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旅游业中小企业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因此,只能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作为现有旅游业中小企业划分的参照。以饭店和旅行社为例分析了现行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适用性,提出可行的划分标准应该在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旅游业的特点来制定,旅游业中的各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也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适用性
Abstract:Small and medium tourism enterpris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ese tourism industry. But, so far, there has been not a definite categorization for tourism SM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categorization on the basis of "macro-medium-small enterprises categorization in statistics "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urrent categorization, by sampling hotels and travel agencies, the paper argues that categorization for tourism SMEs should be made combined with tourism' characteristics on the ground of "macro-medium-small enterprises categorization in statistic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arious types of enterprises should beentaken into account.
Key words:SMTEs;categorization;applicability
一、引言
中小型旅游企业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旅游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满足多层次的旅游市场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有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类旅游企事业单位38 147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旅游企业,这与我国总体企业规模分布相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2007年6月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说,中国中小企业已达4 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1]。但是,无论从国家行业统计还是从学术界的研究上,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一直没有明确,官方或学术界笼统地使用中小旅游企业概念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中小旅游企业的事实存在和其在旅游业发展中重要地位不相符,如果忽视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那么针对不同规模类型旅游企业的政策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因此,笔者在对中外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研究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阐释我国目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并以饭店和旅行社为例分析了该标准的适用性,以此来探讨我国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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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从研究者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定义中考察。Morrison(1996,p.401)认为传统上旅游业是由小企业所主导的,20世纪90年代至今情况依然如此。Curran(1996)的研究表明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旅游业中中小企业部门占据着明显重要的地位。例如英国小企业部门已由1980年的1.9万家增加到1990年的2.8万家,这些企业中90%的企业雇用人数少于20人。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也有类似特点。但是现存的旅游研究文献对中小旅游企业缺乏概念上的明晰,这是由于多数研究没有定义小企业的性质 (S.J.Page,P.Forer,G.R.Lawton,1998)[2] 。Morrison(1996,P.400)认为小旅游企业是由个人或小团体投资并由其业主直接经营,以个人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正式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有形设施、生产和服务能力、市场份额和雇员方面被认为是小的。Cressy 和Cowling的定义范围更大一些,他们认为小企业没有能力去控制买卖的产品以及给与和接受的信贷的价格……企业由其业主管理。典型的小企业员工认识少于20人,但是也可能是少到只有一个人(业主——管理)或多达500人。
然而目前可能最准确的定义是由Thomas et al.(1997,p.9)界定的,小企业被定义为雇员人数少于50人。这个定义是欧洲委员会的极小(或微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10人)和小企业(员工人数在10到49人之间)的合并后的定义。中型企业的雇用人数在50人到250人间。Thomas et al.的定义在旅游研究中大量使用是因为它不仅使用了比较研究方法,而且它有足够的弹性去具体表现旅游企业的范围而不是仅限定于少于10人。
国外对中小企业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去界定的,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在政策实施上使用的是定量化的定义。主要以雇员人数作为划分标准。对中小企业旅游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经营行为,但是却忽于考虑旅游业内不同部门的特点。例如,Page,Forer和 Lawton对小旅游企业的分析研究中包括汽车旅馆、酒店、餐厅、旅行社和风险旅游经营商,却没有考虑到这些次级部门间在经营上的差异。[3]Burrows 和Curran(1989)指出采用这种极其单一的尺度标准(雇佣人数)划分中小企业意味着太多的同质性被归于小企业部门。为了使研究更有意义,他们倡议依据每一行业的定性研究结果归纳出专门的定义。也同时也意味着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定义不应笼统的界定,要考虑到旅游业内不同企业类型的特点。
