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价值
摘要: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分析,文章认为,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使规则制定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具有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保障劳工与公平竞争关系的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增强公众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强化其决策能力和打破信息垄断的法律价值。
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就为快速解决WTO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准司法途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争端数量不断增多,性质亦愈加复杂,越来越多的涉及环境保护、劳工保障等问题,给WTO争端解决机构带来了挑战。非政府组织因其专业性和社会活动广泛性等特点愈加广泛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近些年来开始涉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没有就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规则的制定方面仍存在很多限制。本文拟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价值研究。
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
WTO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而成立的,其宗旨之一是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因此从一开始WTO的政策制定者就将重点放在了如何逐步拆除贸易壁垒和资本流动壁垒、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的问题上,并成功地制定了促进全球市场扩展的有利规则并予以良好实施,可是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等方面的问题却很少关注,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然而,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再仅限于贸易纠纷的层面上,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环境、劳工等社会问题,大部分非政府组织则致力于这些没有得到WTO足够重视的正确的社会目标。目前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和所反映的观点主要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劳工保障两个方面,下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世界经济与环境保护、劳工保障协调发展的价值进行分析。
(一)对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
促进自由贸易和加强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由来已久的,贸易主义者担心过分关注环境保护会导致新的保护主义,即“绿色壁垒”;而环境主义者则批评这种推进贸易的倾向,认为所谓的自由贸易就是在促进就业和赚取利润的驱使下放弃环境方面的价值。在WTO体制下,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WTO现在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之间的互动性以及如何在不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的条件下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设法解决对于环保主义者提出的关于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问题。
但是,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有一些不相容的地方。例如,从人员组成来看,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主要是贸易专家,而不是法学专家,当然更不是环境法专家,因而,专家小组可能缺乏多边环境条约的知识,对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不能正确处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弥补上述的不足,他们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独到的、全面的观点有利于促进WTO有关环境的立法,制止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强WTO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等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可以帮助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争端时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中寻求平衡,选择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够保证环境质量,既符合长期效益又实现当前利益的恰当的结合点。
(二)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的价值
劳工权利代表着一个经济问题,因为劳动力成本是构成货物交易价格的一个因素,具体而言,保护劳工权利必然要增加劳工的福利,提高劳工的工资,这会相应提高货物的价格,反之则反。这会导致:在对劳工权利采取低保护甚至不保护的国家,劳工在非常糟糕的条件下工作以维持低生产成本,使得这些国家的产品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口至其它国家。这一方面使得其他生产同类或相似产品的出口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大大削弱了进口国国内产品的本土优势。如果其他出口国和进口国对于劳工权利提供了相当多的保障,则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可能导致这些国家工人失业率的上升。因此许多观察者认为一个国家如若不能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那就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造成不公平竞争,最终还会影响到货物的流动。
WTO倡导的不仅是一种自由贸易,更强调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公平性,成员国采取不同的劳工标准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就造成了贸易竞争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因此,美国曾提出应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谈判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劳工保护支持者极力倡导的被国际劳工组织认可的五项国际劳工权利,他们认为应该是WTO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的最低标准。这五项权利是:协会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自由;拒绝被迫或强制劳动的自由;为成年人就业设定最低的年龄;为工作条件设定最低标准的措施。在1999年底的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美国试图发起旨在将最低劳工标准引入WTO协议的谈判,但因受到其他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无果而终,因为这些国家担心美国提出过高的劳工标准超出了他们国内所能承受的水平,认为这会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壁垒,从而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劳工问题一直是备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关注的问题,WTO也在进行各方面的努力以妥善处理,包括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因为WTO的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因为劳工问题牵涉到人权这一比较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甚至可能会使一项贸易争端逐渐淡化成国内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利益的冲突,这是任何成员国都不希望看到的;此外,一旦上诉机构对涉及劳工权利的争端进行裁决,那么成员国就必须严格按照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提高劳工的福利、工资水平等,这可能会增加一国的财政负担。因此,成员国常常不愿意在争端中提出劳工问题,这对于劳工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切实充分的保护。而非政府组织对劳工权利和工人工作条件时刻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关心,所以他们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参与可以表达关于劳工保障的观点,切实维护工人的权利。
当成员国一方引用保护劳工权利构成贸易壁垒这一诉由而将争端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处理时,劳工保护专家团等非政府组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工作条件、童工和合同工的使用等问题上可以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独到的见解,从而有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考虑贸易发展与劳工保障之间的平衡,为WTO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竞争贸易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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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非政府组织参与对于WTO争端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和利益,不同于成员国代表的利益。成员国因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对于WTO争端的参与是有一定限度的,他们所提出的观点可能只涉及到国家所最为注重的某一或某几方面,但在代表公共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常常有某部分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和利益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有些领域的事务和管理,国家、政府组织不能够、不愿意或者不应该、不便于进行,而非政府组织是一个独立的团体,不受任何国内或国际政治力量的控制,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民间意见,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公众的声音,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它们能够帮助减少公众对于WTO只注重国家间秘密会谈,而将广大公众拒之门外的做法的猜疑,从而加强社会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以及“司法性”的信心。
(二)有利于强化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能力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仅仅是贸易层面上的纷争,而是涉及到环境、人权、劳工等多方面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及越来越多的技术性问题,这就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访机构处理争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涉及面日益广泛、性质日益复杂的争端,本来就资源有限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开始有点力不从心了,这影响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决争端的效率和公平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种缺陷,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不谋求执政,这种非政府性质使非政府组织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因素的干扰,而能长期始终如一地追求相对单一的主张和目标。
非政府组织在各自的领域集结了大量的人才和信息技术资源,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尤其是其通过各种社会活动,直接与各地的自然资源、环境、人民打交道,掌握了大量的地方性知识和本土性资源,完全可以针对特定的相关案件作出深入翔实的时事分析和法律论证。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减少WTO争端解决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有助于专家组和上述机构在做出结论时更注重对WTO条约的合理解释和成员国权利义务的确定,从而提高报告的质量。
(三)有利于打破信息垄断制定适宜的贸易政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同时也是“规则导向”转化成“司法导向”所要求的。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到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其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作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内构架成员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互补所短、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的不同性质的解释常常会使得平衡多方利害关系的天平发生不同的倾斜,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倡导的“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规则导向”取代“权利导向”的原则不符,无法实现争端处理的“专业化”和“法制化”,从而造成规则制定与实践操作的脱节,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可以使两者充分结合起来。因此,进一步提高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法律地位,给予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李英明.市民社会的全球化发展[J].国政研究报告,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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