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竞争性市场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样面临的是“价格——成本硬约束”,这种约束机制保证了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相一致;而在垄断性市场中,国有企业面临的则是“价格——成本软约束”,这种情形下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往往有悖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对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企业,政府管制的重点是价格和激励约束机制,要突出对成本指标的重视,以外部强制力实现“价格——成本硬约束”;对行政性垄断企业,要积极消除,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此外,要坚决抑制垄断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竞争领域扩张的行为。
关键词:竞争性市场;垄断性市场;国有企业行为;社会福利
一、 导言
从“国退民进”到“国进民退”,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的热烈争论,然而却依然莫衷一是。如何合理评价国有企业的本轮扩张行为,其对社会福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既是一个新命题,也是一个备受关注和富有争议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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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行为目标
1. 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着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主要承担公共政策工具的职能性质。遵循西方国有企业演进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有企业是内生于市场的,其性质就是弥补市场缺陷、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宋宪萍、范歆,2005)。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承担公共政策工具的国有企业更为确切的名称是公共企业(Public Enterprise),其根本特性是公共性。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是否存在本质差异?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有差异的。黄速建、余菁(2006)将有影响力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观点是相同论;第二类观点是大体一致论,即在在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会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发展方向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一致的;第三类观点是本质差异论,认为必须探索和建立“具有社会主义内涵”(纪宝成,2004)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性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陈佳贵,1999)。
抛开上述争论,本文认为,界定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形成逻辑和目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不是内生于市场,按照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的理论逻辑,国有企业的产生及其特殊的治理结构,是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所诱致出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但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是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初始条件。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在经营范围上,我国的国有企业包含但不局限于公共企业。从发展的角度看,对于非公共企业的国有企业,只要其在市场中具有自生能力,就应该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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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经济载体,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需强调的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要求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绝不意味着数量上要占据优势。
2. 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根据国有企业的性质,我国国有企业既有作为经济载体的企业属性,又有作为政策工具的公共属性。企业属性体现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一般性,内在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追求经济性目标,或者说是追求企业利润;公共属性体现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特殊性,内在要求国有企业还必须追求非经济性目标,或者说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正如张贵平(2009)所言,国有企业运行的出发点,并不是简单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特殊目标的需要。由此,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应该同时包含企业利润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福利经济学对社会总福利的定义,社会总福利=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体现的是市场中消费者所能获得的利益,生产者剩余体现的是市场中生产者所能获得的利益,其中包含了企业利润。故本文认为,可以把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为了简单起见,按照Pal(1998)以及Lu和Poddar(2005)等文献中关于国有企业目标函数的规定,社会福利最大化就是寻求消费者剩余和所有本土企业利润之和最大化。
三、 不同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的约束机制
按照市场结构划分,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竞争性市场中的国有企业,令一类是处于垄断性市场中的国有企业。这两类国有企业所受到的约束机制是不同的。
1. 竞争性市场结构下的“价格——成本硬约束”。首先假定一个由N家企业组成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这意味着N足够大。将市场价格记为P,第i(i=1,2,…,N)家企业(企业i)的价格记为Pi。则不论企业i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在定价时都只有三种理论上的选择:高于市场价格定价,即Pi>P;低于市场价格定价,即PiP,由于市场中同类企业和同类产品数量众多,理性的消费者会对企业i的产品“用脚投票”,企业i面临失去市场的风险,Pi>P不会成为其真实选择;若选择Pi 在P既定前提下,企业i所能获取的利润(Li)受到其产品平均成本(Ci,这里的成本涵义是会计成本,不是包括机会成本的经济成本)的硬性约束。当Ci>P时,企业i面临亏损,若不能在短期有效降低成本,必然会退出市场;当 Ci=P时,企业i不赢不亏,没有长期存在的经济价值,若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在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后也会退出市场;当Ci 显然,长期中,只有Ci 2. 垄断性市场结构下的“价格——成本软约束”。假定一个由M家企业组成的垄断性市场结构。为了分析的便利,先假定M=1。与竞争性市场中的企业只能接受市场价格不同,垄断企业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根据微观经济学市场结构理论关于垄断的相关论述,垄断企业的最优定价政策可以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方式被表述为:p(y)=MC(y*)/(1-1/|?着(y)|)。其中,y代表产量,p代表价格,p(y)代表市场反需求函数,MC(y*)代表垄断企业利润最大化产量时的边际成本,?着(y)代表市场需求弹性。
显然,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可以随边际成本从而平均成本的改变而变动。由此,成本的提升就不一定对应利润的降低,成本对利润的约束是软性的。进一步放松M=1的假定,只要M是一个足够小以保证市场结构的垄断性,垄断企业都可以通过改变价格来避免竞争性市场中企业成本对企业利润的硬性约束。这种处于垄断性市场中的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价格控制者所造成的成本对盈利能力的软性约束,我们称之为“价格——成本软约束”。四、 国有企业逐利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
理论上,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现实中,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从自身利益考虑,有强烈的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从1998年~2009年间,全国国企利润总额从213.7亿元增长到13 392.2亿元,12年增加61.67倍,国企对利润的追求不言而喻。国有企业的利润也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其逐利行为直观上看增进了社会福利,但若把消费者剩余和民营企业的利润考虑进来,国有企业利润增长是否必然增进社会福利呢?下文将结合市场结构分析来分析国企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