我国目前对中小旅游企业的研究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少量文章集中在中小旅游企业融资、应用电子商务和渠道策略等方面,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的研究极其缺乏。
三、我国目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参照标准
(一)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和旅游活动的内容,旅游业主要包括旅行社,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游览娱乐业,旅游用品和纪念品销售行业。这些行业是与旅游者直接发生联系并为之服务,是旅游企业的总体集合,即直接旅游企业。[4]除此之外,旅游企业还包括间接旅游企业和旅游配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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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具有很强的依托性和产业关联度,它的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和产业。而构成一个“产业”的一组企业群,必须满足3个标准:生产相对同质性的产品、使用基本相同的技术、企业数量和他们产出的财物价值必须在数量上达到足以值得从统计上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可是,从供给的角度,旅游企业并不生产同一种产品或同一种服务。饭店总体上提供以住宿为核心的服务,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服务,因此,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旅游业并不符合现行的统计意义上的产业定义,大多数旅游企业实际上都隶属于某一传统的标准产业,并且存在与现行产业分类标准中的许多产业交叉、重叠的现象。李天元教授在《旅游学》中指出:“旅游业不像其他产业那样界限分明的情况只是说明这是旅游业的特点。旅游业的产品和产出的构成涉及多种有关产业的情况同样也是其特点的反映。”因此,从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旅游企业涉及众多的行业门类。如美国产业标准分类系统(SIC)的一项调查认为,为游客服务的部门有 30 多个。澳大利亚工业经济局 1979 年编写的《旅游业的经济意义》分析认为,直接和间接为游客服务的部门有 29 个,涉及 108 个产业门类。[5]但出于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研究需要,笔者从直接满足旅游需求的角度把旅游企业界定为专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的各类企业,即直接旅游企业。
(二)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2月19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中小企业标准的划分是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同年,相继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及《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这两个标准的相继出台使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大部分行业门类,但因为目前旅游业没有在行业门类中或行业小类中专门列出,在1992年改革后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依然没有“旅游业”项(虽然旅游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6],因此,中小旅游企业中除了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外,旅游业中的其余企业都没有明确列出划分标准。
在适用于计划、统计、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旅游业的大量主要经济活动被划归到了F、I、L、N、R等几个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其中“旅行社”作为一个小类存在于“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门类的“74商业服务业”大类下,铁路、道路、水上运输业及航空运输业存在于“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下,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及游览景区存在于“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大类下,与人文旅游景区、景点相关的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和游乐园等存在于“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大类下。
按照以上标准,旅游业四大支柱性企业的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旅行社行业应当执行“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行业的标准,小型企业指标为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指标为从业人数在100-400人,营业收入在1000-15000万元。小型饭店指标为从业人数在4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中型饭店指标为从业人数在400-800人,营业收入在3000-15000万元。各类景区景点的小型企业的指标为从业人数6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的指标为从业人数600-2000人,营业收入为2000-20000万元。小型旅游车船公司指标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中型旅游车船公司指标为从业人数在500-3000人,营业收入为3000-30000万元。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利于促进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根据标准,中小旅游企业会根据这个规则来执行有关的政策,对于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会有一个依据,使各类型企业自行“归位”。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可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更好地促进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中除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旅行社业外,其他企业因为没有明确指出为旅游企业,因此其规模的划分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因此其合理性及适用性都有待进一步分析。
