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出去”企业人权责任的履行

时间:2024-04-26 11:02: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跨国公司能够对东道国的人权产生重要影响。冷战结束以来,随着跨国公司的经济权力和政治影响力的不断增长,跨国公司从损害东道国人权慢慢转变为协助东道国政府提供人权保障。从国际政治的视角,集中论述了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人权责任相关的基本问题。由于国际人权的范围广,主要关注的是与跨国公司投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人的各项权利。同时,讨论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在东道国的人权责任问题。 
  关键词:中国;“走出去”企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 
   
  一、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博弈 
  跨国公司可能或已经对东道国人权造成的危害以及由此引发东道国潜在的政治风险,随着东道国政治控制能力的上升,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社会的不利影响开始引起东道国的重视。事实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人权责任,不仅仅是个法律和政治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关系到东道国的稳定乃至周边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就是在东道国人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提出的。但由于东道国和跨国公司分别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双方在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人权责任上的博弈也持续不断。 
  发展中的东道国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推动自身发展,这些计划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规则,而这却恰恰与跨国公司的目标相冲突[1]。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具备独立的国家机器,如法院、政府管理机构,但它们通常对跨国公司在本国投资环境及监管手段上存在不足。也就是说,东道国履行其“传统角色”的能力改变了,经济体系可以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而社会事件、人权和环境保护却得不到相对应体系的有利支持,从而在国家管理中出现了“空白”[2]。在本国发展计划中治理跨国公司的失败,意味着发展中东道国的人权会受到无意识地影响,因为追逐经济利益的跨国公司主动承担人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即使发展中的东道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们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在可见的未来还会继续下去。雷蒙·弗农(Raymond Vernon)指出,即使是像巴西、印度和墨西哥这样的部分工业化的国家,希望能接管更多的企业。跨国公司通过提供组织化的技术来帮助解决它们创造的新的复杂情况,以此来证明自己的用处[3]。这些新的复杂情况源自新技术和不断变化的市场。 
  东道国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对跨国公司履行人权责任加以监管。以期待促进跨国公司利用自身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优势促进东道国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从而使东道国成千上万的人从中受益。通过东道国国家的力量指导跨国公司朝着履行人权责任方向努力的机会正在与日俱增。现在的国际社会并不容许跨国公司作为剥削发展中国家的新帝国主义(neo-imperialism)代言人的现象存在。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谈判,朝着有利于东道国的方向发展,因为东道国也越来越了解跨国公司并善于处理与其的复杂关系。1974年,美国国务院的研究表明,自1971年发展中国家采取了规范手段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征用就急剧下降[4]。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拉丁美洲国家颁布了“克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以来,任何跨国公司必须事先宣布,在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争议中放弃来自本国政府的支持[5]。而且,来自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也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对东道国承担更多的人权责任。最后,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的自我决定的意志,它们寻求控制自己经济和外国跨国公司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从现代契约理论看,一旦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企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它就与该社会建立了社会契约关系。人们就期待着它遵守当地法律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因此,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因自身人权责任意识的不足或故意弱化在东道国人权责任而陆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自政府、消费者和投资者期待着跨国公司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生产经营的压力不断增大,这极大地影响了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在东道国的形象。没有跨国公司愿意被公开爆出自己参与了违反人权的事件[6]。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跨国公司的日常工作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跨国公司纷纷将目光投向人权责任。即使是装点门面,也要证明它们是良好的“企业公民”。跨国公司已经认识到,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包括尊重那些与公司以某种方式接触的人的人权。这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中直接与人权相关的部分,如员工或客户,间接的联系有,对供应商的工人,以及受跨国公司经济活动影响的地区的居民。具体而言,跨国公司通常会实施“本土化”战略,处理跨文化(cross-culture)问题,力图与当地的文化、价值保持一致;与东道国当地合法政府合作,在自身发展战略中融入东道国社会发展规划刚性需求的元素,尽可能促进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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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人权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东道国的经济与社会权 
