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以往医疗体制改革,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特点,针对当前漠视竞争性市场的倾向,提出政府对全体国民承担部分费用的竞争性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改革思路。
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市场竞争;政府资助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源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管理体制的承包性质的改革,使医院由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机构转变成基本上自负盈亏的逐利性组织。改革基本实现减轻政府财政补贴的目标,医疗费用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别由医院总收入的28.9%和37.7%上升至80年代中期以后的80%和90%;同时有效激励医院(主要是城市大医院)大量增加基础医疗设施。改革使医院形成了收入(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了市场关系。但是在竞争不充分的卖方市场中,医疗服务费用大幅攀升。
90年代的改革主要是初步建立了共同缴费、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结合、市级统筹、基本覆盖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体制。其成就一是扩大了风险共担范围,由单位共担扩展为市级共担;二是建立了个人部分付费制度。其不足一是公平缺失,基本没有考虑农民,城镇居民的参保率也不理想,且不同阶层受益差别甚大。二是保险程度偏低,大病保险封顶。三是政府资金投入偏低,到2004年,虽然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已达国内总产值的5.5%,但是政府支出只占总费用的16%强。90年代改革的主要失算是忽视了对竞争性、非短缺医疗服务市场的培育。由此导致的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吞没了医保体制改革给城镇居民带来的好处,同时大大恶化了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大多数农民的医疗条件。
新世纪以来,不断有学者批评医疗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也有学者认为医疗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并非市场化取向之过,而是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市场特点的结果。同时,不少学者提出医疗体制改革的思路是一方面将竞争性市场作为卫生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资助弱势群体的职能。
一、医疗服务的特点
不同商品(劳务)往往有不同特点,只有针对这些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兼顾效率和公正。为使医疗体制改革取得理想效果,首先需要分析医疗服务的特点。
1.医疗服务对于患者首先是必需品,但又可成为奢侈品。这种双重属性使得涨价不会减少多少纯粹的治病需求,降价或免费将大大刺激对于舒适医疗服务的需求。由于其必需品性质,政府应当对弱势群体承担起起码的资助责任;由于其奢侈品性质,完全由政府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肯定会引起开支不断上升。
2.医疗服务并非全是需要由政府买单的公共物品。非传染病的医疗不具有正外部性。传染病的预防、医疗具有很强正外部性。通常的公共物品是私人不愿意出资的,而传染病的医疗是患者一般也愿意出资的,因此是一种准公共物品。这一特点意味着政府应当为传染病的预防、医疗部分或者全部买单。
3.医疗服务并非全是供需(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否则没有“久病成良医”一说。在医护人员的收入基本依赖于药品销售和医检费用的条件下,医方会利用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诱导患者形成过度需求(或医方过度服务)。但信息严重不对称并非一定是患者支付过高的医疗费用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也很可能是由于患者缺乏充分的选择权。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与一般消费者缺乏家用电器的知识是差不多的,但家电市场的高度竞争性使得大多数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若患者有充分的选择,则除了急病患者之外,大多数患者都将通过货比三家尽力改善自己的信息状况,减少接受过度服务的概率。医疗服务费用偏高,究竟多少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引起的,多少是患者缺乏选择造成的,需要通过具体调查来确定,不能简单宣称就是信息严重不对称惹的祸,更不能以信息严重不对称为理由要求政府强制规定医疗服务费用。
4.医疗服务是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一种组合式服务,包括诊断病情的一系列服务和治疗疾病的一系列服务。这一特点引起了如何建立医疗行业最佳产业组织的问题。所有服务集中于一个供给者将使患者在下游的各个服务环节被“套牢”。当前以药养医现象就是把诊断服务与治疗服务组合在一起的结果。从促进竞争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最好把所有服务分散于不同供给者,同时在每一项服务中都建立多个供给者。但这可能使患者感到不便。在整个医疗行业,既要有各种服务相对集中的大型医疗单位,也要有分散提供部分服务的小型专营单位(如实行初诊和简单治疗的社区医院)。至于这两类单位的比重,恐怕主要应当由市场决定。
