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传播规范的路径研究

时间:2024-04-26 12:16: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在信息传播的影响上具有典型的二重性。但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一种网络工具。为规范“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在法律途径上,需要立法部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度途径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监管者以及网站建设者的责任;在宣传教育途径上,需要政府以及媒体引导“人肉搜索”多方参与者提高媒体素养和网络自律能力。
  关键字人肉搜索 个人隐私保护 媒体素养 网络自律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伴随着一些网络事件已经成为管理学、传播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的热点。“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络社区,2001年该社区建立了一种“赏金猎人制度”,由信息征集者借助网络平台提出问题,由信息搜集者通过人工搜索给出答案,从而获得一定数量虚拟货币。早期搜索的对象多是音乐、歌曲、图片,到了后期,由于信息搜集者增多,信息来源更广泛,搜索效率更高。网民逐渐利用“人肉搜索”开始调查个人的背景身份或探求公众事件的真相。“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反映了网络对人们社会生活、思想观念以及道德实践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1.“人肉搜索”及其特点
  
  古时江湖上被悬赏缉拿的逃犯,一般称被缉拿者为“人肉”。从“人肉”这个词的来源上看,有两个特点:“非官方”和“嫌犯”。现在把搜索方式冠之为“人肉”,既区别于传统的机器搜索,又包含上述两层意思,还带有黑色幽默以及调侃的味道。2008年,Google 给出了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万颗心”的搜索体验。[ ]
  “人肉搜索”是相对于机器搜索而言的,“人肉搜索”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相比,具有群体性、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结果的两面性和自力救济性等的特点。
  (1)群体性。“人肉搜索”是针对个体事件的集中搜索,但却不是一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是依托成千万网民的自发性和集体性来完成,具有群体性,体现的是群体的心理、群体的智慧和力量。[ ]
  (2)主体行为的复合性。“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有四个: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信息征集者、信息回复者和论坛参与者。每一次人肉搜索都是由信息征集者发动搜索主题,信息回复者通过搜集、调查而作答,论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发表评论。在搜索过程中,多方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事件的发展。
  (3)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人肉搜索”一般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提出,这些网络平台往往具有很高的点击率;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信息的征集者为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常常起一个比较吸引人的标题,被“人肉搜索”的主人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张嫌疑。这些都使得“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力极强。
  
  2.“人肉搜索”影响的二重性
  
  对于“人肉搜索”的影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它弘扬了网络正义,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机制,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拓展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但也无可避免的涉及公开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对于“人肉搜索”人们形象地描述道,“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它的积极的作用表现在:
  (1)提高公民民主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人类最重要、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它提供了低成本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为信息公开和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媒介。“人肉搜索”体现了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的信息权利。虽然网上民意的表达有的 不是那么贴切得体,有时语言还很尖锐,充满火药味,却体现了现代公民积极地参与公共管理的愿望,是网民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的起步与开端。
  (2)体现了网络的互助合作精神。当信息的征集者启动搜索引擎时,网民不求回报参与其中(早期是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的互助精神--信息共享与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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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推动了公众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现今“人肉搜索”已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猥亵女童还口出狂言的深圳海事局的林嘉祥、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说风凉话、抽天价烟、戴名牌表”的周久耕,他们被“人肉搜索”后都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了代价。而林、周的“落马”,也再一次见证了公众监督的力量,也凸显“人肉搜索”在反腐倡廉中的强大威力。[ ]
   “人肉搜索”一方面在公众监督、民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坐视不见,如网络暴力、信度的缺失等。
  (1)消解传统主流道德。现代社会道德观、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人们更注重个体的差异。文明社会需要对个人价值观的予以承认和尊重,但同时更需要一种主流的声音,一种核心的价值观,比如正义、勇气、信心、同情,这些美好的品行,它是支撑我们这个民族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而这些核心价值和道德规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和发扬光大。人肉搜索在事件的传播中充斥着个人英雄主义、拜金主义、恶性竞争、黄色庸俗等方面的内容,在各种回复中充满对事件当事人的谩骂和肆意的攻击,这些行为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和褒扬,这必然会渐渐颠覆传统主流道德。
  (2)引起社会信度的缺失。社会学中的匿名理论认为,当个体处于匿名地位时,不必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就降低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因此,网络中的这种匿名参与的搜索方式受到大家的追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不必担心承担任何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网站还是要以赢利为目的,以点击率的多少论英雄成败的。这些网站常常以媚俗为取向,任意夸大事件或以传播虚假信息吸引眼球,骗取点击率。这些网站上的“人肉搜索”事件扩散了缺失的社会信度。如果任由这样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泛滥,必会使公众处于情绪焦虑,安全感缺乏的状态之中。
   (3)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事件中信息提供者的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起哄、谩骂、造谣甚至恶意中伤屡见不鲜。而网络监督一旦超出了公共事务的范围,即使其初衷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其后果仍可能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当网民自认为站在维护道德的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横加指责,甚至侮辱、诽谤时,当事人处于网民谴责和声讨中,但此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终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人肉搜索”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介入规范“人肉搜索”,发挥作为一种搜索机制在事件传播中的积极作用。2009 年1 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有的学者大声叫好,但有的学者认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讲,只是一个网络工具,重要的在于法律的规范、相关部门的监管、媒体的素养和网民的自律。
  
  3.规范“人肉搜索”的几点建议
  
  3.1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人肉搜索”中言论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
  从言论自由方面来说,“人肉搜索”的滥用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公民话语权的缺失和网络中言论自由限制的缺位造成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难以通过大众传媒来释放出来。“人肉搜索”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现实中缺失的自由权在网络中被完全释放,任何人可以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分享网络中的信息。在网络上公众摆脱了对传统媒介的依赖,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无限放大,必然会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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