  首先,发展中国家常面临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任务,而国内体制、法制、社会大环境的不完善,自身社会经济状况运行不稳定使其极容易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影响。而这种影响与跨国公司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是分不开的。因此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负有特殊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履行与东道国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其次,与房屋、教育、健康、工作和其他福利相关的目标的完成都与经济增长相关,也就是和生产能力的增长相关。人们期待着跨国公司能够触发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革命,为发展中的东道国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提供必需的商品、服务。 
  (二)尊重东道国的人的发展权 
  有学者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实现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实现[7]。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往仅凭经济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的概念已经过时了。最主要的原因是,发展概念内涵的扩大,使发展中国家这个术语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性术语[8]。发展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经济发展的问题,还包括社会向度的发展,人的发展。 
  由于世界上多数跨国公司投资、生产经营的对象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人的发展权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其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上。这一过程可以理解为跨国公司通过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再由东道国通过福利待遇来提升东道国民众的各项权利。这是一个间接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有效地避免了跨国公司以人权为借口对东道国内政的干预。 
  (三)尊重东道国妇女人权 
  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的出现给东道国带来了不断增加的贫困和人权侵害[9]。妇女承受这一切,是由于特殊的国际经济环境和她们低下的社会地位造成的,既源自当地,也来自全球。结果,她们的身体、精神和情感都受到危害。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经济行为给发展中国家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带来了损害。墨西哥、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强迫屈服于跨国公司的制度和管理,结果导致了债务的不断增加和缺乏她们发展的方向[10]。 
  通常状况下,跨国公司雇佣妇女作为生产工人,表面上是由于妇女有灵巧的双手,能够操作工厂的机器。然而,为什么雇佣妇女的隐藏的原因,是由于她们更便于受到控制。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妇女没有受过教育、挣的是纯体力劳工的工资。妇女处于从属管理人员的地位以便能够保全自己的工作。 
跨国公司并不总是为妇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在工厂中,特别是在发展中的东道国,受雇于跨国公司的当地妇女总是接触到很多有毒的化学物质,如松香、胶水、二甲苯和间二硝基苯,这些化学物质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在没有充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会对妇女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在一些发展中的东道国,为跨国公司进行加工生产的女工,必须忍受着每天长达14小时而没有休息时间的超强度工作。她们在节奏快、紧张和单调乏味的工作中没有吃饭或休息的时间[11]。很多跨国公司拒绝雇佣怀孕、计划怀孕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怀孕的女性。 
  (四)跨国公司对劳工的权益保护 
  对于跨国公司应当承担的人权责任,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权。第二类就是由于受到跨国公司行为影响的利益相关者衍生出来的权利,如劳动权和劳工权益(worker’s rights),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力的核心,也是基本人权的核心[12]。 
  跨国公司最早歧视劳工的行为发生在殖民主义时期。世界上最繁荣时期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家跨国公司,但却最臭名昭著的就是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了。在英国殖民扩张时期,早期的跨国公司专注于征服市场、减少竞争、保障廉价原材料供给的安全,以及结成战略联盟。整个19世纪英国殖民扩张主义者们的行为对殖民地造成了资本掠夺和生产力永久性的破坏[13]。 
  全球化的推动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扩张,其获益源泉中的大部分来自雇佣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而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对工人权利的漠视和侵害。 
  三、中国“走出去”企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履行 
  (一)与东道国建立利益共同体 
  东道国和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利益共同体。当东道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受到来自内部的脆弱性和外部的压力的冲击,面临种种威胁时,东道国和跨国公司本身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跨国公司的管理者认为,与东道国政府、母国政府、地方政府代表、民间社会团体、地方或土著领袖进行对话,对于建立理解的桥梁是重要的。同时,跨国公司减少贫困计划与企业创业计划,以及分享收益(revenue sharing)计划,如资助支持社会发展和环境补救的基金,这
些都会对减少贫困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东道国政府对其人权负有主要责任,但跨国公司在推动特定领域责任时,也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从企业管理中履行人权责任 
  1.中国的“走出去”企业应当参与到减少当地贫穷中去。这一假设出于两个原因: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减少贫困取决于商业的增长,尤其是小型的、国内企业。东道国本地企业越来越多地蓬勃发展需要借助世界的力量:市场、信用和技术,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跨国公司提供便利。第二,这个原因不太明显,而且存在争议:减少贫穷需要体系的变化,而跨国公司则是世界上能够提供这种变化的最高效率和可持续的引擎。跨国公司能增强东道国地方政府的政治影响力;它们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它们激励年轻人学习;它们修建道路、 医院和其他基础设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的跨国公司往往是年轻人在私营部门选择工作的首选,他们被较高的薪金和学习的机会所吸引。明智的东道国政府会让这些跨国公司尽可能在基础设施上多投入,以便保护本国的财政。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对于贫困的东道国,“不光输血,还要造血”,国际援助对贫困国家的输血功能还远远不够,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投资、经营增强了其造血的功能,有助于其经济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人的发展权利的实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政府并不能有效地治理其国家,必须找到一种方式改变最基本的体系。印度的雀巢、联合利华,委内瑞拉的可口可乐、哥斯达黎加的英特尔只是几个例子。它们并不只是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它们也改善教育,给个人追求教育的动力。 
