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出发,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竞争优势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
依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方面:(1)过境交付: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性存在:通过一成员的法人在另一成员境内的商业性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由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涉及范围很广,根据IMF编制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服务贸易主要包括以下11个部分:(1)运输:(2)旅行;(3)通讯服务;(4)建筑服务;(5)保险服务;(6)金融服务;(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8)特许权的使用和许可费用;(9)其他商业服务;(10)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11)别处未包括的政府服务。
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199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2.05亿美元,1995年上升到443.52亿美元。2003年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为1020.40亿美元。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345.67亿美元。200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达到 730.14 亿美元。从1990年到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1.8%,其间增长了13.12倍。1990年~2004年世界服务贸易平均每年增长8.71%,我国的增速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但就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重而言,2004年出口仅占全球出口总额的2.8%,进口仅占全球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3%。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依然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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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弱
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出现逆差。1995年为-60.92亿美元。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依次分别为 -56.00亿美元、-59.31亿美元、-67.83亿美元、-85.72亿美元、-96.99亿美元和-39.32亿美元。在服务贸易总额增加的情况下,贸易逆差的增加总的比较稳定,但并没有改变不利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逆差缩小,但由于时间较短,难以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状况得以改善)。
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通常使用两种指数指标:贸易竞争力指数(TC)和比较优势指数(NER)。前者指某国产业或产品的进出口差额与总额之比。TC的绝对值小于1,当其值为正说明贸易竞争力较强,当其值为负说明贸易竞争力较弱。后者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其计算公式为:NXij=(Xij-Mij)/(Xij+M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近平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
王国安等(2005)计算了1998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的TC指数,各年TC指数依次为:-0.05、-0.09、-0.08、-0.08、-0.08、-0.07。康承东(2001)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199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无论是从贸易竞争力指数的结果还是从比较优势指数的结果看,我国服务贸易在整体上都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
在我国服务贸易总进出口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位是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2001年~2004年旅游和运输的进出口(除2003年的出口)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均超过60%。扣除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服务贸易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出口所占的比重却比较低。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而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产业,发展速度却相对缓慢。
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服务贸易的顺差主要来源于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服务贸易的逆差则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进口增长比较明显,比重逐年增加,成为贸易逆差主要的新增来源。而其他服务行业的进出口变化不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或资源密集型服务,进口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尽管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我国服务贸易无论是从总进出口结构看还是从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看,我国在国际竞争中都处于比较劣势。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的结构调整。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1998-2000年服务业各行业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比重的3年平均值,超过10%的只有房地产业,为13.2%;超过5%的只有社会服务业,为6.1%;其他行业都很低,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3.3%、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2.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为0.2%、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为0.2%。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尽管运输业中的海运运输和速递业务、会计服务业和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已有很高的开放程度,但大部分重要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4.是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和《律师法》等法规,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现有立法未成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1.立足比较优势,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
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在国际产业体系中的定位理应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门生产并出口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和服务。我国服务贸易在旅游、运输、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国内政策可以适当向旅游、运输等优势行业倾斜,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可以通过改善旅游环境,提高劳务输出素质,使我们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一国要确定自身的对外贸易优势,仅仅靠比较优势是远远不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竞争优势。为此,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必须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重点发展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具有高附加值服务。与此同时,应大力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提升各种服务的内在价值。
2.合理利用WTO规则,积极稳妥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整体增长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逐步开放零售服务业、物流运输、电信、银行业、保险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服务。中国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稳妥地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问题上,采取有计划、逐步开放的灵活政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和条款,实行渐进的开放政策。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TS),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在GTS原则下,我国应对我国国内需求较大的处于劣势的服务行业,根据李斯特的幼稚产业理论,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以保护,进而实现我国服务贸易的均衡发展。同时,按照入世承诺和各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优先开放一些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行业。通过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与国外同业的充分竞争,发展和壮大这些行业。利用率先开放的服务行业的技术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滞后开放的服务行业发展,从而实现服务贸易整体增长。
3.打破服务行业的垄断,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电信、金融、保险、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广播电视等大部分服务行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市场准入限制十分严格,国有企业占绝对主体地位。市场在服务业的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大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还是由政府制定和管理,市场机制在服务领域尚未完全形成。
国有资本垄断大部分服务行业,由于缺乏竞争,其结果服务成本居高不下,服务价格高,创新不足,服务效率低下、透明度低。近年来对垄断性服务行业的改革仅限于在原有国有企业“分拆”之后的企业之间开展竞争。但效率提高并不十分明显。垄断性服务行业的改革必须以打破垄断为突破口,以促进竞争为手段,不断增强服务业活力。
4.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我国服务贸易持续稳定地发展,必须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参照GTS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服务贸易领域内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状况,在理顺现有各种法律法规与服务行业内部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服务贸易法》,形成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疏而不漏的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这样,在我国服务贸易遭到重大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就能按照《服务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另外,对那些已经承诺逐步开放但尚未完全开放的服务领域,随着开放的程度加深、开放的时间进程临近,及时制定和完善《服务贸易法》,也可以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无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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