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面临国外反倾销及其应对措施

时间:2024-04-26 11:23:3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该项贸易保护措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中国企业;应对措施;行业协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加入世贸的6年间,我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28.5% ,进出口总额翻了两番多,跃至世界第三位,其中出口跃居世界第二位。2008年中国对外贸易将增长15%左右,比2007年的增速有所放缓。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些国家逐步取消了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然而,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而我国也成为该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我国已成为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的国家近40个,其中80%案件均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最多,近几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并有欲演欲烈之势。
  4.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及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在国际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5.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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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1.外因方面
  (1)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经济危机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导致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各国都希望通过扩大出口刺激本国经济,推动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因而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又如,采用“参照国”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不负责任。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截至2007年,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28.5%,进出口总额翻了两番多,跃至世界第三位,其中出口跃居世界第二位。2008年中国对外贸易将增长15%左右,比2007年的增速有所放缓,进出口总额有望超过2.4万亿美元。与此相反,西方国家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以及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反倾销。此外,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缺乏创新。另外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50万元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果更使国外的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有增无减。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4)其它原因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太闭塞,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府政策指向。我国企业本身组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则无所适从。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外国反倾销虽然针对我国但对其个别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了一批稳定的贸易伙伴,但并未对这些关系加以进一步巩固,造成了我国产品在受到不合理制裁时,进口商爱莫能助的情况。另外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1.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的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完全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使西方国家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
  (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为成交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倾销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
  2.从企业角度看
  (1)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3)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6)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白玲杜创:《反倾销法中的损害权问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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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凌慧明:《WTO反倾销法的宏观分析—以国家利益为视角》[J].法学评论,200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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