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制化和正规化,招投标工作已得到广泛推广,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阐述了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路。
关键词:水利工程 加强 制度建设
一、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资信。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安全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招投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取向是选择最优,质量与价格并重。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招投标工作的属性被扭曲,从中曝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 千方百计贿赂,招、评标人偏袒。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评委专家库,但由于评委数量相对较少,即使是随机抽取,也总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选择,再加上所属系统的投标人平时就注意与专家库的评委们建立关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联络感情,双方有一种良好的感情基础,投、评标人很容易产生“心灵相通”,评委们也很容易产生偏袒倾向。
(三) 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 《招投标法》 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 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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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存在问题,其危害性极大,这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思考一: 修订完善相关招投标法规的实施细则。要依据国家招投标大法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性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完整、严密、便于操作、强化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这个法规体系要明确招投标工作中监督部门的职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原则;法规体系要有很强的刚性,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理要明确具体,要以严厉的法规与制度来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正义。
思考二:建立规范的流程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招投标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前要规范运作,事中要抓跟踪设防,事后应拓展监管,形成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把握监督对象、监督主体,改进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重点是严把“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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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把立项标准关,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凡是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于肢解工程、少报多建、违背法规邀标议标和其他规避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必须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分别实行经济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二是严把资质管理关,实行“六项”制度。为有效解决资质非法挂靠这一问题,必须坚持“六项”制度。其一,公示备案制。在资质的评审、发证、管理、监督等环节上出台治本的制度,并在网上公布信息,将资质持有者、公司业绩、信用等级、项目经理等情况逐一公开公示,并在相关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便于查证。其二,身份证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不予投标。其三,招标保证金制。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并严格要求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对采用现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其四,押证施工制。开标时,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中标后,项目业主要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相关资格证书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其五,事后监管制。中标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组织施工,项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规定写入招标文件,严禁转包和分包。无法定事由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与招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并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其六,动态监督制。严禁转借或售卖资质。违规者一经查实,要将当事人双方列入“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者按不低于5万元或以售卖价的双倍处罚双方当事人,以至吊销其资质,并及时将变化情况在网络上公开公示。
三是严把报名关。报名时,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状况、资质等级、在建工程情况、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情
况、财务状况和诚信等资料,以便有效遏制挂靠等违规行为。
四是严把评审关。要建立国家、省、市 (地)、县 (区) 资源共享的水利水电工程评委专家库,以解决本地评委资源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大小、工程繁简、技术含量高低、评标方法难易来随机抽取评委。凡投资额度较小的项目,应在本地招投标;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则应上管一级,实行异地招投标。五是严把合同签订关。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在工程质量、资金结算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防止“阴阳合同”,保证工程质量。
六是严把监管关。监管工作中,要防止出现前期管得紧后期管得松的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规避招投标、借假资质、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分包、随意变更合同、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思考三:要强化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权力没有被监督就容易被滥用,没有对权力的制衡就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在招投标方面,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二者之间的权力要有合理的制衡,并做到权责明确。水利行业监督部门应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其中包括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内容合法性的监督。可将监督工作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公平性及明确性的要求。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中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上。这项工作不能由负责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掌握,更不能由地方政府的个别官员说了算,应当由监督部门抽取,而且要必须保证抽取的随机性和专家的保密性。要最大限度地缩短专家抽取阶段和开评标阶段在时间上的间隔。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发布。在评标前由监督人员首先公布评标纪律,并要求专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尽可能地限制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负责招投标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附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事后监督即中标后履行合同阶段的监督。监督的主要依据是 《合同法》第94 条与 《招投标法》 第46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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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参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具体思路是:
(一)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二)责任人:分管处长、副处长、承办人 (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四) 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五)需申报的材料:招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提交的材料要真实、齐全、规范。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实地审核。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六)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代理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要明确评标专家抽取人回避制度,同时依法明确抽取经济标、技术标和合同标专家的人员比例。5.开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6.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7.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8.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9.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七) 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四、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阳光工程”,各职能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使招投标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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