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主业职工持股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及时纳入规范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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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主业职工投资持股方式兴办辅业企业,发展至今已颇具规模,主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职工持股企业曾为支持主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做出过一定贡献,但由于一度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也影响企业发展。笔者主要结合某集团公司审计实践,谈一谈对该问题的粗浅认识和意见。
  
  一、主业职工持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涉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国有股东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国家层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实践过程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有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股权,所引发的问题更需高度重视。
  (一)主业职工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并利用主业经营。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主业职工投资持有辅业企业股权,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在对某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企业审计调查时发现,其所属3家分公司的主业职工持股和投资的11家企业、均依靠主业从事配餐、代理、住宿和餐饮等业务,大部分收入来自主业。职工持股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有效监控,难以保证交易合同和价格的透明和公正,给国有企业带来损失。如上述某分公司将其盘盈的73项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持股企业使用,审计查出后方予以整改。
  (二)主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持有职工持股企业股份。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管理层持有职工持股企业股权,由于职工持股企业与主业之间有着各种关联业务关系,导致国有企业的资源向职工持股企业倾斜。审计调查中发现,上述3家分公司均存在部门经理持有职工持股企业股权情况,一些部门经理还在职工持股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兼职,个别分公司领导仍持有职工持股企业股权,容易造成利用权力谋取不当利益,如不在市场上择优选取为主业提供生产资料或服务的企业,而是选择职工投资企业,或无偿提供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等。
  (三)职工持股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有待加强。国有企业在扶持职工持股企业经营发展,为主业职工谋得福利的同时,却很少在其经营管理上加以正确有效的引导和监督,造成一些职工持股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小集体利益,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审计调查中发现,上述2家持股企业在向主业职工发放股利时,采取发放实物等方式历年累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多万元,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也影响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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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资委发布规定令职工持股有章可循
  
  主业公司人员在辅业公司持股,使得两者直接形成利益输送通道和产生腐败的空间,如不切断这条灰色通道,难以避免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经过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经验得失的不断总结,国资委于2008年9月出台了首个针对国企职工持股的政策《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意见》从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范围和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企业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限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二是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抖、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等;三是要求国有企业加强管理,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四是清退或转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职工入股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在《意见》发布后才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应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同时《意见》规范了职工持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不得用工资结余以职工名义投资等。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继《意见》发布之后,国资委又于2009年3月下发布了《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起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139号),《通知》针对《意见》在实践中遇到诸如需清迟或转让股权的人员范固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相关问题进一步子以明确。
  国资委《意见》及《通知》的发布,首次明确了职工持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行为进行了层层细化规范:规定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月股权,是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连在一起,推动企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是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禁止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职工入股企业持有股份或兼职,则是避免利用权力转移利润的有效方法,既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又具有可操作性。《意见》中的各项规范措施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作用,若得以有效贯彻实施无疑是防范国有资流失的一剂良药。
  
  三、审计及时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规范行为科学发展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资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在逐步将自身的改革发展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对于国有企业仍存有的不合规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审计应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不仅要揭露问题,更要解决问题,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家政令畅通,推进固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审计应将职工持股作为目前的一项审计重点,认真研究和领会《意见》和《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范措施,在审计实践中对职工持股违规行为予以揭露和纠正,同时对于企业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向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共同监督和推进固有企业职工持股清理和规范工作,防止固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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