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贡献日益加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生力军”。在境外投资方面,民营企业也表现得很积极,已经成为了我国对外投资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和新的增长点。尤其在当前全球所有的经济体都在依靠财政政策刺激的情况下,我国紧密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将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并进一步提振我国经济。
据商务部统计,国有企业占对外投资的比重从2003年的43%下降为2006年的26%,私营企业则在2006年上升为占比12%;另外,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来看,私营企业占我国2007年对外投资主体数目的11%(位于投资主体数目的第三位),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民营股份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等等)占43.3%(位于境内投资主体数目的首位),国有企业占19.7%(位列第二)。2008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者继续保持多元化格局。有限责任公司占对外投资者的比重上升到50.2%,较上年提升了近7个百分点,位于投资者数量的首位;国有企业占整个投资者数量的16.1%,比重较上年下降3.6个百分点,位列第二位;私营企业占9.4%,位于投资者数量的第三位。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
民营企业成为我国境外投资的重要主体之一,一方面,这是我国民营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身处竞争充分的行业(这些行业均面临着经济全球化时代各类大型跨国公司的激烈甚至于“残酷”的竞争压力),它们对通过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外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有着更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政府近期频频出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有关。我国政府基于对经济全球化和民营企业具体情况的把握和认识,不断出台各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政策以应对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
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3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政府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005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采取具体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2007年5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商合发[2007]94号)。该文件指出,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形成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文件在行政审批体制,财税、融资、外汇、保险政策支持,对外投资的引导与服务等等方面给予了民营企业广泛的鼓励。商务部和全国工商联也于2004年5月建立了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常设机制并就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问题召开高规格的专门会议。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早在2000年就发布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接着发布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此类企业实际上绝大多数均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006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初随即又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进一步便利了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均起到了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效果。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通知》),该《通知》主要是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2010年7月26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这个《通知》虽然是对上一个《通知》的具体分工,但也表明了中央政府为打破民间投资“玻璃门”的决心。
另外,我国许多经济发达省市也出台了鼓励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例如,福建省注重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积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排忧解难,制定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鼓励政策。具体包括,在财政资金扶持方面,对年带动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企业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年带动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加工小区,给予100万人民币补贴;对境外贸易网点,其办公场所租赁费、设立企业费、工作人员1人往返交通费、1个月内的生活补贴费给予50%的补贴等。再如,浙江省也非常重视和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省政府出台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简化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并专门设立了扶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专项资金。再有,在国家和省级政府的带动下,一些地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在考评奖励、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民营企业“走出去”跨国经营在各个侧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营造T--个良好的环境,如温州市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2004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中就规定:“鼓励我市品牌产品走出去,努力打造国际品牌。凡在境外注册的我市知名品牌及在境外开设专卖店(柜)或开展外经工作有创新的,给予补助。”
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独特优势
相比国有企业而言,我国民营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具有政治上和运作机制上的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许多东道国国家对外来的主权投资(指由主权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等)抱有极为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担心投资国政府利用投资干预影响东道国本国的政治、经济运行,另
一方面担心会引发民族情绪激烈反应,造成社会混乱,而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一般不会触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敏感神经。其次,民营企业在“走出去”事宜上更是具有产权清晰、经营决策自主迅速的灵活运作机制,能够对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迅捷有效的敏感反应(资源能源类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存在诸如不计成本追求政绩、决策慢、激励约束不足等明显的缺点)。同时,民营企业因市场而诞生。那些能够生存下来的企业都经历了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的艰辛历程,其识别市场风险的能力要比许多国有企业“技高一筹”。所以,尽管单个的民营企业实力不如中央企业,但只要民营企业战略正确、措施得当或合纵联合,必然能够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大有发展。