5.医疗服务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会出现患者不满意的结果,且患者往往难以辨识这种结果是由于医方未尽责还是医方虽尽责但无力回天。这一特点意味着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当前这类风险基本由患者承担,一旦出现意外后果,医患双方往往发生激烈冲突。面对这种可能性,医方往往采取回避风险的态度,使本来具有一定治愈概率的疾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这一特点意味着改革必须考虑建立分散这类风险的保险机制。以便促使医方尽最大努力,使患者在一旦发生不良后果时能够得到一定补偿,以缓解医患冲突。
6.医疗服务是一种需要经常创新的产品。人类面临与疑难病症和不断出现的新病种之间永无止息的博弈。而对于疑难病症和新病种,医患双方都面临信息不完善问题。这就需要在医疗服务方面进行永无止息的创新。这一特点意味着改革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激发供给方(包括医护人员、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材的生产企业和医学院校)的创新热情?二是如何建立创新资金的筹集机制?三是如何建立创新风险的保险机制?创新的激励不能建立在创新者无私奉献的道德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自上而下考核加重奖的基础上,因为那将导致弄虚作假和高昂的考核成本;只能依靠能够给予创新者充分报酬的市场机制。但市场机制会引起创新产品高昂的价格,在没有政府资助时将有悖于公平。
7.医疗服务不可能完全标准化。因此医院与其基本要素——医护人员之间的合约是高度不完备的,很难规定详尽无缺的服务规则,因此需要医护人员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独立决策的功能。这意味着在医院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为了使激励机制有效,就需要给予医护人员自由流动自由开业的权利,让他们可以用脚来表示对于激励机制的认可与否。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医院的领导付出艰辛的努力。而这又意味着需要建立能够充分激励医院领导付出这种努力的产权机制。
8.医护人员人力资本的形成、维护和增加是一个周期比较长的过程,其供给往往滞后于需求的发展和变化。这种人力资本形成的耗时性往往导致医护人员的短缺,而短缺的要素通常容易获得较高的收入,尤其是当其所有者建立起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职业团体时。但医护人员的人力资本又具有非常强的专用性,一旦退出医疗行业,其人力资本急遽贬值。因此,即便医护人员收入偏低,只要不低于个人心目中的临界水平,他(她)们一般不会重新择业。这种职业转移的粘性可能导致医护人员的收入偏低。要避免医护人员收入过高或过低,在长期中主要还是要依靠竞争性的医护人员劳务市场,因为政府不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好。
为医护人员培养人力资本的是有关学校。只有当医护人员的收入不低于均衡水平时,社会才可能有相当部分的年青人愿意报考这类学校,并支付相应费用。才能够使这类学校可以依靠自己的收入而维持。否则就需要依靠其他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政府拨款。如果不允许由竞争性市场去形成医护人员的均衡收入水平,那一定意味着两种结果:一是医护人员(经常是医生)通过建立具有垄断性的职业团体来保持市场的短缺以获取偏高的收入。二是由政府以照顾民生为由通过行政手段把医护人员的收入水平压低至均衡水平以下,结果使在职医护人员缺乏工作激励,整个社会缺乏足够的年轻人愿意选择这个职业,市场同样保持短缺状态;患者只能得到虽然廉价但质量低劣的服务。
9.医疗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在不同的医疗保险体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实行全民全额保险的条件下,这种道德风险可能更多地表现为患者力图通过隐瞒真实信息,使医疗服务尽可能从低费用的必需品转化为高费用的奢侈享受。而在部分公民享受保险时,道德风险还会表现为患者尽可能获取超量昂贵药品,转手倒卖获利。
医疗服务涉及七方面主体:患者,医院,医护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材生产、研发、销售企业,医疗保险公司,医护人员的培养学校,政府。这七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摩擦。因此,医疗体制作为一个系统,其改革必须系统考虑,兼顾各方,配套实施。2005年以前的改革由于缺乏兼顾性和配套性,导致许多人不满。于是大致从2005年开始,出现一股反对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医疗服务行业的舆论浪潮。这股浪潮把缺乏兼顾性和配套性的市场化改革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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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配套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
全面配套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1.最大限度促进市场竞争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抑价格,提升质量。2.政府资助贫困群体,保证所有国民得到基本的必需的医疗服务,实现社会公平。3.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膨胀。
(一)为了实现充分竞争,需要患者、医疗服务供给者和医疗服务基本要素所有者三类主体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利。
1.保证患者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利。医疗服务是组合服务,为了充分引进市场竞争,就需要把它细分,并在每一项服务中都最大限度的引进竞争。具体思路:
