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工业产权 避免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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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中工业产权纠纷越发凸显。各种侵权案件不断出现。本文试图从案例的角度切入,分析我国入世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外贸企业在进出口经营中经历的各种工业产权侵权现象及问题,着重从工业产权的两大方面——商标与专利分别讨论各自存在的侵权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对外贸企业有所借鉴。
  关键词 外贸企业 工业产权 专利 商标
  
  随着对外贸易领域近三十年来的不断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壮大,外汇储备不断扩充。在中国外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和谐之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形式多样: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特保措施、知识产权、337条款等。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工业产权纠纷案不断出现,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从专利与商标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外贸经营中工业产权的现状及对策。
  
  一、商标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侵权案件以侵犯商标权,尤其是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为主。
  
  (一)对外贸易活动中擅自指定使用商标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6年,在山东某板材公司侵犯熊猫文字图形商标案中,案件当事人同东南亚某公司进行板材贸易,外商为使货物到达某国港口时便于识别提货,指定山东某板材公司在板材上标注熊猫文字图形商标,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后经查,熊猫文字图形商标为浙江某公司在板材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使用合同指定的商标时忽视了该商标已被国内企业注册的事实,从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在进口过程中也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某沥青进口商进口了一批SK牌沥青,在国内销售时被韩国SK公司某代理商举报。经调查,该批沥青为外国一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SK牌沥青在我国沥青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1/4,产品知名度较高。国内这家沥青进口商为提高自己进口产品的知名度,扩大销量和抬高价格,便要求供货的外国企业在产品上标注SK商标。经查证,SK为韩国SK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偷梁换柱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不能在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对外贸易活动中因商标使用许可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7年8月,连云港某紫菜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紫菜使用的是外商许可的某商标,并持有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查证,该外商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并非其所有,而此商标在我国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鉴此,外贸企业在拿到相关证明文件时,要认真调查、审核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及真正的商标合法专用权人。
  
  (三)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近年来,以定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一直占据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同时,由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目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国内加工企业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国外委托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如:国内某紫菜加工企业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擅自增加产量,除返回委托方订单产品外,将多生产的产品标注委托方商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由于委托方的商标已在我国取得专用权,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时,国外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并自行销售,那么,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再一种是国外企业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委托国内企业定牌生产加工侵权产品,侵犯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贴牌加工的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例如:有一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鞋8900多双,价值4万余美元。根据顾客要求打上了欧洲著名品牌PU商标。当用集装箱运到比利时港口后,客户通知生产商此鞋因侵犯知识产权无法入境。对生产企业来说雪上加霜的是,在海上往来四十多天的鞋被退运到始发港后,还得缴纳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而此批鞋本身并不存在品质或规格原因,虽属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却因商标侵权不能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因此,严格审查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及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企业仅在其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而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此时国外企业若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也会涉及商标侵权问题。2002年“耐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2000年初,某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并出口到西班牙。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虽然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类似的案情和相同的判决结果应当引起我国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许多侵权企业并非出于恶意。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受委托替他人加工的,加工好的产品也是如数出口,返还委托方,自己没有销售,只是赚取一定的加工费,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负责。这种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不熟悉所产生的错误想法必须摒弃。我国外贸生产企业在接受国外企业定牌加工生产时,首先,要弄清楚该商标在我国是否是注册商标;其次,弄清楚国外委托方是否该商标在我国的专用权人,若是,放心生产;若否,则须明确国外委托方在我国是否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未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检查。外贸企业只有认真学习有关商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才能减少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外贸企业还要关注生产及销售贴牌产品的授权有效期,若合同授权有效期届满,应停止生产销售或应在商标有效期内续签合同。否则,出口企业会面临风险及经济损失。例如:某海关2007年下半年查扣一批贴牌PHILIPS的摄像包,价值9万多美元。该海关在检查时发现,其产品的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底,已过期大半年,且出口企业并未与商标权利人续签授权合同。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某海关最终将该批货退关。
  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接单时,一定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制定保护商标权条款及商标侵权时的责任条款,这样才能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做到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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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
  
  在专利侵权案中,我外贸企业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要警惕“专利陷阱”。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可以解读何谓“专利陷阱”。
  一是我们较为熟悉的发生在2001年4月份的我国出口DVD事件。以低成本和廉价劳动力打造的因“中国制造”而日渐普及的DVD突然遭到通牒,欧洲专利权商们叫嚷着跟中国厂商要许可费,因为在这个包含2000多项专利的产品中,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过20项,这意味着中国制造商需向欧洲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这将使每件产品平均增加21.3美元的成本,制造成本的激增使“中国制造”的惟一优势荡然无存。在“中国制造”的概念被普遍接受的同时,这些“意外”成本使本来顺畅的国际销路被阻滞,所有的DVD专利拥有者都承认,中国是这个市场的缔造者和培育者,如果一开始就有专利费的说法,DVD市场早已夭折。
  其次,在彩色电视机生产方面,也有过严峻的形势。美国的无线电技术转让公司掌握了很多专利,尤以RCA公司和GE公司最具代表性,这两家的专利加在一起就有两万多件。RCA公司曾经向我国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大电视机生产厂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提出了按一台一美元来支付使用费的具体标准,以每年出口100万台计,所支付的使用费也是相当可观的。
  这就是所谓“专利陷阱”。当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时,没有人提出有关专利使用费问题,而当开拓产品市场成功,准备大量收取利润时,专利权人便会收取专利使用费,动手瓜分市场。无论将之称为坐收渔翁之利也好,诱敌深入也好,先赔后赚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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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外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战略的运用可谓得心应手,也可看出法律对专利实施保护是不争的现实,看出实施专利制度的实质:即法律在保障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的同时,使专利技术尽早公开,受益于社会。我们的企业要有专利意识,在计算产品利润时,要考虑到所有的专利成本代价。
  
