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与放贷呈现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但笔者通过对鄂西某山区县住房公积金的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与使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而使得监管难以真正到位。
2、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单位支出,加重了单位负担。从对我县审计的情况看,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不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归集面不大,占应归集单位的不到5%.全县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占应缴的单位只有43%,覆盖面达不到一半。
3、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5%-12%和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执行有的缴存比例高达15%,主要是部分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通讯、银行、电力、烟草、盐业等);低的只有3%,基数有的年工资高达10万元,低的还不到5000元。经济状况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解决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义。
4、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对扣缴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单位将资金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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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的放贷存在潜在的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回收采取的是委托银行在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中按时扣款。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公积金借款人工作变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中途退休、调往异地、自动离职、下岗以及非正常身亡等,由于资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贷款人的变动,不能随时掌握情况,贷款回收的风险也就越大。从审计公布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的损失、投资和回收风险的问题比较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年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财务报表;二是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运作的情况更是必须公开。
第二,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银行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和解散等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及时建立和有效延续。
第三,规范使用投向,合理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慎重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四,加强对有能力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个体、私营、民营、改制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非公企业作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突破口和住房公积归集新的增长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任意不缴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只为少数职工缴存而未覆盖全体职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行为进行揭露。
第五,对某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因财政资金未到位而出现未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积极协调,将单位应缴的部分补足,改变直到职工退休或调离到异地方能兑现单位缴纳额的做法,切实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这部分职工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第六,建立关系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早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配套制度,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坚决堵住监管中心的死角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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