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在税收改革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关于环境税的争议已不是单纯的征收与否的问题了,而是如何征收的问题。在现有税收体制下,如何不增加税收负担,做到社会环境的全面稳定,对环保的意义来看,环境税无疑将使得人们更加重视环境的变化,对于改善恶劣的环境,提供优良的资源性管理都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关键词]环境税 税种 体制
中国学术界早就开始了关于环境税的讨论。虽然环境税目前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但从国际、国内的综合环境分析,环境税开征已是必然趋势,且时间不会遥远。
一、碳税
碳税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泛指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征收的相关税中,或者与环保相关的税收。能源税,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相关税收,包括所得税、资源税等。三者比较,环境税最宽范,即碳税可以是环境税当中的一个税目。因此,碳税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税种,包括能耗税、消费税等,通过对这些税费的改革,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也可以将碳税列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可以单独搞一个碳税。但是把所有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全部归纳为碳税,即中国单独搞一个碳税,是一种理想中的模式。这样对中国的资源保护、对节能减排能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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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环境税和环境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早就有环境税收政策。如:以消费税名义出台的“燃油附加税”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环境税,因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税中的一些减免条款,实际上也体现了环保的理念。这些环境税收,可以称为“融入型”的环境税。而单独设立一个环境税,则仅仅是整个环境税收中的一个“独立型”的税收政策。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环境税。现在有些专家提出的环境税,实际上专指设立一个新的环境税税种。
现在提出的环境税概念,是专门辟出一个新的税种。要在短期内全面推行费改税有一系列技术障碍。首先排污收费的费率难以直接转换为税收的税率。在我国,各地征收排污费使用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征收的费率不仅与环保部门的征收能力有关,还与地方政府的关注度、企业的认识、以及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直接相关。环保监测能力强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税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收部门的能力建设,两者难以直接转换。
另外,从理论上看,税收与政府性收费最大的区别是,税收强调“中性”原则,收费更加强调“调控”,收费的资金基本用于形成专项资金,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作为预算分配。如果费改税,会丧失排污费目前作为国家调控环保资金的作用。
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排污费还承载了更多的职能,特别是已经被用做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未来将要推广的排污权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费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础。一些专家认为,是否用环境税取代排污费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环境税应是新税源而非新财源
环境税是对消耗能源、占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的征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而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税基的确定。相比其他较易量化的指标,对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的测算显然难度更大,所需技术水平也更高,对纳税企业、环保及税收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均构成一定要求。
其次,税率的确定。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环境税的立税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增长,它可以成为一个新税源,但绝不能成为新财源。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尺度:税率过低难以显示调节效应,也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过高又会造成生产抑制,甚至会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从实践经验看,各国对环境税设立与征收并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因此,中国特色也应该是中国环境税的应有之义。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彻底转变尚需时日,人们消费模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也远非一日之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税固然该征,但也需慎征。准备要充分,太过草率和太过激进都难免会事倍功半。
四、国外环境税体系分析
就制度建构而言,有学者将环境税法律体系区分为独立型环境税体系和融入型环境税体系。独立的环境税由一般环境税、污染产品消费税和污染税组成;融入型的环境税则是利用消费税和资源税等传统税种的“绿化”而成。
目前鲜有国家完全建立起了独立型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一种综合的方式,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进行绿化,并配合新税种的开征来逐步建立起环境税收体系。所谓“税制绿化是指通过取消和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益的税收政策和补贴,开征新的环境税,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采取这种方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时间短,仍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效性研究还不足;另一方面,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还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税收体系的总体平衡问题。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是长期的过程,直接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讨论上,否则,再完美的制度构建也将流于形式。
五、环境税的环保意义
税收政策来促进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这包括消费税、能源税中有利于环保条款等。
参考文献:
[1]左少君.如何完善环境税费制度[N].中国税务报,2001.
[2]王健.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4,(5).
[3]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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