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分析

时间:2024-04-26 12:26: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原先城市规划管理运行体系出现了很多弊端,本文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从规划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管理内容和管理模式几个方面探计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运行体系创新方法,希望可以对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者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运行;体系;创新;研究
  
  城市的开发和改造都是政府行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不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投资方式的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应由投资主体的角色转变为调控主体的角色,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实施机制,依靠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管理方式,从规划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管理内容及管理模式等入手,建立和完善新的运行体系。 一,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是通过规划管理来实施的,而实施规划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现行的规划管理体制下,规划编制在内容上与规划实施的要求有所脱节,在程序上与规划管理衔接不够,管理的依据往往过于简单、原则,难以适应量大面广的城市建设活动的要求,也没有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例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庞杂,审批周期漫长,花费了各地规划编制人员的主要精力。但事倍功半,实际所能起的作用主要是长远的目标和宏观的指导,而下层次规划的编制和细化工作往往又不能及时跟上,导致日常大量的规划管理工作缺少可以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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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的手段
  
  城市规划管理要面对城市中的所有系统、部门、组织乃至个人,规划的实施要通过他们的建设行为和活动来实现。规划管理部门必须通过探索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来引导建设者行为,管制各类建设活动,因此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很难充分奏效的。目前,由于以权代法、行政干预而造成违反规划、破坏规划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城市规划得不到应有的实施,管理的约束力不够,总的来说规划实施还缺乏有效的手段。为了改变目前城市规划实施不尽人意的状况,必须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方法,探索更为有效的手段。城市规划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表明,在行政手段的基础上,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法制化的核心手段,按照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管理,同时还需要佐以经济调节、协调谈判等辅助手段。
  1 法律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不断发育的今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走依法行政之路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和选择。在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察全过程的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质上是对建设行为的一种社会调核。规划要得到切实执行,就必须把规划管理这种社会调整提高到法律调整的高度,也就是要使规划法制化。使编制的规划成果具有“明、肯定、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这样的特征,通过法律手段的强制力来保证规划的实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规划才能在管理实践中得到运用,才能成为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而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规划成果(文本和图则)其实质就是社会成员之间、政府以及所涉利益各方之间的“契约”,体现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总体意图、组织方式和操作途径。规划成果经审定通过并生效后,应由权力机关以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城市规划管理主客体都应共同遵守,以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经济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的开发建设,是存在于规划管理部门与开发者之间的一种联动机制。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要直接面对开发者的经济利益问题;而另一方面,城市规划恰恰又是必须考虑城市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综合利益的。在某些时候,局部地段的开发和改造,如果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就难以要求和约束开发者承担其义务和责任之外的职责,城市规划难免陷于局部效益或短期效应的尴尬、被动中。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法律、行政手段显然不能应付规划实施中各种复杂的情况,需要在规划实施中引入经济手段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
  3 谈判、协议手段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不仅是一项技术活动,也是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规划的实施,既保证公共利益,又保护开发者应得利益,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实践中应逐步引入谈判,协议手段,借助于这种辅助手段,平衡各方利益,达到最大的综合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协调,可将量化成为一定货币数量的利益通过协议形式加以明确。但目前法律并未赋予规划部门这种权力,对经济利益的评估确定,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也需要对谈判和协议的行为赋予明确的地位并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程序。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三、管理的内容
  
  尽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较为广泛,但其核心和关键是进行开发管制。就城市规划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而言,规划控制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建筑或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建筑物或工程物使用的规划管理。现行《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对象有了一个基本的描述,但还是比较笼统、简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解释,许多问题难以操作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该管的没有管起来,也有些不该管的却管得太细,程序过分复杂(例如个别北方城市对居民平房院内小晾房建设的管理)。有些特殊工程,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规划管理办法可以依据,实施管理中要面临不少的困惑和难题。在开发管制的过程中,参照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以下几点需要给予重视:
  1、必须限定“开发”的准确含义和所指,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属于开发,哪些项目不属于开发,并且根据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地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如在英国,由环境部颁布的一般开发规定、特别开发规定和土地使用分类规定中,明确了哪些项目不必申请即可自动获得许可,哪些项目属于不受地方规划部门管理的特别开发类型等,就为规划审批提供了相当清晰的分类管理依据。
  2、改变规划管理包揽一切的做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不同的管理内容,区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深度,承担不同的管理责任。
  3、通过开发管制,确保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对非公共物品的供应按市场规律进行调节。
  
  四 管理的模式
  
  就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可审批方式而言,世界各国的规划管理模式主要有两大类型,即通则审批和个案审批气所谓通则审批,是指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唯一依据,规划人员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开发活动符合规定,就肯定能够获得规定许可。通则审批主要以美国的区划为代表。所谓个案审批,是指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规划部门在审理开发中申请个案时,有权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个案审批主要以英国的规划许可为代表。各国的实践表明,通则审批和个案审批各有优缺点。通则审批的开发控制具有透明和确定的优点,但在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较为欠缺,而个案审批的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难免会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无论通则审批还是个案审批,要真正有效地施行,都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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