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树立正确的效率公平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现阶段的探讨不应忽略“先市场”机制这一阶段,并应针对不同阶段对效率公平观进行具体分析: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进入市场前阶段,这一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国家如何使经济组织和个人获得公平的准入条件。第二,初次分配阶段,即市场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国家对“效率”应否干预,如干预须限于何种程度,才能有利于公平,又不至于抑制效率?未来应是何种发展趋势?第三,再次分配阶段,在该阶段需要关注的是国家应如何拓展实现公平的渠道,使其得到落实,并避免产生偏差。
关键词:“先市场”机制;“后市场”机制;收入分配;效率公平观
1 现阶段的效率公平观不应忽略“先市场”机制
1.1 “先市场”机制的存在及介入的需要
任何一个经济生活中的问题,都离不开其所嵌入的社会生活网络。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为关键的一步,然而探讨我国现今的问题,并不能在单纯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间进行简单切换,而是要认识到,这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尽管这种过渡状态在不同的阶段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却能提醒我们在看待改革中的问题时,切不能将问题简单化。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这种过渡阶段中,市场机制不断得到培育。在市场机制中,只要竞争规则是透明公正的,那么先天条件不同所带来的差距,便不能说是不公平。但何谓先天条件不同?这是问题的关键之处。假如说这种“先天不足”是由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资源占有不均,那么其所引起的贫富差距便不能归结为“先天条件不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资源应指生产性资源,而非消费性资源。“关于资源创造和分配的含义颇复杂且绝不是完全清楚的。然而,没有某种最低程度的资源基础,许多人将无法享有选择不同行动方式的能力。没有最起码的资源,他们将极度脆弱和依赖他人,无法作出完全独立的选择,也无法利用表面上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机会。” 虽然这一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进入市场前的阶段,但为了将这种早在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均区分开来,权且将其称为“先市场”机制。“先市场”机制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生产要素分配本身,更会延伸至整个生产过程,并影响生产成果的分配。
1.2 有利于减少探讨效率公平关系时的偏差
有学者指出,在分析收入差距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时,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出现的问题都简单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另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改革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一方面,舆论对收入差距过大的批评,往往不仅是针对收入差距本身,而更是针对产生过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进入市场时机会的不均等,如果这些舆论被片面渲染,便容易出现将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归罪于改革本身,而完全否定效率的局面。另一方面,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改革应该付出的代价,并因此完全否定公平,在我国这种过渡型的渐进改革中,付出代价可能不可避免,然而在今后如何破除“先市场”机制的弊病,并使这种公平在进入市场后得到延伸,减少不必要的代价,是现阶段必须考虑的问题。
2 “先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1)“先市场”机制的公平是前置性的公平,如不能使各经济主体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此产生的“效率”将缺乏正义的根基、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此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疑问是,“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对进入市场后“效率”的影响是否被夸大?笔者认为,“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具有决定性作用,权利分配和资源占有的差异,将导致经济组织间或个体间付出近似的成本,却会获得差异较大的酬劳,在这种情况下,“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始终牵制着市场机制。第二个疑问是,解决“先市场机制”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何不放开这一问题,转而在进入市场后的分配中进行弥补,以找到更加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然而笔者认为,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这种解决思路可能导致忽视问题的本源,而将矛盾中心转移至市场机制本身;另一方面,进入市场后阶段所能进行的弥补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能在分配权的行使中逐步赋予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起始的公平,才能带来根本的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再者,如果仅在分配阶段寻求解决方案,那么在“先市场”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将得不到及时扶持,缺乏终极关怀的制度,即使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将备受质疑。
(2)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采取系统的解决方案。除了运用法治的力量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外,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要多方面手段的配合。①主导性手段。即逐步从制度上破除市场进入条件的不平等,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首先,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除了被赋予公共职能的企业外,其他经济主体间的垄断须被逐渐破除,这同时也将影响不同经济组织内部的收入分配。其次,在个体之间,需要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以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为人们在参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提供比较平等的机会。 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劳动力流动体系,将赋予个体间更多的公平。②配合性手段。解决了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表面的机会不平等或许远远不够,因为种种问题都与其背后的许多话题息息相关。首先,应赋予起步者更多的扶持和引导。对弱者的扶持并非应一概放在再分配阶段考虑,如对于中小企业等处在起步阶段,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效益的经济组织,在现阶段应给予其法律、政策上更多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为其获得更公平的准入机会提供助力。其次,应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赋予个体更充分、平等的教育资源,破除一些僵化的体制,将会惠及众人,并为个体进入市场创造更多平等的机会。
