化
大多数企业只是简略的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内容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以符合规范通过检查为主,更注重形式上的统一和自评报告的结果,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的生产操作和控制流程,浪费了很多资源。在对沪市上市公司自评报告的统计中,没有具体写明自评方法的企业有62家,按照规范格式写的企业是123家公司,基本上没有公司结合了内控流程较具体的写明了自评方法
4、内控自评工作未实现全面性
目前,各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都是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而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实施内控自评时要遵循全面性原则,要求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并非只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车驰( 1991-),男,山东荣成人,现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实务;王强(1990-),男,江西南康人,现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实务;康贺(1988-),男,山东聊城人,现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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