四、现行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适用性分析
彼得•F•德鲁克(Drucker•peter)提出了现代意义的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他认为企业的规模是一个整体概念而不是指企业的某一个方面。决定企业的大小必须考察多方面的因素:雇佣人数、销售额、附加价值(在适用的情况内)、产品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介入市场的数量、工艺技术的复杂性等。同时还要考察企业所属行业的结构,它所占市场的份额以及其它因素。[7]旅游业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在对旅游企业规模进行分类时必须考虑到各类旅游企业特点、性质、内涵和外延,而不能直接借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单一的、可为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中小旅游企业的定义。如果人们的研究焦点是中小旅游企业但是却没有甚至无法解释中小旅游企业的具体分类的时候,那么这是不符合科学研究的态度的。下面笔者分别以饭店、旅行社例,来进一步分析现行划分标准的适用性。
(一)我国中小型饭店的划分标准适用性分析
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有星级饭店12 751家(客房145.98万间),星级饭店从业人员158.04万人,全国星级饭店共实现营业收入1 482.86亿元;全国共有旅行社17957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 654家,国内旅行社16 303家),从业人员28.59万人,2006年,全国17 957家旅行社共实现营业收入1 411.03亿元。[8]根据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算出上述两类旅游企业的平均年营业收入和平均从业人员数。
按照以上的行业分类标准,依据《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中小型旅游企业应当符合表1所列条件。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5170字)
来源:根据《2006年旅游行业经营统计报告》整理
全国饭店每家平均年营业收入为1 160万元,旅行社每家平均年营业收入为790万元;全国饭店每家平均从业人员为123人,全国旅行社每家平均从业人员为16人。可以看出,两类企业的年平均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都远远低于国家统计上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标准。目前,我国饭店实际上并没有按照我国住宿业的划分标准统计数据,而是参照国家旅游局星级饭店统计标准——根据饭店客房间数来划分大中小型饭店,有300间以上客房的属大型饭店,299间以下客房的为中小型饭店,以此标准我国中小型星级饭店的比例在95.3%左右。[9]如果加上事实存在的大量社会旅馆,中小饭店所占的比例还会大幅度增加。以饭店的客房间数来确定企业规模在国外也是较常见的做法,比如希腊的饭店业划分中,大型饭店客房数为大于100间,中型饭店客房数为51-100间,小型饭店客房数为21-50间,家庭旅馆客房数为1-20间。[10]但是更多的国家选择的是员工人数、营业额和客房间数相结合的做法。比如西班牙中小饭店(SMHs)应满足三个条件:员工人数不超过250人;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自主经营。[11]欧洲委员会1996年采用了共同的一个中小企业(SME)的定义,使用了雇员人数的标准,定义如下:微型或极小企业雇用人数少于10人,小企业雇用人数在10-49人间,中型企业雇用人数在50-250人之间(CEC,1996),这个定义在欧洲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各国研究者和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自己的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比如Sungaaed et al.(1998)在其研究中把小型饭店定义为员工数少于25人,Thomas et al.(1997) 认为旅行社、景点和饭店的小型企业的员工数应少于50人。Halcro et al.(1998)认为小型饭店的员工数应该少于15人。[12]结合饭店的行业特点和国外对中小型饭店的划分标准,目前我国中小型饭店划分的适用性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1.我国饭店规模以客房间数划分标准,片面地强调了饭店客房数量的外延规模,但是却忽视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源利用水平、人力资本能力等质的方面。同时,因为客房间数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直接相关,这可能会导致有些饭店为了追求数量,而忽视了内涵式发展。企业“大小”的真正含义应该是竞争力的强弱,而不应该仅仅是规模的大小,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产品、服务、知识、信息等的内在价值量和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
2.我国饭店大、中小型规模的界定以299间客房为限,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划分标准相比明显偏高。此外,我国对中小型饭店的界定比较笼统,到底中型和小型之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社会旅馆和单体饭店,这些饭店是不包括在我国星级饭店的统计中的,他们是被忽视的群体,但是这类微型企业在我国大量存在,据统计,上海市有3 000多家社会旅馆,北京地区有社会旅馆近4 000家,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社会旅馆在解决旺季星级酒店接待能力不足,促进饭店行业均衡发展以及促进饭店特色化经营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我国在中小型饭店的划分方面应该进一步细分,特别应该兼顾微型企业。
3.饭店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用人较多,用从业人员数和资本额等规模量来衡量和把握企业竞争力的大小进而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是合理的。因此,许多欧美许多国家单独采用员工人数作为规模划分的标准。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这种情况也在发生变化。饭店管理借助计算机以后,前台和客房管理用上了计算机,就连员工系统、后勤物资库房管理系统、工程设备系统也都用计算机管理。这样普及计算机管理,不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约了人力资源,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国外和香港地区的饭店用人比例很低,但工作效率却很高。我国国家统计上有关住宿和餐饮业把小型企业的人数定为400人以下,随着技术在饭店中的普及应用,必将不适合今后的发展趋势,更加不利于国际横向比较,当然,这可能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有关。
