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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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正确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人事主管部门应与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 人事档案 纠纷和违法行为 处理
  
  高校人事档案纠纷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出现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密、出卖或者转让等现象时引起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法规的行为即档案违法行为导致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校人事档案既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不同于高校其他档案的特殊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人事档案工作应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并进行具体管理。高校人事档案部分或全部纳入高校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等综合档案机构管理的,其业务工作仍然要接受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领导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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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
  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代表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管辖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纠纷,并对人事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可以对管理范围内在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6种违反档案法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档案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意见,但这种行政处分只有通过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施。档案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2.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部门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执法监督检查权。《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档案行政部门具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通过行使对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督促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在人事档案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转递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甚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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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查处,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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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在人事档案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转递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甚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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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查处,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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