(1)所有医院不论大小,不分公私,都平等纳入医保体系,使患者在选择医院时只需考虑医院的服务水平、态度和费用。如此在所有医院之间形成竞争格局,迫使诊断费用逼近充分竞争水平。
(2)患者需要耗费较大的仪器检查、根据处方买药、动手术住院时,不必非在其初诊医院,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和药店,以便在仪检、买药、动手术住院方面充分引进竞争,迫使医检价格、药价、手术住院费用逼近充分竞争水平。
(3)每个国民有权在多家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迫使保费逼近充分竞争水平。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在给予患者充分的选择权时,也给予医疗服务过程各个环节的供给者(医院、药店、有关企业、医保单位、学校等等)自主定价权。
若供给者没有自主定价权,价格就不会发挥有效配置稀缺资源、有效激励供给者增加生产提升质量降低成本的功能。由政府强制压低医疗服务过程各个环节的价格,短期当中似乎有利于患者,但它将对各个环节供给者形成负激励,使人们不愿从事这类职业,造成医疗供给的短缺,迫使患者不得不通过排队、拥挤来获得低质服务。从长期、整体看,这反而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自主定价是否一定意味着价格上涨?短期当中完全可能,尤其是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短时期中。但是长期当中价格是否居高不下甚至持续上涨,则取决于其它一些因素。
由于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价格弹性的必需品,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缓解自主定价在短期和长期造成的涨价压力。
(1)给予具备一定资质的个人和法人经营医疗服务过程各个环节的准人权,以促进竞争。当前尤其要允许甚至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医院、药店、相关企业和学校。如果不改进准入制度,不改变短缺状态,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只要准入制度导致充分竞争、消除短缺状态,长期中自主定价不会导致价格居高不下。
(2)考虑到竞争性非短缺市场的形成非一日之功,从政府抑价到自主定价的转变必须是渐进的。自主定价的浮动范围只能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而逐步扩大。因此改革的程序应当是首先允许具备基本资质的私人和法人组建医疗服务单位,并给予自主定价权,形成一段时间的价格双轨局面,促进竞争;然后逐步放开原有医疗服务单位的自主定价权,最终实现价格并轨;在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之后,再对原有医疗服务单位的产权进行改革,可以由公立改为私立,也可继续保持公立,或者实行公私混合产权。
当前医疗费用过高的表面原因:一是医院在医护人员劳务价格受到压制的条件下被迫采取以药(仪检、手术、住院)养医的措施,二是有关企业与医生共谋。但深层原因是患者缺乏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充分的信息。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便政府放开了对于医护人员劳务价格的管制,药(仪检、手术、住院)价仍然不会下降。
当前政府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最好做法,不是强制限价,因为在产品规格品种易变的行业,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政府价格管制的;应该首先是用制度保障患者充分的选择权。其次是实行强制报价制度,即强制各家医院和药店免费在政府网站的特定网页上如实公告各种医疗费用,消除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强制要求各有关企业免费在网上如实申报各种产品的出厂价,以帮助医院和药店择优采购;通过强制报价形成竞争,迫使供给方降价。第三是充分发挥医保单位的监督功能。只要相当部分医疗费用要由医保单位支付,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又面临同行竞争的医保单位就有动力通过讨价还价降低医疗费用。当然,若医保单位无利润动机和医保市场无竞争,医保单位就可能只提高保费而不去和医疗单位讨价还价,甚至可能和医疗单位串谋。
只要在生产环节制止了垄断引进了竞争,在全部流通环节包括最终的销售环节透明了价格信息,引进了竞争,就一定能够遏制过高的医疗费用。为了防止由于竞争而引发药品质量下降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定期随机摇号抽捡各家药厂(医检仪器厂等)的产品质量,发现问题,黄牌警告;屡教不改,停业整顿。一旦通过竞争使常规药品只能赚得平均利润,药厂就将投入资金开发新药以便获取创新利润。对于新药的价格,同样应当由厂商自主定价,政府不便规定,反而是应当通过专利加以保护。同时通过政府资助来减轻患者负担。
3.在给予患者自主选择权、医疗服务各个环节供给者自主定价权的同时,给予医护人员自由流动、自主开业的权利,但是不给以组织垄断性职业团体的权利。以形成竞争性医护人员劳务市场,通过这种市场形成均衡收入水平,以激励已有医护人员努力工作。同时通过这种市场形成与其它行业均衡的收入差距,以激励足够多的年轻人选择医护职业。与此相配套,放松对医科院校的政府规制,建立竞争性的医护人员人力资本教育培训市场。
(二)市场竞争可以促进效率,但是不能改善要素初始分布的不平等。因此,为了保障国民生存权的 基本平等,政府应当承担资助责任。
1.首先是中央政府应当为每个国民(包括农民和市民)提供平等的初步的基本医疗保险,其金额可以随国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以低于或者等于国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涨幅的速度上升,并且在通货膨胀时实行指数化。中央政府提供基本资助,有助于实现全体国民平等享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中央政府提供面向全体国民的基本医疗资助,也有助于解决人员(尤其是农民工)跨区流动与目前完全由地方政府筹措医保基金之间的矛盾,有助于促成劳动力自由迁徙的全国性劳动市场。