  (二)企业要避免进出口经营中专利侵权
  在我国为生产电子手表而引进瑞士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线当中,日本对电子表的关键元部件步进电机拥有专利,但瑞士厂商在同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却隐瞒了这个情况,合同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然而,当我国此类产品大量出口时,以精工集团为代表的诸多日本厂家却提出这是侵犯了他们有关的专利,要求我们支付专利使用费。
  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上市后很受欢迎,销售量占国内市场的40%以上,小天鹅公司随即瞄准国际市场。但由于缺乏专利意识,向日本市场出口的小天鹅洗衣机,造成了对日本专利权的侵犯,不得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上述两例说明我们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中,加强专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当产品拟出口到外国或进口到国内时,进出口商应确定这种产品不侵犯他人尚有效力的专利,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风险。那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必须学会并掌握与进出口产品相关的专利检索手段,检索费用并不大。同时,可以委托专利顾问或专利代理律师等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但可以帮助从事检索等事项,还会提出避免侵权的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如何进行技术性的处理或者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进行辩护,使企业在制造和出口销售有关产品时避免侵权,做到心里有数,居于主动地位。这是避免侵权最具效率的一种方法。
  倘若企业收到侵权诉状,要积极应诉。我们有的企业在收到侵权诉状时,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不积极应诉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两个原因值得关注。其一,产品确有侵权之疑;其二,诉讼费较高。无论何种原因,不应诉势必造成法庭上只有申诉方,对被诉方将十分不利,因为对专利侵权警告信置之不理,一旦侵权成立,就会被对方指控为故意侵权,判罚的赔偿额比一般侵权高三倍;侵权产品还将被海关驱除。应诉,有可能争取庭外和解,交纳一笔专利使用费;若能提供非故意侵权的证据,可缩小赔偿金额;若能进一步向对方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对方有使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则将更有助于妥善解决双方的专利纠纷。所以,收到专利侵权警告信必须做出恰当的反应。
  
  (三)境外参展中国企业专利侵权
  2006年10月初,在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我国3家企业被“赛诺菲一安万特”集团指控专利侵权,随后法国内政部有关部门对这3家企业的6名参展代表进行了扣押,并展开了司法调查,当天参展的中国医药企业全部“弃柜”回国,造成了中国企业都有侵权嫌疑的恶劣影响。2007年3月德国汉诺威电子展上,我国不少于20家MP3生产企业的展品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德国海关查扣,原因是这些公司使用的MP3技术在欧洲受专利保护,而这些企业没有向提出查抄要求的意大利Sisvel公司交纳专利费。2008年3月,作为为飞利浦、法国电信进行MP3相关专利管理的公司,意大利Sisvel带领多名警察、海关人员与检察官冲进全球三大IT展会之一的CeBIT,针对参展商侵权行为进行“搜索调查”,被查抄的51家参展商中,24家来自中国内地、12家来自台湾、3家来自香港。2008年8月,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如期开幕,数个月前的CeBIT展上的一幕再次上演。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亚洲产展品。受到波及的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多家知名企业。这种粗暴的行动首先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声誉影响,后来有的发现是一场“误会”,有的双方达成专利授权。此类事件的屡次发生清楚地表明,我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必须首先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
  参展企业的产品遭到别人投诉或被诬陷侵权时,参展企业应冷静处理,积极应对。避免在现场发生直接冲突。尽可能提供未侵权相关资料;一旦在辩诉中失败,企业可通过向专利所有人申请许可使用的方式继续获得生产经营资格。
  事实上这些年的知识产权博弈的背后是对迅速膨胀的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市场利益的争夺。中国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过程中,要反思自身海外竞争策略,避免同质化、解决专利问题,也须在必要时正面应战,避免被动挨打。比如联合起来与专利所属公司谈判,或检查对方的专利是否还有效等。
  当然,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自主创新,拥有并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培育并发展自己的商标。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将会越发凸显,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还会出现。中国企业贸易竞争对手也将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中国企业日益增长的竞争力予以抑制。中国企业对此应该及早应对。
  
  
  参考文献:
  注意规范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中国工商报》,2008年8月15日。
  马秀山:《成功与失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
  甬关、殷浩:中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新考验。《国际商报》,200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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