1. 竞争性市场国企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在竞争性市场中,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各个企业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都面临“价格——成本硬约束”,既不能依靠提高价格避免亏损或增加利润,也无法设置市场障碍侵占其他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国有企业在的获利能力从而其在市场中的进退行为选择与其是否具有成本优势直接相关:当某国有企业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以下简称企业平均成本)低于整个市场的平均成本,则它有能力采用市场扩张战略;反之则主动或被动的收缩甚至退出市场。
根据涂正革、肖耿(2005)对37个两位数工业行业技术效率差异的研究,总体而言,在控制了行业竞争度、地理位置、企业规模、信贷约束等众多因素后,除了极少数行业,国有企业的技术效率显著低于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非国有企业。这意味着在大多数行业,国有企业不具有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若不能通过生产工艺的优化、管理方式的改进、引入或自主研发新技术等方式来有效降低成本,就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总之,竞争性市场中,不论国有企业借助成本优势进行扩张,还是由于成本劣势退出市场,或者是通过有效降低成本的方式从收缩走向扩张,其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选择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都是完全一致的。
2. 垄断性市场国企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由于历史原因、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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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及政策性因素,目前我国有许多行业都是国有企业占有明显优势的垄断市场。其中,既有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也有行政性垄断。垄断市场结构下,国有企业面临“价格——成本软约束”,他们追逐利润不必实行严格的成本控制,甚至还可以追求企业的成本费用最大化,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人工费用、企业经理人的高额年薪,以及不计成本的福利待遇等等。这种利用垄断价格增加企业利润的行为,往往是有悖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韩朝华、周晓艳(2009)对1999年以来我国国有工业利润增长源的分析显示,这种利润增长的主要源泉不是国有企业的高效率,而是国有工业在部分基础工业领域中的垄断地位以及由此而来的厂商定价权势。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这种高盈利意味着工业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潜在的社会福利损失。
首先分析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的情形。自然垄断指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会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的行业;资源垄断指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在我国,这两种垄断形式的市场主体必然是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有其经济上存在的合理性,国有企业对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垄断有其战略上的意义。尽管如此,在缺乏有效管制条件下,由于垄断企业对该产量和价格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因此不论其生产成本的高低,都可以通过控制价格避免亏损或获取利润,而且还可以利用垄断高价获得高额利润。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仅会产生对消费者剩余的“侵占”效应,还会因市场规模的相对缩小带来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通过提高价格,国企可以保持利润不低或者高于市场的平均利润,掩盖了的企业所占用的高于平均成本的生产费用。刘小玄(2003)基于实证研究,验证了高度的国有产权结构和垄断性市场的结合,会具有国有结构的负效应和某种较高垄断利润的综合效果。
现实经济中,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相对较少,更多的情形是行政性垄断:法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资本进入某领域,但政府相关部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特定资源配置权等给民营企业的进入设置事实上的障碍,确保国企垄断大部分市场。比如,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与进出口权、电信频段使用权、航线经营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等,都是只为国企开绿灯,而对民企却大开黄灯或者红灯。
行政性垄断企业所带来的社会福利负效应,除了上面提到的“侵占”效应和“无谓损失”外,还有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民营经济一方面可以改善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改变市场结构,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构成整个社会活力的来源和基础。国企通过垄断市场对民营经济进行“挤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活力进而对社会福利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2010)的估计,2007年煤炭采选,石油天然气、烟草、化肥、农药、发电、供电、公用事业等22个带有行政垄断行业中,潜在社会福利损失的总额最低估计为8 513.94亿元,为总增加值的35%;最高估计为11 380.92亿,为总增加值的46%。
此外,垄断性国有企业不合理的扩张也必然产生负的社会福利效应。垄断性国有企业其市场势力本应局限于垄断行业,但却有部分企业利用垄断所获取的资本、规模和政策等优势,扩张进入竞争性市场领域。在现实经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一些定位于履行"非经济目标"的国有企业,却从经营活动中获取了收益,有时甚至是极为丰厚的收益(黄速建、余菁,2006)。这种基于特殊优势的不合理扩张,是以牺牲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可以说,这种扩张的速度越快,对社会福利产生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在竞争性市场中,由于受到“价格——成本硬约束”,国有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之下,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行为都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在垄断性市场上,由于“价格——成本软约束”,国有企业控制价格、高成本经营和基于垄断的扩张则有损于整个社会福利,因而是不合理的。基于这一结论,针对进一步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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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任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而又缺乏有效手段改变现状的企业,要为其退出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避免没有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消耗资源。此外,对国有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向竞争性领域扩张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抑制。
第二,对于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的国有企业,重点是价格管制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价格管制方式上,实施真正的而非形式上的价格听证制度是一种被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践中证明了的较好的定价约束机制;在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设计上,要突出对成本指标的重视,以外部强制力实现“价格——成本硬约束”,达到逐利行为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相容。
第三,对于行政性垄断企业,要积极消除,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保证所有市场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公正、有序地竞争。作为竞争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动力就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利润。这种降低成本的动力,不仅会使企业自身的利润增加,而且对国有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也会产生一种压力;进而增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由此内生地形成民营企业增进社会福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未来,一定要更加充分地激发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通过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来继续打破垄断格局,以一个更加有效的市场结构,实现整体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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