在中央政府提供基本资助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和医疗地方病的需要对当地人追加一定资助。但需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重新定义“当地人”,应由中央政府强制规定在一地工作和生活一定时期以上的国民都应当算是当地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狭隘的地方福利主义。因为过高的地方医疗保险会刺激人口流入,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迫使地方政府把地方医疗保险维持在适度水平。
在政府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个国民还可根据自己的健康和收入情况,自主选择购买商业化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宗教团体和其它慈善机构以及私人针对一些耗资特别大的疾病提供专项慈善救助资金。
政府(多级)、个人、慈善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资金筹措体制,一方面使国民在获取必需的医疗服务方面达到基本平等,同时又可避免全民全额医疗保险制度下政府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快速增长,难以为继的局面。
2.中央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一定比例(固定的或者累进的)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筹措,不必另征新税。个人所得税近来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且增长速度可观,这就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稳步增加。从个人所得税筹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既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公平性(收人低于纳税起征点的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基本医保),也不会另外加重国民的负担。
3.为保证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以促进竞争,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应拨付给医疗服务单位,而应当划入消费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账户。考虑到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异,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可以按一定比例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医疗服务费用也按同一比例从两个账户划拨。个人账户专款专用、节约归己、后代继承,以防止过度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可以对身体较差的人提供相对多一点的资助。至于两个账户的资金比例,应按照既定准则定期调整。一个可能准则是只要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为正,个人账户的年划拨额(剔除通货膨胀)就不能下降,尽管其比重可以减少。
4.为激励患者自主节约医疗资金,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考虑个人现金、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商业化医疗保险和慈善基金五合一的支付组合。个人现金、个人账户的支付有助于防止过度消费,其中个人现金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统筹账户、商业化医疗保险和慈善基金有助于解决患者的资金困难。五者之间比例关系的一个可能的基本准则是较低费用以个人现金、个人账户为主,而大额费用以统筹账户、商业化医疗保险和慈善基金为主。具体的比例应当既相对稳定,又能按照既定准则定期调整。
三、小结
在此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口,尤其需要为竞争性的市场大声疾呼。但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免除政府在推进基本生活必需品(劳务)公平分配方面的职责,同时政府推进公平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逆转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政府对全体国民实行部分资助的竞争性医疗服务市场这个目标模式必须坚持,绝不能倒退。但实现目标的方式必须稳健。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医疗服务单位的自主定价权,医疗服务过程各个环节的准入机制、竞争机制,医护人员的自由流动自由开业机制,三位一体的医疗资金筹措体制,个人现金、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商业化医疗保险和慈善基金五合一的支付组合,这六方面的改革需要综合配套协同渐进。以竞争促效率,抑价格;以政府资助实现公平;以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防止医疗费用非合理膨胀。渐进式配套改革可以选择若干城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但全民初步医保这一项改革必须全国同时实施,不宜分地区分阶层分别实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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