  2.尊重雇佣工人的劳动权。工人是最直接接触中国“走出去”企业的人群。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减少对工人的剥削。廉价劳动力是跨国公司选择发展东道国的重要原因。廉价的劳动力意味着跨国公司以降低工人工资、减少工人社会福利的方式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并最终获得利润。而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应当增加工人福利和减少工人剥削方面承担责任,改善工人的人权。第二,改善工人工作环境。跨国公司,特别是从事制造业、采掘业或将业务外包的跨国公司,同样是基于利益的驱动,让工人在非常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工人工作环境的硬件上,不做投入,不进行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往往是脏、乱、差、有毒、高温等,他们往往“承担肮脏、危险、繁重而无保障的工作”[14]。另一方面,要求工人长时间加班,使工人的身心长期得不到休息,而面对长期在恶劣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补贴和福利。第三,承认并尊重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是指一个雇主、一群雇主、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多个工人代表组织(或选出并依法授权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工作条件等所进行的谈判[15]。集体谈判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存在利益矛盾,其核心是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以平等协商的手段来谋求双方共同利益。集体谈判被认为是解决劳资矛盾的最佳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国“走出去”企业承认并尊重集体谈判权有利于尊重并实现劳工的权利。 
  四、小结 
  国际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全人类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一部分的跨国公司承担其人权责任已是一种趋势。因此,不论世界上哪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弹,给该跨国公司的名誉乃至该国家的国家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世界上的跨国公司在人权责任方面应当谨慎,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时候,应当避免对人权的直接侵害,以及由于同谋给人权带来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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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George W.Ball,“Citizenship and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Social Research.41(Winter 1974):658-659. 
  [2]麦克托西·汤姆斯,莱普茨格·科勒曼.全球企业公民必读: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战略路径: 第1版 [M].殷格非,于志宏,译.北京: 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6-112. 
  [3]Raymond Vernon,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 Anthology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p.148. 
  [4]Richard J.Barnet and Ronald E.Muller,Global Reach: The Power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74),p.189. 
  [5]L.Robert Primoff,“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 -The United Nations Takes Ai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11,No.2 (1977). 
[6]Braithwaite,J.,and P.Drahos.2000.Global Business Regula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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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畅征,刘青建.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 
  [9]Christine Hippert,“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The Politics of the World Economy,and Their Effects on Women’s Health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A Review”.Health Care for Women International.2002.p.861. 
  [10]Poster,W.(2001).Dangerous places and nimble fingers: Discourses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and rights in global corpora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tics,Culture,and Society 15(1),77-105. 
  [11]LaBotz,D.(1993).“Manufacturing poverty: The maquiladorization of Mexico”.Multinational Monitor14(5),18-23. 
  [12]克利斯托弗·德泽维奇.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挪]阿斯比约恩·艾德,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2版,海牙/波士顿/伦敦:马丁内斯·尼杰霍夫出版社,2001:223. 
  [13]Shiva,V.(2001).Protect or Plunder: 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ondon: Aed Books. 
  [14]Solinger,Dorothy,J.1999.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 Peasant Migrants,the State 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5]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66.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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