(二)我国中小旅行社划分标准的适用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我国行业划分标准,旅行社行业应当执行“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行业的标准,小型旅行社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中型旅行社从业人数在100-400人,营业收入在1000-15000万元。学者赵劬在对福州中小型旅行社进行分析时,根据相同的标准对福州地区84家旅行社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其调查结果的进一步测算,显示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旅行社共81家,占总数的96%,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有69家,占总数的82%,福州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的只有四家,大多数旅行社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13]而且这在全国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旅行社的平均从业人员数仅为16人,依据上面两方面的数据,我国中小旅行社的员工人数远远低于100人以下的划分标准,旅行社以员工人数作为划分标准不符合旅行社的企业特点。
首先,旅行社是旅游行业中的中介机构,在国际上,旅行社就单体规模来说,很少有大规模的,但往往是网络化经营,批发商和代理商层级结构清晰,分工明确。[14]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形成垂直分工体系,但是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经营中的“搭便车”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名义上旅行社的经营项目“大而全”,实际上除了少数实行专业化经营的旅行社,大多数中小旅行社没有产品开发、设计上的能力或意愿,导致中小旅行社多数为大社的地接社,在经营内容和手段方面单一,加之利润的微薄,员工人数较之其他旅游企业少很多,自雇佣甚至夫妻店都很普遍。
其次,旅行社的经营中存在着明显的淡旺季,旅行社经营中全日制的专职员工人数与其他行业相比明显减少,兼职员工比较多,尤其是旺季的兼职导游人数更多。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美国的旅行社行业中平均每一个旅行社的全职员工数只有5.7人,89.8%的旅行社雇佣一名或更多的兼职员工[15],即使是美国运通集团公司的总部也只有40多人。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旅游行业中的应用,网络给企业带来了新的产品销售渠道,中小旅行社可以在网上推销线路,寻求国内外代理,酒店、车船公司开展网上订房、订票业务。未来旅行社的大、中、小并不取决于它的单体规模,而是取决于它的网络,即经营网点。因而,旅行社业不宜以从业人数作为划分标准,而应以营业收入作为划分标准。杜江在《近年美国旅行社业发展态势研究》中,将美国旅行社中年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界定为大型旅行社,100万美元以下的界定为小型旅行社。根据当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服务业中小企业标准为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
我国旅行社规模划分的参照标准除员工人数外,同时也考量了营业收入。但是我国旅行社的产业集中度较低。2006年我国百强国际旅行社中的前3位的旅行社(即中国国旅总社、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收入仅占整个行业营业收入的10%左右。产业集中度是用于衡量产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最常用指标,较高的集中度表明更多的销售额或其他经济活动被很少一部分企业所控制,这一小部分企业拥有相当的市场支配力,特别是价格支配力,从而使市场的竞争性较低。通常,产业集中度较低的行业,企业的规模越小,企业的数量就越多,市场竞争就越充分,所形成的企业规模就越合理。但一直以来,我国旅行社的“小、弱、散、差”为人所诟病,中国旅行社业一年的营业收入还不及美国的一家旅游集团,2006年,全国17 957家旅行社共实现营业收入1 411.03亿元,2005年单单一个“美国运通”,营业额就高达291亿美元。我国绝大多数小型旅行社在市场上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使得我国旅行社单体的营业收入较低。如果以营业收入作为标准,必须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的实际营业收入,笼统地以每年1 000万元营业收入作为划分小旅行社的标适用性不佳,应该在全面调查旅行社营业收入的基础上细分旅行社企业自己的划分标准。
五、结论
Burrows和 Curran(1989)主张忽视行业背景来进行企业规模的划分会有严重的方法论上的危险。[16]旅游业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完全照搬其他行业的划分标准对政府的宏观管理和企业的市场经营都是不利的。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应该在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的特点来制定,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旅游业又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因此,旅游业中的各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也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进一步细化。比如饭店的划分标准应以员工人数作为主要标准,标准要适当降低,同时要兼顾微型企业;旅行社业不宜以从业人数作为划分标准,而应以营业收入作为划分标准。
中小旅游企业在市场营销,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成本控制和重新调整能力上都非常有限。因此,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应该明确中小旅游企业的确切划分标准,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政府在市场规制、信息披露和金融服务上才能给予中小旅游企业以更多的关注,使之走上可持续和可盈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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