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出口商更透彻地了解FOB术语,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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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代理,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图理论或者拒付,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有任人宰割,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针对保险“盲区”,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可在货交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代理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代理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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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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