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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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信托业步入了相对调整期,信托业的发展处于滞缓和混乱境地。新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和WTO给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信托业环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改善信托业环境要同时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着手,把握机遇,健全法制,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创新。根据业界50家信托公司2008年上半年提供的相关数据及2007年公布的年报对比显示:信托公司面临的不利因素已明显增多,且日益增强,这给信托业业绩的增长无疑添加了隐忧。那么信托公司该何去何从呢?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又该如何确立?这就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要做出努力,把握当前市场,做好预测才能使之与时俱进! 
一、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一)优势 
1.国民收入增加,信托财产增多,能够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135823亿元,增长率为10%;而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59878亿元,增长率提高到10.1%。与此同时,居民储蓄存款额也在逐年增长。2003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10695亿元,增长率为17.4%;2004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26196亿元,同比增长14%;至2005年末,该数据上升至287200亿元,增幅达18.95%。财富的增加是推动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带动了信托产品数量和结构上的变化。据统计,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共推出446个产品,其中投资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领域的产品数量位居前三甲,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经济结构调整,为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动了信托业的发展。这种结构调整一方面源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我国是贸易大国,其产业结构必须符合全球化趋势,同时必须应对外来竞争作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则是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托业做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资运作更为安全、高效。我国已形成了全国性的证券监管体系,在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队伍都在不断壮大。近年来,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也相当迅速,可以说,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资运作必须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才能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监管不断加强,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两办法”构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关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的通知接连不断,及时有效的处理了信托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再次,近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等一些细则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与国际监管准则接轨,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5.竞争与合作加强,有利于提高信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信托业务及类似信托业务主要在五类机构中展开竞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业务的竞争区域也从国内扩大到了国外。竞争的加剧有利于信托机构降低成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增加竞争优势。 
信托机构之间以及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给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不仅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竞争对手,也成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银信、信信、信保、信证合作的信托产品正在不断出现。 
(二)劣势 
以上这些环境因素的变化为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这些可视为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劣势。 
1.由于社会对信托的认同度低,在经济快速发展而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信托业务开展将更加困难。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框架无法有效的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低。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新形势下,信托机构要开展业务,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将会更加困难。尤其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商业银行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进入到基金管理这一典型的信托业务领域,这将对中国理财市场上的传统主流机构——信托公司造成直接冲击。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2.在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信托监管更加困难。在新形势下,信托机构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不仅是信托机构竞争的需要,也是其自身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资范围将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领域,而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大前提下,在实施信托监管时,很可能会出现政出多门或无人监管的情况,这对监管机构将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3.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下,信托投资风险更大。目前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需要赎回信托凭证时因渠道不畅可能一时难以变现。道德风险在信托风险中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将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信托资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违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信托财产的风险等。此外,伴随着信托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资时,专业投资人员投资水平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技术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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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内部环境特点: 
(一)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据统计,公开披露2004年报的33家信托公司中国有资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国有资本持股最高达到99.256%。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机构被停业整顿,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严重缺陷。 从企业管理运行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经济体制变迁,风险种类、结构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后果将更加严重。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人力资源明显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严重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致使很多员工在产品销售、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都难以胜任。相比国外的人才队伍而言,国内的信托业人力资源明显显得不足。人才的匮乏,队伍素质低,导致服务不到位,进而导致社会认同度低。 
(三)缺乏创新意识,拓展发展空间能力低
1.产品创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产品,但与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无法体现自己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产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三大领域,其他领域的产品或创新产品少之又少。 
2.流通机制创新。《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尽管所有信托计划都规定其信托产品可以转让,但现有的转让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台,基本上还处于原始阶段,即投资者要转让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须自己寻找买方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帮助介绍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场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这种实现机制制约了产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产品投融资功能和长期规划功能的发挥。 
3.投资方式创新。国内的信托公司在资金运作上仍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参股和收购的形式很少。而事实上,直接投资更能加强双方的亲密协作关系,不仅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实力增强,而且资源共享(客户、人力、品牌资源)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不足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发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发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制度建设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除了 200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托合同规范指引》等。
?(三)缺乏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以市场准入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以信托理财为主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应该给予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以市场准入。也只有这样,才会有信托业的发展壮大。但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能将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引入到市场中来呢?资本金是否能够彰显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呢?高达3亿元的注册资本对一个以理财为主营的信托公司来说,其作用何在呢? 
一般来说,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资本信用。另外,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还有一个特殊功能,那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分为三类,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是预期损失,主要通过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来覆盖,通过产品定价将预期损失风险转嫁给客户;第二类就是非预期损失,无法通过产品定价来转移风险,但可通过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这也就是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类是极端损失,只能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来管理和规避。但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预期的作用。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这样现行信托公司人民币3亿元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仅仅成为投资人申请经营信托业务的一个资本额门槛。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其理财能力就越强呢? 
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一个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它的理财能力,因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个理财能力差的受托人迟早会被委托人抛弃,最终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当然也就会逐渐萎缩。根据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实收资本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两年均为0.29。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实收资本相关性不强。 
(四)信托理财误入歧途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属于以下情况:在某企业或某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在项目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其融资额度、期限等设计相应的信托理财产品(计划),面向社会发行。这成了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模式。上述模式的本质是项目融资,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高息的项目融资债券而已,只是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财产品的外衣。这种基于项目融资而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其依据是 2002年7月18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在该办法中,丝毫没有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应于一个融资项目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规本意中还有集合信托资金的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中,明确包括了“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和“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的规定。但由于该办法第6条作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这使得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动员能力相当有限,在一个有限的资金规模下,要想做出组合管理来,也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上面提到的现行信托规制缺乏其应有的自洽性。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产品)也只有从过去那种“项目融资导出信托资金”的融资歧途,转变为“信托资金搜寻投资项目”的理财正途,锤炼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变过去的项目融资的信托计划为基于账户管理和投资理财能力的展业模式,信托公司才不会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激烈的机构理财竞争中有所作为。 
四、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策略 
新形势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部环境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劣势,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以促进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国传统节约储蓄的观念决定了信托知识的宣传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在宣传的过程中,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不宜采用轰炸式手段。根据人们了解事物的一般规律,逐步利用媒体、报刊杂志、海报等直接渠道进行宣传,信托公司也可适时举办“员工服务到家”活动间接进行宣传,还可通过争取各种金融系列活动的参与资格,扩大认知度,培养社会信托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信托监管制度,支持信托业的发展 
对信托业的监管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减少关联交易发生;对新型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建立给与制度上的引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构建;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信托信用评级制度,以社会监管为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方案的实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量化式评级体系。 
(三)在完善信托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 
从组织机构设置到业务操作上,信托机构都应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包括奖惩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等。同时注意经营和决策的透明性,提高经营行为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在协调稳定的基础上,信托机构还要不断创新,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在产品创新上,信托公司应寻找自身的经营特色,并做好市场定位,发挥专属优势,探索具有自身优势的专业化发展的经营模式,而不是盲目追求综合性、全能型的经营模式;在流通机制创新上,制定具体的流通细则,允许信托受益权以信托受益权证书形式分割转让流通,考虑建立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适时构建集中的交易市场;在投资方式创新上,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实力,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四)注重人才培养,用质量打造企业品牌 
在大专院校设置相关课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定期安排员工到国外或其他企业学习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与外资合作伙伴的交流和沟通;在国内设立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并与薪酬挂钩,形成“能力+薪金”的双重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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