3 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3.1 对效率的充分尊重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
探讨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问题时首先要辨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概念,市场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而分配不公是在先市场机制中的不公平、再分配中公平难以落实等综合因素下产生,其与单纯的收入差距不能混同。在区分先市场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市场机制来说,选择市场就是选择效率。效率不应成为权利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均的替罪羊。市场机制中的竞争带来优胜劣汰,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讳言效率无益改革。唯有尊重社会成员在竞争中获得的劳动成果,才能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更加宽阔的发展道路。故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的。有学者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创造一个能充分激励财富创造的社会环境……如果只把注意力放在分配上,只坚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去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到最后就没什么东西可分了,分配只是解决贫富问题的一个方面,不是全部。”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1956到1976年,国家实行了工资和物价的“双冻结”,这种僵化的分配机制导致了非常不利于青年一代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劳动者积极性被遏制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难免会成为一潭死水。
3.2 这一时期的调整应着重制度的完善,并确立理性的目标模式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表述,似乎隐含了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的涵义。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总的来说,进入市场机制后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目标的,而现阶段调整的重点应放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如确立各项标准和保障制度。因为如果缺乏制度支持,部分主体现有收益的获得也将缺乏保障。这种制度完善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因而具有过渡性质。例如相关报道指出,《工资条例》可望在年内出台,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和欠薪现象。 第二,这里强调的公平应当是一种“适度公平”、“理性公平”。首先,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切忌一刀切,应当在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基础上来“限高”、“扩中”和“托低”,从而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私营制造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5%-6%,如果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将有可能大量倒闭或裁员,这样就会使得这种努力是得其反,也不利于产业升级。 其次,从生产单位等内部来看,“限高”、“扩中”和“托低”宜被处理成“一体两翼”的关系,即着力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限制较高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的标准,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假如在内外都能理性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那么其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便可以缓和,而这种过渡性的调整也将冲淡进入市场前资源占有不均、权利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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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效率与伦理观的冲突与融合
在如今的市场机制中,“效率”目标日益被赋予了其他的要求,如在公司法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金融法制中的“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等等,都从正面或反面要求经济主体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逐渐承担主体内外的伦理责任。有观点指出,效率与公平背后,实际上是商业社会、经济活动是否存在道德的问题,比起“非道义理论”来说,“道德同一论”更值得赞同,即认为商业社会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故应遵守社会的常道,受社会伦理纲常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效率的获取与其被赋予的伦理责任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效率被赋予伦理责任或许确有其内在动因,并且可能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4 “后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后市场”机制描述的是在市场阶段之后,由政府主导的,通过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的再调整。在这一阶段,国家分配权的行使明显地向公平倾斜,即为缩小收入差距而进行一系列的事后调整,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首先,前文论及,“先市场”机制中问题的解决,依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而如能在再分配阶段逐步推进相关问题,并与先市场机制中的配合性手段相结合,如再分配阶段中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完善,便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的支撑,逐步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良性循环。其次,随着“后市场”机制和“先市场”机制的良性循环,以及市场机制中各保障制度的落实,市场机制所背负的包袱将逐渐减轻,其对“效率”目标的追求也将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的根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陈志武.贫富差距解决之道是造富〔J〕.证券市场周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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