良好的海外人脉基础。我国海外华侨华人众多,据有关学者研究测算,当前中国在海外的华侨华人已超过3500万人,被认为是全球最大的移民群体(称“有水源的地方就有华人”)。以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为例,该地区在近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人漂洋过海到海外谋生发展。据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海外温州人和港澳温籍同胞总人数已达42.5万(当前温州市户籍总人口为790万),主要分布在法国、美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新加坡等93个国家和地区,温州已经成为我国著名侨乡之一。海外温州人在世界各地艰苦创业,从最初以从事餐饮业为主逐渐扩展到现在的贸易、工业制造、资源开发、房地产等多种行业。海外温州人在国外以成立商会的形式团结起来,谋求共同发展,同时以他们拥有的信息优势、市场营销网络优势等为温州民营企业提供了“走出去”跨国投资的良好支撑。可以说,众多的海外华侨华人及其商会是推动民营企业成功“走出去”的重要人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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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产业基础。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之后,制造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门槛不断放宽允许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由此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产业基础更加雄厚,涌现出了一大批有实力进行跨国投资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贡献率日益增大。据2006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纂的民营经济蓝皮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5—2006)》指出,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外贸易的生力军,“十五”时期是我国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5年。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中国内资民营经济在CDP中的比重约为50%,外商和港澳台经济比重约为15%,两者相加约占国民经济中的65%。民营经济还吸纳了劳动力增量和存量转移的绝大部分,至2005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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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产业中占就业比例高达84.1%,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也已达75%以上。2000年以来,民营经济税收增速快于全国税收平均增长速度。从税收总量看,目前民营经济税收比重已经超过国有经济,在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70%--80%。民营经济还是对外贸易的新兴主力,企业“走出去”的生力军。民营经济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到2005年已达77.8%。这里,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民营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支“方面军”,其中尤以浙江省的民营企业发展更为典型。地处东南的浙江在耕地少、资源乏、国家投资少的基础上成就了发达的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形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令世人瞩目。
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林毅夫在论述中国公司海外投资问题时指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应该以私营企业为主。他指出,缺乏经验、好大喜功、缺乏人才、官僚作风、激励机制不健全以及资本外逃是投资失败的六大通病。而私营企业大多产权明确,善于在海外市场中寻找缝隙生存。商务部研究员邢厚媛通过对我国2003年对外投资形势的分析,指出,民营企业已经开始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投资力量之一。
民营企业境外资源能源类投资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的对外投资领域非常积极。以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为例,该地民营企业非常重视对资源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近年来,温州民营企业的境外资源能源类投资分布在非洲、东南亚、独联体、拉美等国家,主要项目如:温州平阳县华原合金材料公司在越南青化省投资设立北海公司开发铬矿资源(中方占股80%);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以投标方式获得刚果(布)63.6万公顷的林地开采权;广寿集团获得朝鲜钼矿的开采权,目前开采顺利并将扩大投资;中日天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在柬埔寨投资300万美元,进行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工及销售等。
但是,从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总体实践来看,国有企业仍然占据主力军地位,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民营企业实力所致,同时也和我国政策偏重支持国有企业有关。如,中央国有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往往能够比较讯速的获得融资,但具体对“草根性”的民营企业来说,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担保非常难以实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的母公司为境外的子公司能够提供的贷款担保数额限制极严,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也不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使得境外投资企业融资能力非常有限。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末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国有企业比重多达81%,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占的比重还很小。当前,我国进行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数量不多,个案规模较小。如,在资源能源类境外并购实践中,我国实施跨国并购的民营企业较少,迄今为止,走出国门进行境外并购的民营企业屈指可数,资源能源类海外并购的民企更是少的可怜,比较有名的也仅只2007年9月沙钢斥资约1.08亿美元收购英国斯坦科(stemcor)控股公司旗下的澳大利亚萨维奇河铁矿(Savage River)90%的股份一例,算是国内民营企业最大的一起资源能源类海外收购案了,但与世界同期并购案相比则差距悬殊。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但实践中,我国的境外投资相关部门仍然对民营企业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大多持有“不关注、不信任、不支持”的消极歧视态度,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所占比重非常微小,没有使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各种优势得以彻底发挥出来。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上述事实极不合时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全球布局挑战的形势日益严峻,在我国综合国力和民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和民营企业应进一步重视“走出去”战略。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借鉴国际经验(如韩国成立的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成立专门机构为民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的相关咨询信息服务。将大型民营企业所投资的资源能源类项目更多的列为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同时加大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境外投资氛围。从当前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看,我国要在帮助民企克服资金、信息等瓶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机制灵活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利用其市场经济的“纯粹”身份,减弱部分东道国对我国企业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过度“政治化”认识。最终实现使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两驾马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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